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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前期直隶获鹿县土地关系的变化及其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

时间:2022-06-0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清代前期直隶获鹿县土地关系的变化及其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近几年来,学术界对清代直隶获鹿县档案进行了认真的整理和研究,并利用这一研究成果丰富了清史研究中某些薄弱环节。

清代前期直隶获鹿县土地关系的变化及其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

近几年来,学术界对清代直隶获鹿县档案进行了认真的整理和研究,并利用这一研究成果丰富了清史研究中某些薄弱环节。我们对该档案尚未进行全面、深入研究,仅是就某方面问题进行一些整理,本文拟就该档案所反映的土地关系变化及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作初步探索,兼论当时摊丁入地对经济发展的作用。

一、康雍乾时期地权分配状况

清代,获鹿县属直隶省正定府。地处太行山区,常年雨水较少,农田以旱地为主。该县有一百九十七个自然村,设十八个社,一百八十甲[354]

根据保存下来材料看,该县从康熙四十五年(1706)起至乾隆三十六年(1771)止,进行过14次地、丁编审工作。编审工作一般以甲为单位进行,编审后装订成册向县报送。每次编审应上报180册档案,14次编审工作,应保留有2500册以上档案。但由于日本帝国主义掠夺及其他原因,这些档案遭到极其严重的破坏,侥幸保存至今的,不到十分之一。现存档案虽然很不完整,但它毕竟还保留了一批珍贵的资料,使我们能透过这些窗户窥视到当时社会经济、政治的一斑。

为了弄清楚清代前期该县地权分配状况,我们做了大量分类和统计工作。考虑到地权分配变化情况,在十年八年内难以看出发展趋势,我们以20年为一阶段。现将康熙四十五年(1706),雍正四年(1726),乾隆十一年(1746),乾隆三十六年(1771)[355]各类农户占地情况,列表如下:

表1 清代前期获鹿县地权分配情况(1706—1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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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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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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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上表,按占地状况分为无地户、少地户、中等户、富裕户和地主户五大类。无地户为第一类,第二类是10亩以下的少地户,第三类是10亩至40亩的中等户。至于第四类和第五类有一个如何划分的问题。一种办法是:把占地100亩以上农户,统统划为地主。另一种办法是:把占地100亩以上绅衿户,仍然划为地主;占地100至150亩庶民户,划为富裕户,占地150亩以上庶民,划分为地主户。这是两种不同划分标准。根据这两种划分标准去衡量,那么富裕户及地主户比例就有些变化。以康熙四十五年为例,若以100亩为划分标准,富裕户占总农户数为4.56%,占有耕地为总耕地的17.06%;地主户占总农户数为1.19%,占有耕地为总耕地的16.65%。若以第二个划分标准去考察,那么,富裕户占总农户数就上升到4.85%,净增0.29%,占有耕地为总耕地的20.78%,净增3.72%;地主户占总户数下降到0.9%,占有耕地数下降到总耕地的12.93%。

这两种划分标准,哪种更接近历史实际呢?我们倾向于把占有耕地150亩以上庶民户,及占有耕地100亩以上的绅衿户作为地主。我们之所以采取这种划分方法,理由有三:

(一)清朝前期,经过战争的地区,普遍存在地多人少状况,在这种情况下,出现一些富裕农民,即丁多占地也多的农户,是可能的。明朝末年,获鹿县先后打过三次仗:崇祯六年(1633)一次,十一年(1638)一次,十七年(1644)又一次。仅崇祯十一年战役中,死者“动以千计”。死者中多有绅士之流:据该邑《崇祯戊寅殉难节义题名碑》记载:其中有官绅30人,生员110人。[356]地主阶级叹曰:“残酷之惨,莫此为甚。”[357]因此有“焚掠殆尽”[358]之记载。十七年李自成部攻陷了正定,获鹿再次受到严重打击,因此又有“获邑肆扰”之说[359]。不难设想,遭受打击的主要是豪绅地主。明季赋税负担的繁重,使人民无法生存下去,《县志》指出:崇祯年间(1628—1644)“履亩并征,继以助饷,兼行均输法,又计亩加练饷银,日朘月削,民不聊生,逃亡者众”[360]。更加上天灾,瘟疫接连不断发生。在灾疫、重赋、战乱重重袭击下,获邑在清初时,呈现出人亡地荒的凄凉景象。在这种情况下,有些丁多、财力比较充实之家,多占些土地是可能的。顺治年间,该县有折征粮地96251亩,有丁38201口[361],平均每丁折征粮地2.013亩。该县地贫瘠,有的地7.5亩余折成征粮地1亩,有的要9.1亩余才能折成征粮地1亩[362]。若以中等地8.5亩折成征粮地1亩计,当时一丁可得耕地20亩左右。在当时情况下,数丁之家占地100亩以上是可能的。

