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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出口制度研究

时间:2022-06-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日本出口制度研究四川大学经济学院 吴碧芸 李小北日本政府的出口管理制度日本《外汇及外国贸易法》第1条规定,外汇及外贸等对外交易原则上自由进行,对贸易的管理或调整必须限制在最低程度。为防止过度竞争或规避外国的进口管制,日本对渔船进行出口管制。出口毒品及精神药物须经厚生劳动大臣许可,并拥有精神药物出口单位执照。

日本出口制度研究

四川大学经济学院 吴碧芸 李小北

日本政府的出口管理制度

日本《外汇及外国贸易法》(简称《外汇法》)第1条规定,外汇及外贸等对外交易原则上自由进行,对贸易的管理或调整必须限制在最低程度。但出于维护贸易秩序、稳定国内经济、遵守国际协定等各种因素,日本也对部分商品的出口实行审批、许可等控制措施。

一、管理机构

1.经济产业省

日本政府管理贸易的部门为经济产业省,简称经产省。该省在日本全国各地区和主要城市设有地方分支机构(经济产业局、经济产业事务所、冲绳综合事务局),各分支机构在经产省授权下可以负责审批、许可等贸易管理工作。

2.各行业的出口商协会

各行业、商品的出口商协会在经济产业大臣的授权下,负责办理各自行业和商品的进出口审批手续。

3.海关

日本海关属财务省管辖,其主要工作是管理进出口的货物、船舶、飞机、旅客及征收关税。海关是日本贸易管理的最前线阵地,它依据《出口贸易管理令》对经济产业省、外汇银行对外贸活动的审批进行确认,并在经济产业大臣授权下对部分出口贸易进行审批。

4.财务省

日本财务省在贸易管理方面的职能主要是指定结算货币和结算条件、对贸易活动的结算方式进行审批和确认、对具有支付手段性质的货物(贵金属、货币等)的出口进行审批等。

5.日本银行

日本银行是日本的中央银行,负责某些进出口贸易的审查、审批等并负责编制有关统计。

6.授权外汇银行

日本的授权外汇银行是指财务大臣根据《外管法》或《外汇银行法》允许经营外汇业务的商业银行

二、日本出口管理法规体系

日本规范外贸活动的基本法是1949年12月1日颁布的《外汇及对外贸易管理法》。20世纪70年代后期,日本着手对该法进行了较大的修正,并将其与原《外资法》合并起来,成为一部新的《外汇及外国贸易法》(简称《外汇法》),于1979年12月18日颁布,次年12月1日生效。

在《外汇法》的基础上,日本还制定了《进出口交易法》、《出口贸易管理令及规则》、《进口贸易管理令及规则》等法令、法规,以及财务省、经产省的有关“省令”(部门法规)。此外,关于海关制度,有《关税法》、《关税定率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普通出口商品品质有《出口检查法》;关于特定出口商品品质,有《蚕丝业法》、《珍珠养殖事业法》等。

《进出口交易法》允许日本的贸易商之间在价格、数量、品质等贸易条件方面协同作战,还可以结成贸易组织(出口协会、进口协会及进出口协会之类),必要时政府可以通过命令的形式对外贸进行调控。

此外,日本还制定了很多规范各种具体贸易行为的专门法律,主要包括《中小企业制品出口统一商标法》、《出口商品设计法》、《粮食管理法》、《植物防疫法》、《家畜传染病预防法》、《肥料管理法》、《烟草事业法》、《盐专卖法》、《酒精专卖法》、《食品卫生法》、《药物管理法》、《毒品管理法》、《贸易保险法》等。

三、日本的出口管理措施

1.需要出口许可及审批的特定货物

(1)需要出口许可的特定货物。

日本出于维护国际安全与稳定、确保本国利益等原因,特别注意防止武器尤其是大规模杀伤武器(核武器、生化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等)的扩散,对此类货物实行安全保障出口贸易管理。在《出口贸易管理令》(以下简称《出口令》)附表第1中规定了有关货物种类。依据《外汇法》第48条第1项的规定,这些货物出口时必须获得经济产业大臣的出口许可。

