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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及丁口

时间:2022-06-0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户籍及丁口明初,各盐区灶丁的来源主要有三:1.前朝遗留的原有灶丁;2.官府签派附近的民户为灶;3.发遣徒罪人煎盐[102]。天津四盐场灶丁额数于晚明、雍正、嘉庆时期分别为:3184、2436、3184,同期长芦盐场灶丁总额数分别为12997、10361.5、9128,天津盐业生产者所占比例分别约为:24.5%、23.5%、34.9%。天津盐业人口的增多,使得丁额得到保证,盐业生产有所依赖。

一、户籍及丁口

明初,各盐区灶丁的来源主要有三:1.前朝遗留的原有灶丁;2.官府签派附近的民户为灶;3.发遣徒罪人煎盐[102]。其中,长芦之获徒罪煎盐者,一般来自于直隶及江北[103]。天津灶户的主要来源当与各地情况相似。

(一)灶籍

明代,“民以籍分,故有官籍,民籍,军籍,医、匠、驿、灶籍,皆世其业,以应差役”。清代稍更其制,对户籍的控制、管理有所放松,除“民籍之外,惟灶丁为世业”[104]

其时之所以限定灶籍为世业,在于盐业生产比较辛苦,“役之瘁者也”[105],一般人往往“不堪其役”[106]。如明嘉靖间长芦运司运使郭五常著《悯盐丁》一诗中写到:“煎盐苦,煎盐苦,濒海风霾恒弗雨,赤卤茫茫草尽枯,灶底无柴空积卤,借贷无从生计疏,十家村落逃亡五;晒盐苦,晒盐苦,水涨潮翻滩没股,雪花点散不成珠,池面平铺尽泥土,商执支牒吏敲门,私负公输竟何补。儿女呜咽夜不炊,翁妪憔悴衣蓝缕,古来水旱伤三农,谁知盐丁同此楚”[107]。因此,煎盐多“非赤子之所乐从也,盖驱之使就者也”[108],明清政府均采用灶籍制度,令入籍灶户世代为业,以保证盐业生产拥有稳定而充足的劳动力,确保盐业生产的正常、持续进行和发展。

然而灶户逃亡现象时有发生,如隆庆元年(1567年),时灶户因不堪贫苦,往往窜名军伍中,以致灶籍内丁口日损,额办日耗[109]。由于“老弱少壮户绝逃亡,岁有增减”[110],使得灶籍下灶户变动较多,并非均能够“世其业”。如遇灶户逃亡,灶丁缺额,则将附近居民,不拘本土与流寓,佥补为灶籍,以弥补逃缺之数。如清代天津兴国场灶户赵瑛,其祖先自明永乐年间“来自南中,占籍海壖为灶户,于武清县赵家庄大、小二处聚族而居,十有余世”[111]。又如弘治七年(1494年),规定灶户死绝充军者即以本场新增出幼空闲人丁拨补,如无,令于附近民户佥补[112]。再如明后期,宝坻县“灶户皆受累逃亡,而煎盐者皆系远方流民”[113]。可见,政府对灶籍的控制旨在于维持盐业生产者的数额,而实际上并非能严格维持“世业”。

由于盐场并非国家的正式行政单位,仅是一种针对特殊行业而设的特殊管理办法,因此,灶籍不可能编附于盐场之下,而只能是分隶于周边各州、县的户籍中。也即“场域虽各有界限,然亦但就其滩池、草荡而言。若丁户则分隶于附近各州、县,并非一处。有事则聚于场,无事则散于籍”[114]。在这种管理机制下,灶户自然受到相关盐业官员及所属州、县官员的双重管理,明清两代情况大致相同。然而此管理机制亦存在一定弊端,如嘉靖二十九年(1550年),长芦巡盐御史赵镗(字仲声,浙江江山人,嘉靖二十六年进士)奏疏中提到:“灶丁虽属于运司,名籍实在于州县,有司恒重民而贱灶,略无存恤,以致妄加科派潜逃遗办”,请申谕相关部门,令“事在州县,即从公分理;事在运司,即与解人堪报”[115]

清代,天津盐场灶户户籍所在主要集中于天津府、顺天府以及山东济南府。其中,兴国场灶户户籍主要隶于宝坻、武清、天津、静海、沧、青、盐山、南皮及山东济南府乐陵等州、县;富国场灶户主要隶籍于宝坻、武清、天津、静海、沧、青、庆云、南皮、宁津及山东济南府乐陵等州、县;丰财场灶户户籍隶武清、宝坻、宁河、蓟、天津、青、静海、沧、盐山及山东乐陵等州、县;芦台场灶户户籍隶于宝坻、宁河二县。通过表3.3.1显示的天津盐场灶户的隶籍情况,可以看出其时四场灶户隶籍、居住于今天津境内的占多数。