(二)从占有耕地较多之户,所纳丁银数额考察,一般是丁多口众。据《获鹿县编审册》材料,在雍正二年(1724)以前,即该县未实行摊丁入地时,丁银尚属另行征收,因此康熙年间编审册,都记录了各户应交纳多少丁银数目。一户所纳丁银少的3分、4分,多的高达9钱至1.2两。按全县丁数及应交纳丁银数额看,平均每丁需纳丁银0.105两。[363]而占地100亩以上的庶民户,一般交纳丁银较多,如康熙四十五年27甲占地100—150亩庶民户负担丁银情况就是一例。见表:

表2 获鹿县27甲22户占地100—150亩庶民户(丁银负担)(康熙四十五年,1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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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获鹿县档案》,康熙四十五年《编审册》。

上表占地100—150亩的22个农户,共纳丁银11.64两。平均每户负担丁银0.53两。根据上述每丁平均负担丁银,及参照获鹿临近县份如灵寿县、新乐县每丁所收丁钱一钱[364]衡量,这些农户应该是丁口多、劳动力充足之家。他们需要有比较多的土地来维持生活。

(三)从当时生产力发展水平看,一家有三四个劳动力,就可以耕种一百几十亩土地。雍正、乾隆年间直隶博野人尹会一说:“北方地土辽阔,农民惟图广种,一夫所耕,自七八十亩以至百亩不等。”[365]朱云锦亦说:“一夫之力耕旱田可三十亩。”[366]山东巡抚阿里衮奏称:“此地多旱田,易种,一夫亦不过二十余亩。”[367]根据当时人记载来看,一个男劳动力,一年耕种旱地三十多亩是可能的。一家有三四个劳动力的话。这一百多亩地应该能自耕自种。即使有些农户在农忙季节需要雇工,但田间作业主要还是靠家庭成员来完成。所以这类农户耕地虽多,实行出租的可能性较少。此类农户基本是农民阶级中的一部分。

是不是占地一百五十亩以内的庶民户中,就没有地主户呢?占地一百五十亩以上的庶民户中就没有富裕户呢?实际情况并不完全如此。其中会有交叉。因为资料本身不能清楚地反映出这些农户经营地的情况,所以,我们才用较多笔墨来谈论这问题。根据当时、当地情况,在分析对比中,我们觉得把占地一百五十亩以内庶民户,划在富裕农民行列中,是比较符合历史实际。占地数量虽然不能完全反映事物的本质,但它仍然不失为衡量事物本质的一个必要条件。

至于把地一百亩以上绅衿户划为地主户,这点比较容易理解。长期以来,中国封建社会养成了这样一个习俗:士大夫之家不亲事稼穑,土地以出租为主。如新安齐康曰:“近世士大夫家,不能身亲稼穑,类皆分給佃户耕作。”山阳县知县祝豫亦云:“士大夫之家有恒产者,未能春而耕,秋而敛也。于是,佃其邑之农民,俾之耕作,岁取其租,输正供,以赡衣食。”[368]《获鹿县志》也指出:“贫者为人佣佃,奔走衣食。”[369]据此,获邑的绅衿之家也不会例外,他们的田产也主要是分给佃户耕作,过着衣租食税的剥削生活。因此,这类绅衿户绝大部分属于地主阶级成员。当然,也有部分低级的“士”亲身稼穑,这类“亲耕锄”的贫士,还要遭到当时社会的白眼相待,所谓“人咸訾之”[370]。但这类贫士毕竟为数不多。因此我们认为,把占地一百亩以上绅衿之家划为地主,与历史事实基本相符合。