此外,日本还有所谓“互补性出口管制”(《出口令》附表第1~16),商品范围原则上与上述第2~4项规定的管制商品范围相同,但还包括有关参数未达到管制标准的同类商品。日本出口商如认为(know)有关商品可能被用于开发和生产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就必须申请出口许可。因此,也称为“know管制商品”。

(2)需要出口审批的特定货物。

日本《出口令》第2条第1项第1号规定,该令附表第2中的货物在出口时必须获得经济产业大臣的出口审批,具体如下:①国内供求调整物资。为确保日本国内的供求,对原油、石油制品、核燃料物质、复合饲料、落叶松种子、鳗鱼苗等。②维持出口秩序物资。为防止过度竞争或规避外国的进口管制,日本对渔船进行出口管制。③禁止出口物资。为维护社会公德,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保护国宝、专利等目的,禁止出口伪造货币、有伤风化的书籍、毒品、大麻兴奋剂等,以及重要文物和侵害外国专利权的货物。④国际协定物资。为确保国际协定或双边协定的履行,日本对下列货物进行出口管制:特定有害化学物质、《华盛顿条约》规定的货物、《蒙特利尔议定书》规定的货物、《巴塞尔条约》规定的货物等。

表1 日本《出口令》附表第1的规定

(3)以特定地区为目的地的需审批出口商品。

根据日本《出口令》第2条的规定,以该令附表第2之2中规定的地区为目的地的商品在出口前必须得到经济产业大臣审批。目前,仅有伊拉克属于此类地区。

(4)需要出口审批的特殊贸易方式。

日本企业根据委托加工贸易合同在外国进行委托加工,如其加工产品返销日本将对日本国内产业部门造成危害,其加工原料从日本出口时必须获得经济产业大臣的审批。如其加工产品不返销日本国内,则不需此项审批。

(5)其他法令中有关出口管制的规定。

除《出口令》外,日本还通过下列法令对部分货物的出口进行管制。

表2 须审批的贸易方式及加工原料

1)根据《关于主要粮食的供求及价格稳定的法律》第65条的规定,出口米谷或麦类须农林水产大臣认可。

2)根据《文物保护法》第44条的规定,重要文物的出口须经文戗长官认可。

3)根据《林业种苗法》第25条的规定,特定的种苗出口须符合农林水产省的相关措施。

4)根据《进出口交易法》第28条的规定,部分商品的出口须经济产业大臣审批。

5)《关于鸟兽保护及狩猎的法律》第20条之2的规定,出口特定的鸟兽或鸟卵须具有环境省的合法捕捉证明。

6)根据《毒品及精神药物管理法》第18条、第50条之12及13的规定。出口毒品及精神药物须经厚生劳动大臣许可,并拥有精神药物出口单位执照。

7)根据《鸦片法》第6条的规定,出口罂粟壳须经厚生劳动大臣许可,并有国家允许该单位出口鸦片的委托。

8)根据《大麻管理法》第4条的规定,出口大麻须经厚生劳动大臣许可。

9)根据《兴奋剂管理法》第30条之6的规定,出口兴奋剂原料须经厚生劳动大臣许可。

10)根据《外汇令》第6条、第8条的规定,出口支付手段须经财务大臣许可。

11)根据《植物防疫法》第10条的规定,出口需要进口国检查证明的植物及其容器包装时,须经过植物防疫官的检查合格证明。

12)根据《家畜传染病预防法》第45条的规定,对于进口国需要出口国出具检查证明的动物,以及农林水产大臣指定的国际检疫动物,须取得家畜防疫官的出口检疫证明。

13)根据《狂犬病预防法》第7条的规定,出口犬类须取得家畜防疫官的出口检疫证明。

2.出口管制的特例

日本号称对出口的管理要限制在必要最低限度,因此其出口管制也号称“尽量简化”。对于一些性质上不适合管理的货物(《出口令》第4条),以及外交货物、经济产业大臣自己出口的货物、美军及联合国军货物等不作为出口管制的对象,称之为“出口特例”。

