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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巨灾保险发展变迁

时间:2022-06-0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现在,对很大一部分中国消费者来说,保险商品带来的外部性是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国商业保险公司在是否承保巨灾风险的问题上,经历了一波三折的变化。2008年中国南方雪灾发生以后,全国各家保险公司按照中国保监会抗灾救灾统一安排,迅速启动雪灾大案预警方案,深入灾害现场,简化理赔手续,快速定损,及时赔付。

●中国巨灾保险发展变迁

中国还没有建立起巨灾保险制度。与之相对的,20世纪之后就可以见到西方各国的地震保险业务开展,1926年美国开办了地震保险业务,1966年日本正式开办了地震保险,德国也从火灾保险中衍生出了早期的地震保险。现在,对很大一部分中国消费者来说,保险商品带来的外部性是负的。买车买房能带给他们心理上的边际满足感,但买保险只会加深他们对风险的感知,觉得“不吉利”,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当大灾真正来临时,消费者们被唤醒的风险意识又在急切地寻找保险保障。从前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出,历史和现实的原因造成了中国的巨灾基金没有积累起来,面对灾害时政府虽然进行了强有力的行动,但没有制度化地调配市场资源。

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由政府单独调配资源并不是最有效的一种灾后补偿方式,而社会捐赠更具有短期性和不可控性。世界上不少国家都经历过对该制度效率的反思和破立阶段,在对制度的不断完善过程中充分考虑保险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来,中国商业保险公司在是否承保巨灾风险的问题上,经历了一波三折的变化。1993年4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发全国性保险条款及费率(国内保险部门)通知》(银发[1993]95号)申明地震属于财产保险的保险责任。1996年5月30日《关于印发〈财产保险基本险〉和〈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费率及条款解释的通知》(银发[1996]187号)“财产保险基本险条款”中说明:保险人的承保责任主要包括因火灾、雷击、爆炸、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而地震、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滑坡等自然灾害属除外责任,在“财产保险综合险条款”中,地震属于除外责任,而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下陷下沉等自然灾害都被纳入承保责任范围。

2001年8月,中国保监会制定《企业财产保险扩展地震责任指导原则》(保监发[2001]160号),规定地震险可以作为企业财产保险的附加险承保,并明确该《指导原则》自2001年9月1日起执行,同时废止《关于企业财产保险不得扩展承保地震风险的通知》(保监发[2000]8号)[8]

2006年《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明确指出,要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以充分发挥保险在防损减灾和风险处理中的重要作用。

2008年中国南方雪灾发生以后,全国各家保险公司按照中国保监会抗灾救灾统一安排,迅速启动雪灾大案预警方案,深入灾害现场,简化理赔手续,快速定损,及时赔付。有些保险公司提出,损失金额在3000元以下的保险灾害损失,实行现场定损,现场赔付。及时有效的保险损失补偿,缓解了保户的经济困难,促进了灾区的社会稳定,显示了保险的补偿功能。雪灾又一次使人们尝到了保险的甜头。截至2月24日,保险业共接到雨雪灾害保险报案94.7万件,已付赔款超过16亿元。从险种看,机动车辆保险报案74.2万件,已赔付6.8亿元;企财险及建工险报案5.03万件,已赔付6.28亿元(含电力行业赔付3.32亿元);农业保险已赔付5770.8万元(涉及能繁母猪6.07万头,已赔付4932.4万元);农村住房保险报案1.39万件,已赔付987.9万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涉及2.02万人,已赔付2720.3万元;健康保险涉及2.23万人,已赔付3706.5万元[9]。这是雪灾过后的“第一笔”保险赔款,最终的保险赔款也许会持续几年的时间。随着时间的推移,保险查勘工作的深入,最终的保险赔付金额将远不止这些,可能要超过上述金额的若干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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