依照我们的划分标准,或按照一百亩以上皆划为地主标准,虽然地主阶级在雍正、乾隆期间占有耕地,比康熙年间占有耕地更多。但他们所占耕地,仍然没有超过总耕地的30%。个别村庄地主虽然占有该村高达50%左右的土地[371],但不普遍,不反映地权分配主流。该县地权分配状况,总括起来说:乾隆中期以前,耕地的70%左右掌握在农民手中,地主阶级占有的耕地只在29%至30%之间。这是小土地所有制占绝对统治地位的地方。小土地所有制不同于封建地主所有制,它的发展意味着封建地主所有制的削弱,及封建依附关系松解。地权分配对社会经济发展会起到良好的影响。

二、土地占有关系变化

从表1所列举的4个不同时期的统计数值中,在土地占有关系方面,可以清楚地看到两点突出的变化:第一,农民阶级内部两极分化日益加剧,无地户和少地户在增加,富裕户在发展,中等户向贫富两极分化。第二,占地一百亩以上的身份性地主,和非身份性地主、富户所占比重在发生变化,即绅衿地主逐渐缩小,庶民地主及占地一百亩以上富裕户在增长,其发展趋势是:时间越是靠近乾隆中期,庶民地主及富裕户所占比重越扩大。

首先,我们来探讨农民阶级内部的分化。康熙四十五年间,失去土地,变成赤贫的农民还比较少,从占总农户比数看,不过是17.61%;占地不足1亩户及占地1亩至10亩户,占总农户数36.93%,占有耕地为总耕地11.83%;占地10亩至40亩中等户,占总户数39.72%,占有耕地为总耕地50%;占地40亩至100亩户、及占地100亩以上至150亩庶民户在内的富裕户,占总农户数4.85%,占有耕地为总耕地20.78%。从雍正四年(1726)后的编审册看,这四种类型农户不论是各自占有农户数,或者各自占有耕地数,与康熙四十五年(1706)比较,都有较大的变化。如果我们以康熙四十五年(1706)各项统计数字为100,那么,从这14次编审情况,就可以清楚地看到这样一种发展变化的趋势,即无地户及少地户在扩大,但占有耕地的比数却在相对减少,中等户不论是户数或占有耕地数都有显著下降,他们当中的一些农户,因贫穷而破产,下降到少地户或无地户行列;也有一部分农户因经济状况有所改善,添置了土地,上升到富裕户行列。因此,富裕户随着时间往后推移,不论是户数或占有耕地数,都呈现增加趋势。这种变化,清楚地反映了农民阶级的两极分化。为了使这种变化能一目了然起见,请看下表:

表3 各类农户户数占地状况变化康熙四十五年至乾隆三十六年(1706—1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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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获鹿县编审册》。

由于各个编审年,保留下来的编审册数量有多有少,同时社、甲又参差不齐,要进行全面的纵向对比有困难,下面仅就三社四甲[372]各类农户和占地面积变化进行一些分析。

表4 获鹿县三社四甲各类农户数及占地状况变化康熙四十五年至乾隆元年(1706—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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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获鹿县编审册》。

若以康熙四十五年(1706)各类农户数及占地数为100,到乾隆元年时,情况却发生显著变化,无地户户数扩大到130.8%;少地户户数缩减到89.4%,占地面积下降到91.2%;中等户户数降低到93.1%,占地面积猛减到85%;富裕户户数上升到111.7%,占地面积增加至111.2%。