(1)《出口令》第4条第1项规定的出口特例(出口许可的特例)。

1)临时登陆货物。

2)其他货物:

①指定种类的货物:

a.外国贸易船或航空器供自用的船用品或航空器用品。

b.航空器的部件、用于航空器起落及航行安全的机上设备以及为修理而无偿出口国外的部件。

c.根据日本参加的条约等国际协议,可免除出口限制的国际机构所发送货物。

d.日本驻外使领馆及类似机构所发送的货物。

e.经济产业大臣在告示中规定的无偿出I:1货物。

②小额货物。不属于《出口令》附表第3规定的货物,且总货值低于100万日元(如属于附表第3之2规定的货物,或运往附表第4规定地区的货物,限5万日元以下)。

《出口令》附表第3:与大规模杀伤武器及常规武器相关的货物。

《出口令》附表第3之2:附表第1之5~13及15的货物,即“特别精密物品”。

《出口令》附表第4:争端警惕国家(伊朗、伊拉克、利比亚、朝鲜)。

③“know”管制货物。

《出口令》附表第1之16中规定的货物,不属于下列a和b任一种情况的。

a.经济产业省令规定的可能被用于开发、制造、使用或储藏下列物品的货物:●核武器、军用化学制剂或细菌制剂;●散布上述物质的装置;●运载上述物质的火箭或无人航空器。

b.具有用于核武器开发的可能性,并被经济产业大臣要求审批的货物,但运往下列国家除外:加拿大、法国、德国、意大利、挪威、瑞士、英国、美国等25个国家。

④特定的密码装置等。在拥有特定的密码功能的电子计算机或密码装置中,可用于市场销售的。

(2)《出口令》第4条第2项规定的出口特例(出口审批的特例)。

根据《出口令》第4条第2项的规定,下列货物属于出口审批的特例。但其中的伪造货币、有伤风化的书籍等规定物品不在特例之列。

1)临时登陆货物。

2)其他货物:

①指定的特例货物。

a.无偿的救济品:

b.总价值200万日元以下的无偿样品及宣传用物品(经济产业大臣在告示中规定的品种)。

c.用国际邮件运送,并装有供收信人个人使用的随身物品、家庭用品、职业用具或商业用品的小型包裹或小型邮件。

d.外国贸易船或飞行器为供自己使用而进口的船用品或航空器用品。

e.航空器的部件、用于航空器起落及航行安全的机上设备以及为修理而无偿出口国外的部件。

f.国立国会图书馆用于国际交换的出版物。

g.来到日本的外国元首及其家属、随从拥有的货物。

h.派来日本的外国大使、公使及其他类似使节以及在日本的外国使领馆人员个人使用的货物,以及外国使领馆寄送的货物。

i.授予在外国居住者的勋章、奖杯、纪念章及类似物品。

j.日本公共机构为友好目的赠送给外国公共机构的货物。

k.寄往在外国的日本使领馆及类似机构的公用物品。

l.进口到日本后,又无偿出口的货物,且进口时的性质、形状未发生变化。

m.来到日本的巡回艺人进口的演艺用品。

n.最终用于无偿出口的无偿进口货物。

②附表第2之35之2规定的货物。即《关于废弃物的处理及清扫的法律》第9条之6第2项中规定的货物。

a.临时出境者及临时入境后出境者的携带品、职业用具。但是,临时入境后出境者所携物品属于《出口令》附表第2之36项中规定货物时除外。

b.以永住为目的出境者的携带品、职业用具、搬家货物。

c.船舶、航空器的乘务员自用品。

③小额货物。

(3)经济产业大臣出口的货物。

经济产业大臣出口的货物属于《出口令》管理的例外。但海关将要求出口人出示能够证明为经济产业大臣所出口的文件。

(4)美军、联合国军等出口的货物。

根据昭和27年政令第127号(根据《日本国与美利坚合众国间相互合作及安全保障条约》等条约、法规的规定),以及昭和29年政令第129号(《关于在日本的联合国军队地位的协定》实施中的外汇管理令等的临时特例)的规定,属于下列3种情况的出口不适用《出口令》管理。

1)美军、联合国军出口供其公用的货物。

2)军人销售机构等出口其拥有的货物。

3)军事邮局或军用银行设施出口供其专用的货物。

上述3种情况不适用《进口令》管理,但须有美军、联合国军拥有相当权限者提供证明。

3.出口许可及审批的申请手续

目前在日本,出口的许可、审批等申请手续可选用书面方式或电子信息系统方式办理。

(1)书面办理申请手续。

1)申请办理出口许可或出口审批时,须准备3份《出口许可或审批申请书》,或《委托加工贸易合同项下出口审批申请书》(经济产业大臣另有规定者为2份),按照下列规定递交有关部门。

a.根据《出口令》第11条的规定,将出口审批权限委任给海关长的货物:递交给海关长(由各分署长、办事处长代理)

b.其他:递交给经济产业大臣(经济产业大臣的许可及审批权限由该省、各地经济产业局或冲绳办事处的出口课长代理)

2)出口的许可及审批。

有关部门受理出口商提交的出口许可及审批的申请后,按规定进行审查,如认为符合有关规定,则在一份申请书上填写有关许可内容,盖章并编号,注明有效期及一些附加条件,将其作为出口许可证或出口审批证发还申请人。

(2)利用电子信息系统办理申请手续。

1)包括电话拨号上网方式(用直拨电话将经济产业省电子计算机和申请人使用的输出入装置连接起来)和因特网方式,但委托加工贸易货物的审批不得运用电子方式办理手续。申请者的输出入装置须具有以下性能:

①利用经济产业大臣发给的专用软件,可在网上填写经济产业省提供的电子申请表格。

②可使用《工业标准化法》所规定的El本工业规格X 0201.及X 0208.的图形文字。

③可与经济产业省电脑进行通信。

2)利用电子信息系统办理申请需如下手续:

①申请人的报告备案。为利用电子信息处理系统办理有关申请手续,申请人须事先向经济产业大臣提交规定格式的申请人报告备案书(《申请者届出书》),接受大臣的确认。

②填写申请事项。申请人在电子表格上填写有关申请内容。

③经济产业大臣的许可和审批。经济产业大臣在相关的电子表格内输入审批内容、编号等有关内容申请人(或代申请人提交申请的通关代理人)将获得的审批信息打印出来,在出口通关时向海关提交。另外,如申请人提出要求,经济产业省应向其发放书面的出口许可证、出口审批证等。

(3)出口许可及审批的有效期。

原则上自许可或审批的次日起6个月以内。特别必要的情况下,可另行规定时间,并允许延长。

(4)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的权限。

1)农林水产省。经济产业大臣在批准出口时,如出口货物属于《出口令》附表第2中28~33规定的农林物资,必须事先征得农林水产大臣的同意。

在农林水产省管辖的物资中,《粮食稳定法》(《关于主要粮食的供求及价格稳定的法律》)所规定的出口审批物资以及大米、落叶松种子、无外汇货物、退回外国的进口商品等,农林水产大臣已一揽子同意由经济产业大臣负责审批。此外的农林物资出口须经农林水产大臣个别审批。

2)委任给海关长的审批权限。经济产业大臣将部分出口审批权限委任给海关长。根据《出口令》第12条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禁止出口货物的审批:

在《出口令》附表第2规定的商品中,海关长有权审批的包括:

第39项:伪造、改造或仿造的货币、邮票及印花税票。

第40项:含有反动、煽动内容的书籍、图画等物品。

第41项:有伤风化的书籍、图画、雕像等物品。

第42项:毒品、精神药品、大麻、鸦片、兴奋剂及以上物品的用具等。

第43项:国宝、重要文物及重要美术品。

上述物品由于属于禁止出口的货物,因此除将其从保税场所退回国外以及用作国外审判证据等以外,不得批准出口。

经济产业大臣同意委任范围内的特定商品的审批:

根据《出口注意事项62第21号:经济产业大臣根据出口贸易管理令第11条第2号的规定对海关长委任权限》文件的规定,自1987年11月10日起,海关长拥有以下出口审批权限:

①全部货值不用支付手段结算的货物,但附表第1规定的货物或运往附表第2规定地区的货物除外。

②全部货值不以支付手段结算的进口商品,经在保税地区储存后退回国外的。

③第1类电气通信事业单位临时存放在陆地的用于修复海底电缆的机械设备

④从保税地区退回国外的货物:《出口令》第2条第1项规定的权限。

⑤根据外汇法第67条第1项的规定,对其中1、2、4的审批附加条件的权限。

⑥许可或审批的延期权限。

4.动植物出口检疫

日本对出口的动植物进行检疫主要基于两方面原因:

(1)部分国家规定,对来自日本的某些植物(及其容器、包装)以及动物等须提供无害检查证明书;

(2)日本《家畜传染病预防法》规定出口某些动物,如偶蹄动物、马、鸡等须接受检疫。

上述动植物出口时,必须接受植物防疫所、动物检疫所的检查,合格方可出1∶3。办理防疫、检疫时,出口商须提交《出口检查申请书》。出口植物时,须于出口日前10日申请,要求在动植物所在地检查时,须提前30日申请。检疫人员检查无问题后,在出口商提交的《出1∶3申报书》上注明合格,盖章后提交海关,或另行附上检查合格证明书。缺少这些证明文件的动植物将不允许出口。

植物的防疫检查原则上在出口时进行,但某些植物进口国可能要求在日本进行栽培地检查,日本为保证本国出口植物的品质,有时也规定某些植物出口前须进行栽培地检查。出口这类植物时,要先通过栽培地检查后才能进行一般出口检查。目前日本规定进行栽培地检查的植物主要是百合和郁金香。如有植物防疫官或原产地的市、町、村长开具的证明书,证明出口的植物为野生植物,则不需进行栽培地检查。

日本政府的出口促进政策

当今的日本是世界经济大国、贸易大国,然而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初期,作为战败国的日本,经济面临崩溃,外贸一片空白。日本选择了振兴出口作为带动国家经济全面发展的主要途径。经过短短二十几年的时间,振兴出口政策收到了显著的效果,带动了日本国民经济的整体恢复与腾飞,日本现已发展为世界首屈一指的出口大国。为振兴出口,日本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政策。

一、重返国际贸易体系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初期,日本百业萧条,原有的对外贸易联系基本断绝。日本政府认为,振兴出口的前提条件是构筑与进口国的稳定贸易关系。为重返国际贸易体系,日本集中力量解决了加入关贸总协定(GATT)和解决战争赔款这两大关键问题。

1.日本的入关

日本政府把入关作为重返国际大市场的重中之重。在GATT缔结之初的40年代末,当时尚处于被占领状态的日本就开始了入关谈判,但其入关过程并非一帆风顺。由于日本第二次世界大战前曾有大量对外倾销纺织品的劣迹,英国等西方国家以此为由严格限制从日本进口,并强烈反对日本入关,使得日本一直到1953年还是GATT的非正式缔约国。