表3.3.1 清乾隆时期天津盐场灶户隶籍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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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资料来源:(乾隆)《长芦盐法志》卷5,场灶。

(二)户口人丁

明末清初的军事战乱以及自然灾害等对长芦盐区造成极大破坏,户口数量下降。如北场自明末“遭闯寇蹂躏,村落丘墟”,又加以清初“地圈星散,水灾为祸”,使得灶民“苟延残喘”;南场“自明末以来,苦遭土贼环聚,劫掠杀伤”,以至“十室九空”,加之“连年水灾为害”,致使“残灶救饥无术,号控无门”[116],并且还有部分灶户主动投充等[117]

清初,依照晚明旧例确定灶丁额数,但由于户口的减少,其实际上往往并不能足额。如宝坻县本为“畿东大邑”,但至明季已“凋敝极矣”,至顺治元年(1644年)收案故籍,“其民、灶丁数大率多空名耳”,隶籍灶户原额一千四百七十八丁,其中节年编审开除与逃亡故绝者共五百六十六丁[118],减少了约38%。又如表3.3.2所示,至雍正初,大部分盐场的丁额尚未达到晚明额数,恢复原有水平。

至乾隆时期,国家经历了近百年的休养生息,政治稳定,社会经济得到复苏和发展,刺激了天津各场人口的增长,表现显著。如嘉庆时期,天津四场人口总数较雍正时期增加了四万五千四百六十九口,较晚明增加四万四千七百九十九口。天津四盐场灶丁额数于晚明、雍正、嘉庆时期分别为:3184、2436、3184,同期长芦盐场灶丁总额数分别为12997、10361.5、9128,天津盐业生产者所占比例分别约为:24.5%、23.5%、34.9%。可见,嘉庆时期,天津四场灶丁与长芦总灶丁的比率较晚明、清初有了较大的提高,至少10%左右。

表3.3.2 晚明至嘉庆长芦各盐场户口人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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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资料来源:(雍正)《新修长芦盐法志》卷6,灶籍;(乾隆)《长芦盐法志》卷5,场灶;(乾隆)《天津县志》卷9,盐法志;(乾隆)《宝坻县志》卷5,赋役,户口;(嘉庆)《长芦盐法志》卷8,场灶。

说明:由于盐课征收以丁为标准,故史料对丁数记载相对明晰和一致,而户数的记载则出现分歧,稍有出入。

天津盐业人口的增多,使得丁额得到保证,盐业生产有所依赖。并且,在人力资源充足的条件下,当会出现一定的富余劳动力,他们投入盐业或转向其他行业,从而有利于盐业的扩大生产以及保障灶户的生活水平。

然而在明代,灶丁数额并非盐业生产者的全部,实际参与盐业生产的人数往往要大于此。如明正德十一年(1516年),推行“帮贴办盐”的政策,令每五年一次,“选委才能佐贰官一员,亲诣有场分州县,会同各官,将各场灶户照有司上、中、下户则例逐一编审。上、中户丁多力壮者量将二、三丁帮贴办盐,此外如仍有多余人力,则照旧佥当别项差役;下户只令著灶,营办盐课”[119]

不同历史时期,灶丁的额数对统治者的意义不同。“明代初制,按丁收盐,故丁额之多寡实与场产相关”[120],也即灶丁额数与政府规定的盐产量直接挂钩。随着盐政的变革,商灶直接交易,政府从食盐运销系统中退出,坐收商、灶盐课,灶丁额数成为派征灶课的依据。至清康熙五十二年(1713年)后,定制滋生人丁,永不加赋,虽户口岁增月盛,按丁派征灶课仍依原额,逐渐使“编审之例不过清查丁数,收纳丁银而已”[121]。如雍正三年(1725),因长芦灶丁自康熙十八年(1679)以后未经编审,“户口消长、家产贫富今昔不同”[122],而课税仍循旧征收,“丁多额少者既不肯加增,而丁少额多者又不能裁减,甚有逃亡户绝无处着追,以致额课虚悬,里甲赔累,官受参处”[123]。遂令以本年为始,将各场灶丁逐户查现在丁数,昔年丁多而今少者开除,昔年丁少而今多者顶补[124]。乾隆三十七年(1772年),令嗣后停止编审造册,所有滋生灶丁数目概归各州县汇民数内开报[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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