从上列两表可以看到,无论从哪个角度去考察,清代前期,该县土地集中的趋势是很显著的。

富裕户及地主户兼并土地过程,也是少地户和中等户丧失土地过程。土地是农民的命根子,在一般情况下,是舍不得将土地出卖。只有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才会变卖土地。农民卖地的高峰年份,一般出现在严重的灾荒年间,雍正四年事例,为我们提供揭开这一谜底的线索。据直隶巡抚李维钧奏请,该省于雍正二年实行摊丁入地[373],每地粮银一两,摊入丁银0.207两有奇[374]。与康熙年间丁、粮分征时比较,按亩摊征后,无地户免除了丁银负担,少地户和中等户减轻了丁银的负担。以郑家庄社一、二、四、六、七甲为例,就以可清楚地看到摊丁入地前及摊丁入地后,各类农户丁银负担变化。康熙四十五年,无地户每户平均负担丁银0.11两,少地户每户平均负担丁银为0.10两,中等户每户平均负担丁银0.14两,富裕户每户平均负担丁银为0.31两,庶民地主每户平均负担丁银为0.85两。乾隆元年情况是:无地户免除了银,少地户每户平均摊征丁银为0.017两,中等户每户平均摊征丁银为0.074两,富裕户每户平均征丁银0.23两,地主户平均摊征丁银0.83两。通过上述对照,摊丁入地后,除了绅衿户增加丁银负担外,其余各类型农户的丁银负担,均有不同程度减轻。摊丁入地之初,由于政府重视,法规严厉,推行有力,农民确实取得一些好处。以后,随着火耗征收,地主飞洒、诡寄之盛,农民开始时得到的一点点好处,也就随之丧失。但雍正年间,这点好处还是存在的。那为什么恰恰在这个时候,丧失土地农民比其他时候更多呢?我们认为这时期连年天灾,起到特殊作用。据记载:康熙六十一年(1722),获邑大旱,饿莩遍野,斗米值银四钱,人民以树皮为食。次年,即雍正元年(1723),又春夏大旱,夏粮无收。[375]已经在饥饿线上挣扎的贫苦农民,经不起连续灾荒的袭击,只好忍痛割爱,把仅有的一点耕地卖掉,以图存活。将康熙六十年编审册与雍正四年编审册比较,各类农户数及土地占有情况变化之剧烈,就显而易见了。见下表:

表5 获鹿县各类农户数及占地数变化康熙六十年至雍正四年(1721—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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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获鹿县档案》,康熙六十年、雍正四年《编审册》。

从康熙六十年至雍正四年,不过是短短的五年,在正常的年景里,这么短暂的时间,对地权分配的影响不会很显著。但这五年,对获鹿人民来说却是灾难深重岁月,所以五年间地权分配的变化是巨大的。这期间无地户增加了2.7%;少地户数增加了2.24%,占地面积只增长了0.23%;中等户数下降了5.83%,占地面积减少了6.26%;富裕户数增长0.18%,占地面积增长4.32%;地主户数增长0.71%以上,占地面积增长2%。各类农户数降幅要在5.83%以上,占地面积增减幅度在6.26%以上。

此后,获邑于雍正六年(1728),又发生瘟疫,“夏四月,大疫,中者多死”;雍正七年又再次发生大旱灾,“二麦不收”;雍正八年,又发生了“地震”;乾隆二十四年(1759)再次发生“大旱”。因此,雍正九年、乾隆二十六年编审册都反映出土地买卖的高峰。乾隆初期以降,火耗的征收,以及豪绅地主将赋税负担转嫁到农民肩上,也是逼使农民破产的重要因素。

富裕农民扩张土地,是在不断地进行的,日积月累,逐渐增加,这种现象是和小农经济经营方式分不开的。农民由于经营条件限制,资金的积累较为困难,另加上政府苛捐杂税的榨取,可投向购买土地的资金不可能很多。有几十亩地的中等农民,要发展成为拥土地百亩的富户,一般要经过十年,甚至二三十年的努力。以郑家庄社六甲为例:康熙四十五年至乾隆元年,这30年间,由于生老病故,迁徙,招徕,编审册中的农户人丁变化很大,经过逐户核对工作,从四百多户人家中,查对出133户前后可以对比者。这133户大致可分为三类,一类是地户增加户,共有24户,共增加土地330.1亩,平均每户增加13.96亩。增加最多的是赵连朝,康熙四十五年(1706)时,他只有地20.4亩,到乾隆元年,已拥有地101.7亩,30年间净增81.3亩。李大会在康熙四十五年是一个无地户,经过30年努力,这时一跃而为占地43.5亩的富裕农民。傅明德则从占地10亩的少地户,上升为占地58.2亩的富裕户。其余21户增加土地数额由0.1亩至30亩不等。在30年间,57户农户共失去土地497.6亩,平均每户失地8.73亩。农民失地过程也是缓慢地进行的。一类是土地原封不动户,共52户,这些农户中占地1亩以下者有4户,占地1—5亩者有9户,占地5—10亩者有8户,占地10—20亩者有7户,占地20—30亩者有2户,占地50—60亩者有1户。此外,还有21户无地农民。这些统计数字表明了这样一个事实:即小农经济的顽强性及不易分解性。小农经济的这种特性,也许是中国封建社会结构牢固、发展缓慢的一个重要因素。

