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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升保险业的风险管理能力,提高保险业的防灾减灾水平

时间:2022-06-0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所以,巨灾保险制度不限于也不能限于灾后补偿或捐助,而应该贯穿于巨灾风险管理的全过程,承担起综合风险管理的责任。

●提升保险业的风险管理能力,提高保险业的防灾减灾水平

巨灾保险制度构建的立足点不是单纯的灾后补偿,而是减少灾害发生造成的损失。所以,巨灾保险制度不限于也不能限于灾后补偿或捐助,而应该贯穿于巨灾风险管理的全过程,承担起综合风险管理的责任。从1999年开始,联合国减灾行动计划由原来的国际减灾十年计划(IDNDR)调整为联合国国际减灾战略计划(ISDR),进一步强调建立国际减轻自然灾害与环境灾害的政府协作机制与公众参与体系,重视科学技术的广泛应用,重视降低人类社会系统对灾害的脆弱性,建立安全世界。

减灾可分为间接和直接两个方式。直接方式是指在建筑规范及土地政策中直接规定减灾的要求,或给予施行减灾的建筑减免保费;间接方式则是把一定百分比的保险费收入摊做大众教育或研究使用,以此作为减灾预防。减灾防灾并不是一句空话,国际上的成功的巨灾保险制度大多采取了这种减灾新路径,通过保险业在建筑、工程方面的专业优势和监督职能,对相关住宅和建筑物的风险进行评估,确保建筑物的安全系数和抗灾能力,从而在大灾来临之时极大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从眼前看,灾后赔付额度是衡量保险业承担责任的尺度;从长远看,保险业能充分发挥其行业优势,在灾害发生之时和发生之前做好相关的减灾防灾工作,才是真正体现责任的举措。在我国巨灾保险制度的建立过程中,当保险业将其责任重心往减灾路径上调整,不仅会提升其在国际再保险市场上的竞争力,也让国家和政府会重新审视保险业在大灾的地位作用,增强民众对于保险的认可度,从而同时带动多方力量,形成良性的循环。

【注释】

[1]令人困惑的是,此处慕尼黑再保险公司的报告统计的保险损失总额为2400亿美元,而在另一些资料中报告的保险损失总额为3700亿美元。

[2]1995年的《保险法》第28条规定:“保险人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以承保形式,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为再保险。”新的规定虽然避免了旧规定的明显错误,但仍有缺陷。

[3]江朝峰.中日地震保险制度之比较研究[N].淡江学报,36:202.

[4]藤五晓,加藤孝明,小出治.日本灾害对策体制[M].北京: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2003:144-148.

[5]江朝峰.从日本经验来改善我国地震保险制度[J].保险专刊,45:187-188.

[6]王光煜.日本地震保险[J].保险专刊,7:53-54.

[7]意大利威尼斯商人于从事海上运输冒险事业时,先向资金所有者借入资金,如果运输的船舶沉没或失踪时,可以豁免偿还其借贷的本息;但若运输的船舶安全返航时,则必须支付较一般情况昂贵的本息。

[8]郑伟.地震保险:国际经验与中国思路[J].保险研究,2008(6).

[9]魏华林等.中国南方雪灾与保险补偿问题研究[R],2008.

[10]中国保监会网站,http:www/circ.gov.cn/Portal0/Infomodule_9057/ 80621.htm,2008-08-20.

[11]中国保监会,http://www.circ.gov.cn.

[12]经济损失和保险损失都被调整为2007年美元价格。

[13]2008年9月4日国家汶川地震专家委员公布的统计数据。

[14]中国保监会网站公布的官方数据,http://www.circ.gov.cn/Portal0/InfoModule_9057/80621.htm,2008-8-20.

[15]http://www.sina.com.cn,2008-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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