但是,在GATT中起主导作用的美国对日本入关表示积极支持。为说服其他国家撤销对日本人关的阻碍,美国甚至提出,对于取消对日本单方面进口限制政策并愿意降低日本商品进口关税的国家,美国愿将本国关税降低至对方满意的水平。在美国的全力支持下,日本于1955年5月完成了入关谈判,9月签署了《关于日本国加入关贸总协定的协议书》,正式成为GATT缔约国。入关后,日本经过进一步努力,使西方发达国家逐步取消了对日贸易限制,为发展出口创造了较好的外部环境,对出口振兴政策的实施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2.解决战争赔款

为消除与周边国家的经济矛盾,日本政府还以比较积极的姿态处理战争赔款问题。当时对日提出赔款要求的主要是一些东南亚国家。日本认为,战争赔款可带动多种形式的经济合作项目,有利于恢复与这些国家的正常经贸关系,对于培养稳定的出口市场、确保原料供应、发展投资合作等都十分重要。从本国利益考虑,日本对赔款问题采取了“为我所用”的态度,显得比较积极。

经过与各国的交涉,日本实际支付的赔款金额远少于受害国索赔金额,支付期长达数十年,且支付形式多为提供商品、劳务和其他领域的经济合作。通过巧妙地处理战争赔款问题,日本的经济负担没有过多地增加,同时还恢复和加强了与这些国家的经济联系,培养了潜在的出口市场。

二、确立正常的出口秩序

在入关谈判过程中,日本认识到,出口的无序竞争带来对外低价倾销,不仅遭到各国的反感和抵制,而且对本国的经济利益也没有好处。为解决这一问题,确立正常的出口秩序,日本采取的办法是通过加强出口企业之间的协调来限制无序竞争。

1952年,日本制定了《出口贸易法》,允许出口企业在一定条件下协调出口行为,在出口商品的价格、品质、数量等方面协同作战,一致对外。该法后又屡经修订,不断放宽对协调行为的限制。如,原只允许出口企业之间的协调,后扩展到允许出口企业与生产企业、销售企业之间进行协调;为避免日本企业在开拓新市场时过度竞争,允许企业间进行预防性协调;在面临外国企业的协调行为时,允许日本企业进行对抗性协调等。《出口贸易法》的出台与修订适应了日本出口贸易发展的需要,对于规范企业出口行为、确立有利于本国的贸易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时至今日,开拓海外市场和保护本国市场时的协同作战、一致对外已成为日本企业在世界上的一大特色。

三、政府的计划管理

为加大促进出口的力度,日本政府曾对出口实行计划管理。出口计划由通产省(现经济产业省的前身)具体负责制定。制定计划的依据是在主要出口市场上日本主要商品的产业形态、市场条件、商品价格、品质等国际竞争力因素。1954年9月日本制定了第一次出口计划,目标是争取到1957年出口额达到17.4亿美元。

为如期完成目标,出口计划要求政府选定具有较大出口增长潜力的重点行业,还采用了出口目标责任制。责任制的实行意味着出口的义务化,不仅是企业自主的商业行为,而且是必须完成的任务。不能完成任务的企业外汇和能源配额将被削减,超额完成任务的企业则可享受多种优惠政策。

为配合出口计划的实施,日本政府建立了出口会议制度。在内阁设立了出口会议制度。在内阁设立最高出口会议,作为指导部门,在通产省下设有各行业、商品的出口分会作为具体负责部门。它们不仅在现有法律政策框架内制定各自的出口目标,实施促进出口的措施,而且还全面研究国家的出口振兴政策。当时日本的外贸法规体系尚不健全,出口会议以发布政策、命令的形式,实际上起到了制定规章、规范出口行为的作用。