现在,再来探讨占地百亩以上农户结构的变化。

翻开康熙四十五年(1706)编审册,给我们留下了一个深刻的印象:即占地百亩以上的户,绝大多数为绅衿户,庶民户较少。同时,绅衿户占地达几百亩乃至千亩以上者亦较多。雍正、乾隆以后,这种情况有所变化。从编审册看到,离康熙四十五年越远,占地百亩以上的绅衿户,在比例上就越来越下降,占地百亩以至上千亩的户数也在减少。然而,占地百亩以上的庶民户却逐渐增加,但他们占地数量一般在100亩至300亩之间,只有个别户超过三百亩。兹以康熙四十五年(1706)各项数据为100计,各个时期发展变化情况试作比较。见下表:

表6 占地百亩以上庶民户及绅衿户历年变化情况

康熙四十五年至乾隆三十六年(1706—1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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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获鹿县档案》,康熙四十五年至乾隆三十六年《编审册》。

和庶民户相比较,这六十多年间,绅衿户数及占地情况增加缓慢,有时还有下降趋势,其原因有三。

(一)摊丁入地后,绅衿户赋税负担比过去加重,这对其土地兼并起了一定的抑制作用。摊丁入地以前,绅衿户享有减免丁银的特权。顺治九年(1602),清政府规定:“选取生员,免其丁粮。”所以,绅衿之家只是负担国家赋税而已,而不负担国家的徭役。因此,其赋税负担比一般庶民为轻。摊丁入地以后,由于丁银摊入地亩征收,土地越多者摊入丁银越多,因此,赋税负担远比摊丁入地前为重。该县从康熙三十六年(1697)起,至乾隆末年(1795)间,折粮地每亩纳税银0.134两[376],每两税银需摊征丁银0.207两。这0.20两丁银相当于折粮地1.5亩所交纳的赋税。由于当地土质贫瘠,折成税亩1亩需耕地7.5亩至9.1亩不等。我们按中等折算法计算,每两税银摊加的0.207两丁银,就相当于17.1亩耕地所缴纳的赋税。按亩摊征的赋税征收办法实施,可能是抑制绅衿户兼并土地的一个重要经济因素。

当然;摊丁入地后,也有绅衿户继续购买土地的,但与康熙年间相比,争购土地情况几乎陷于停滞状态,并稍有减退。

在雍、乾年间,继续购买土地的绅衿户中,有一些是庶民户上升到绅衿户的。如郑家庄社十甲王惠鲜,原是庶民户,有土地424.1亩,交纳粮赋银9.53两,交纳丁银0.9两,共计缴纳赋役银10.43两。转变为绅衿户后,大量兼并土地,至乾隆元年,他已拥有地产753.6亩。像这类绅衿地主,所占比重毕竟很小。

(二)由于商品经济发展,绅衿之家对货币需求量大增,当其他收入满足不了他们奢侈欲望时,每靠出卖土地以资抵补。获鹿与全国情况一样,经过顺治、康熙长期休养生息后,社会经济有很大发展,集市贸易繁荣。在宽43里、长75里的县份里,共有集市17处。市集中百货汇集,竞争激烈,人来人往,熙熙攘攘。正如《县志》所言:“获鹿地当孔道,百货齐集,尤较盛于他邑。”接着,作者又用“愚民之争竞,牙侩之欺罔”[377],寥寥数语,把当时人们竞相出售产品,及人们争购货物,而牙侩从中渔利的那种商品竞争场面,刻画得活灵活现。商品经济发展,使得绅衿之家对商品需求越来越强烈,生活越来越奢侈,《县志》指责他们说:“赢馀之家只知竞尚奢丽,而守礼之意或寡矣!”竞尚奢丽的结果,导致一些绅衿户收支失去平衡,为了满足眼前之需,有的只好靠变卖家财田产来维持,所以“有辗转负累,以至于贫者”。[378]这个时期,绅衿户中出卖土地的很多,有的在五年间卖掉土地几十亩,有的上百亩,个别大户甚至达几百亩之多。下面,我们列举一些绅衿变卖土地的事例:

表7 获鹿县绅衿户卖地事例康熙六十年至雍正四年(1721—1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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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获鹿县档案》,康熙六十年、雍正四年有关社甲《编审册》。

出卖土地已成为绅衿地主换取穷奢极欲生活的一种手段,绅衿户没落与这个时期商品经济发展及其生活奢侈化是相关的。

当然,个别经济实力雄厚的绅衿超户,不但不出卖已拥有的产业,而且利用各种机会争购土地,尤其是一些新兴的绅衿户积极争购土地。地主经济结构在发展变化过程中,虽然原有的绅衿有的在没落,但也不断有庶民地主向绅衿地主转化。所以,绅衿地主能得以不断延续,并始终在地主阶级构成中占有相当比重。

(三)由于分家,使占地一百亩以上绅衿户,肢解为中小地主,有的甚至成为普通的中小农户。中国封建社会与西欧封建社会在财产继承方面,有很大差别。西欧是以长继承制为主,而中国则以诸子均分制为主。不论是妻是妾所生之子,按子数多少平分。清政府明文规定:“其分析家财田产,不问妻、妾、婢生,止以子数均分。”[379]在田产分析上,一般是肥瘠配搭,均分成若干份,诸予以拈阄为断。在实际生活中,诸子均分家财田产事例广泛存在,《屯溪档案》为我们保留有这方面的丰富资料。诸子均分家财田产事例,无论是南方或是北方,在清代是普遍存在的,获鹿也不例外。雍正九年(1731),郑家庄社五甲监生张守仁家原有耕地202.2亩,后来经过与守礼、守志、守身、守本、朝龙等析户,到乾隆元年(1736)编审时,守仁只有耕地37.7亩。同甲生员李慎习家,在雍正九年有地154.7亩,后来与兄慎兴、弟慎守、侄广等析产,到乾隆元年,填习家只有耕地47.4亩。雍正九年甘子社一甲生员郭双富有耕地188.9亩,此后,分给儿子郭建71.2亩,卖出5,5亩,到乾隆元年只有耕地111.7亩。乾隆六年(1741)方台社上三甲生员梁文儒有耕地116.9亩,此后分家,给梁继盂40.7亩,到乾隆十一年(1746)时,文儒仅剩下耕地71.9亩。由于分家析产,使田产分析变小的事例很多,这里不能一一枚举。这是田产由集中到分散的又一因素。

康熙末至乾隆中,占地一百亩以上绅衿户发展缓慢,主要是由于他们所享有的优免特权逐步缩小,土地负担的赋役却逐渐却逐渐增加,抑制了他们对土地的贪欲。这是一个不可忽视的方面。另一方面是对商品需求越来越强烈,对市场依赖愈来愈加严重,也促使他们不断出卖家财田产。

三、土地关系变化及摊丁入地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

清代前期,获鹿县70%以上耕地为农民所占有,该县是自耕农所有制占据统治地位的县份。这种以自己劳动为基础的小土地所有制,不是封建所有制,小地所有制发展的本身,就意味着封建所有制的削弱,意味着受地主经济控制的佃耕农民减少。自已有一定数量生产资料的自耕自种农民,由于所受的压迫和剥削会比封建经济制下的佃农轻些,因此,生产积极性较高。清前期,以小农经济为主体的经济结构,对于该县社会经济恢复和发展起了很大作用。另外,占地一百亩以上农户构成发生变化,即庶民户在这里所占的比重增加,绅衿户在这里所占的比重下降,这也对社会经济有好的影响。康熙以前,占土地一百亩以上庶民户,不论是户数或是占有耕地数量,与绅衿户比较是居于次要地位。雍正以后,这种结构起了变化,具有“凡人”身份的富裕农民及庶民地主,在占地一百亩以上的农户中逐渐增多,并从居于次要地位发展为居于主要地位。这两种不同性质富户和农民所形成的相互关系不完全相同。由富裕农民及庶民地主和农民所形成的租佃关系、雇佣关系是比较自由的,封建性比较薄弱;由绅衿地主和农民所形成的租佃、雇佣关系则具有浓厚封建性。由绅衿地主的土地垄断,到富裕农民及庶民地主发展,是土地关系的巨大变化,意味着土地关系中封建宗法关系的松解。富裕农民及庶民地主的发展,以及封建依附关系松弛化,比较有利于农业资本主义萌芽发生和发展。上述这两种变化,对获鹿县社会经济发展所起的影响是深刻的。下面,我们就从两个方面来进行探讨。

第一,先看看清前期该县自耕农占据统治地位情况,以及对本地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

崇祯年间(1628—1644),明政府无止境地增加农民的赋税负担,使得农民贫困交加,甚至到了无法在当地生活下去,只得纷纷外逃。从前的“财赋之区”,今已变成“逃亡者众”[380]的荒邑,社会经济遭到严重破坏。清政府建立之后,着力推行“招徕”及鼓励“垦荒”的政策,使一些逃亡者得以归业,一些少地、无地农民亦从垦荒中得到一些土地产权。另明末农民起义军,在该县进行过三次规模较大的战争。战争以后,有些地主没落了,旧时的佃农有的取得土地,成为自耕农民。自耕农的大量发展,对生产恢复与发展有良好的促进作用。由于他们有自己的土地,能自耕自种,而不需要租种地主土地,可以摆脱地租的剥削。因此,完纳政府赋役之后,再没有什么负担,经济条件比较好,具有改进农业生产的能力,尤其是某些较为富裕的农户,还能购买大牲畜、置备完备的农具,进行精耕细作,实行集约经营。又由于土地是他们自己的,因此生产积极性较高,为了提高单位面积产量,也愿意在土地上投入更多的工本。土地既是农民自己的,他们对土地种植就有支配权,完全可以按自己意向,裁植产值较高的经济作物,为市场提供部分商品。另外,清政府为了稳定社会秩序,进行了赋税清理工作,废除明末重赋苛敛,减轻人民一些负担。尤其雍正二年后,该县全面推行摊丁入地的新赋税政策,农民的赋税负担明显减轻。這也有利于促进生产的发展,值得引起注意。关于摊丁入地减轻农民负担的程度,据计算,大致的概念是:摊丁入地前,农民及庶民地主丁银的负担占整个税额的35.56%,摊丁入地后,丁银负担只占整个税额的17.15%[381],下降了18%。至于各类型农户丁银负担变化情况,见下表:

表8 获鹿县郑家庄社一、二、四、六、七甲各类农户的丁银负担康熙四十五年至乾隆元年(1706—1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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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雍正二年以后,本县丁银已摊入地亩征收,无地户应不再负担丁银。乾隆元年,无地户尚出现丁银负担情况,是由于有地户把土地出卖后,赋税未过割买主,因此出现无地户负担丁银情况。

上表系根据郑家庄社一、二、四、六、七甲原档编制的。摊丁入地前,各个农户丁银负担,按编审册记载统计;摊丁入地后,各种农户丁银负担,按每两税银摊入0.207两丁银计算。不同时期,采用两种不同丁银征收办法的结果:摊丁入地后,各阶层农民在经济上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好处。无地农民彻底地摆脱丁银负担,占地不足一亩农户到占地90亩农户,平均减轻丁银负担0.06—0.24两。尽管以后政府把火耗并入地丁征收,并发生地主诡寄、飞洒等转移赋税现象,但农民赋税负担毕竟较摊丁入地前有所减轻。赋税负担的减轻,有利于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对自耕农占据统治地位的县份,作用尤为重要。

自耕农民发展,有力地促进获鹿县社会经济恢复和发展。首先,可以从该县人口增长情况来看:顺治年间,该县有人丁为33301口,至乾隆三十七年止,该县人丁增至48412口,130年间,净增人丁10111口[382],比顺治年间增长了26.4%,每年平均增长率1.8%。这种增长速度是不慢的。在封建社会里,人口迅速增加是当时经济发展、社会安定的一个重要标志。

其次是集市和商业的繁荣。据道光二十三年(1843)保甲册记载,靠县城的东关村共有343户,其中有伙计一人以上商号共90家,不请伙计,独自经营小店铺及匠户共111家,这两项人户占该村总户数58%[383]。该村虽地处城关,有它特殊性一面,但也在某种意义上反映了清代前期该县经济繁荣的景象。《县志》亦云:“时际升平,人民稠聚,市集尤为熙攘。”[384]乾隆前该县有集市八处,乾隆后新增集市有九处[385]。城镇工、商业发展,以及农村集市贸易发展,和商业性农业发展是有一定联系。农民小生产者,过去在田场上单纯生产使用价值,随着商业繁荣,也进行生产部分交换价值,为城镇发展提供需要。

第二,再看雍正、乾隆时出现的占地一百亩以上富裕户及庶民地主迅速增加,对本地社会经济发展的作用。我们认为,这种情况对该县农业资本主义萌芽的发生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占地一百亩以上富裕农民及庶民地主,由于不享有封建特权,从而反对任何形式的特权和压迫,他们的政治地位低下,也决定了他们政治上要求平等的思想。同时,这些人本身也没有完全脱离劳动生产,与劳动人民之间关系较为密切。因此,他们与佃户或雇工之间所形成的关系,尽管在法权关系方面还没有摆脱封建等级关系束缚,但在实际生活中,经济关系却是比较平等自由的。以雇佣关系而论,地位也是比较平等的,雇工与雇主“同坐共食”,“平等相称”,没有主仆名分。封建依附关系松弛,农业中的资本主义萌芽就较容易从这里发生和发展。雍正、乾隆年间,占地一百亩以上富裕农民及庶民地主迅速发展,突破了绅衿地主对土地的垄断。土地占有关系的变化,正为上述这种性质的雇工经营提供必要前提。

另一方面,农民阶级中两极分化不断进行,失去土地的农民越来越多,这部分失去土地的农民有的成了地主的佃户,有的则依靠出卖劳动力为生。以出卖劳动力为生的劳动者,由于解除了丁银负担,实际上摆脱了封建政府对人身控制,获得了人身自由,他们可以自由流动,自由支配自己的劳动力,这就为农业资本主义萌芽发生发展准备了大批的自由雇佣劳动者。尤其是乾隆五十一年《雇工律例》修订后,又进一步促进自由雇佣关系的发展。本来,获鹿县雇佣关系就较为通行。明季,该县就有雇工事例的记载[386]。乾隆元年以前,雇佣已经成普遍现象,“贫者为人佣佃,奔走衣食”[387],就是很好写照。至清嘉庆以后,有关雇工事例记载更多,这说明雇佣关系又得到进一步的发展了。如嘉庆年间,该县富裕农民及庶民地主雇工经营的有:张有光,庄农,有男12口,有女9口,雇工4人。王琦,庄农,有男6口,女5口,雇工2人。马成德,庄农,有男3口,女3口,雇工2人[388]。聂贵成,庄农,有男3口,女3口,雇2人[389]。这些富裕农民或庶民地主本身还从事农业劳动,看来他们所雇请工人,主要是用来从事田间劳动。他们所从事的农业经营,已经完全不同于土地出租,而是剥削雇佣工人的剩余价值。这种剥削方式已经突破了旧有的封建剥削方式。从而,这种农业生产已带有新的资本主义性质。

这种新的生产关系除了在富裕农民及庶民地主中产生外,在其他阶层也有出现:道光[?]年间,《东尹村烟户册》记载:冯克温,年五十六岁,业儒,家庭成员中有男14丁,有女15口,养有仆女7个,雇有佣工冯德瑞等24人。从这条资料看,冯克温本人不过是位教书先生而已,看门的或抬轿的打杂人员无须如此众多,他的雇工可能主要是用来从事农业生产劳动。咸丰年间(1831—1861),王村陈志道经营有自耕地及佃种地共321亩,每年需完纳税银13.37两,纳租银1.76两,本人业农,雇工中有妇女人,刘姓,住本村;男雇工有刘、曹、姬三家。从材料看:陈志道是一个兼租地经营富裕农民,雇工进行大面积的资本主义性质农业经营。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看到:清代前期获鹿县是一个小农所有制占据统治地位县份;雍正、乾隆期间,占地一百亩以上富裕农民及庶民地主逐渐增长,并突破绅衿地主垄断地位,成为农业经济上一支新军。这种发展变化,对迅速恢复由于明末清初战争及灾荒所造成的创伤,有很大影响。同时对农业资本主义萌芽发生发展也创造良好条件。本文只就获鹿县档案材料提出初步看法,难免有不妥之处,敬请同志们指教。

附记:本文所引用统计资料,系由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萧平同志协助整理,特此致谢。

(原文载《平准学刊》第一辑,中国商业出版社1986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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