四、开拓出口市场

1.加强国际市场信息收集

在战后初期的日本,人员出国或企业设立海外机构均受到严格限制,外贸所必需的国际市场信息极度缺乏,所谓振兴出口实际面临“无米之炊”的局面。为满足贸易界对获取国际市场信息的迫切需求,1951年初日本政府在大阪成立了财团法人海外市场调查会(JETRO)。该机构成立之初由于财力不足,活动仅限于向国外派遣长驻调查人员。为充分发挥其作用,日本通产省于1954年将其与国际展销会协议会、日本贸易调解机构协议会合并为一个全面负责出口振兴的团体——财团法人海外贸易振兴会(JETRO),后于1958年7月改组为政府全额出资的特殊法人“日本贸易振兴会”(JETRO)。

根据1958年4月制定的《日本贸易振兴会法》,该会宗旨是:“综合、高效地开展与我国贸易振兴有关的事业,以及对亚洲等地区的经济及其相关诸事情进行基础性、综合性调查研究,并普及其成果,以此对扩大与上述地区的贸易及促进经济合作做出贡献。”该会目前主要职能有:扩大出口、促进国内外投资交流、推动日本企业的国际化、发展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合作、贸易投资咨询、海外经贸动向调查等。该会总部设在东京,目前在海外59个国家有80个办事处。

2.大力发展成套设备出口

日本把成套设备作为振兴出口的重点。1953年底成立了专门抓成套设备出口的“重机械类技术咨询室”,设在机械出口协会之下。根据该室的调查研究,日本把印度、巴基斯坦、泰国、缅甸、阿根廷、巴西等国家作为成套设备出口的主要市场,并以这些国家为据点进一步拓展对其周边国家的出口。该室向据点国家派遣长驻的技术人员,完善出口设备的各项配套服务。次年,为明确职能、增拨经费,更有效地发挥促进设备出口的作用,通产省决定改由机电行业和工业机械行业来具体贯彻成套设备出口振兴政策,设立了以11家有关大公司为主体的社团法人成套设备技术协会。

该协会工作的主要内容是:提供与成套设备出口有关的咨询;在成套设备的设计、估价等方面提供服务;在成套设备的询价、售后服务等方面提供支援;对外国的产业开发、电力开发、工业化计划、机械制造业计划等进行调查研究;搞好日本重型机械行业的对外宣传。其中提供咨询服务是其工作的重点。经过努力,从1958年起开始有外国进口商对日本生产的成套设备进行询价,并于当年有了第一笔成交。

日本成套设备出口的最初时期,尽管日本企业在国际市场上活动频繁,但真正到手的订单却很少,参加投标也屡遭挫折。经研究日本发现,许多发达国家为促进本国设备出口,对生产厂家和出口企业提供贷款支持,这使得日本产品不仅在技术上不占优势,在价格和支付方式上也缺乏竞争力。针对这一现状,日本政府增加了对成套设备技术协会的拨款,并出台了一系列促进设备出口的措施,仿效外国的做法为出口企业提供财政支持。此后,日本产品在国际成套设备市场上的竞争力开始逐渐增强,出口稳步扩大,日本的成套设备逐渐在世界市场上占据了举足轻重的地位。

3.发展国际经济合作

日本政府不仅十分重视出口贸易本身,还认识到要进一步扩大出口,就必须发展国际经济合作,加强与世界各国的经济联系,以培养和巩固出口市场,并确保原料等重要物资的稳定供应。在当时国家外汇储备并不充裕的情况下,日本仍拿出一部分资金投入国际经济合作。20世纪50年代初,由于外汇紧缺,日本的对外经济合作形式比较单一,仅限于对延期支付的出口提供资金支持。随着外汇状况的好转,日本自1958年起开始对发展中国家提供政府直接贷款,即日元贷款。最初的贷款对象国有印度、前南越西贡政权、巴拉圭等,贷款项目主要是铁路建设、水电、火电等基础设施。同时,民间渠道的国际经济合作也开始兴起,形式也由与周边国家的中小项目合作发展到与亚洲以外地区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50年代末期,日本企业在海外投资建立了阿拉伯石油、阿拉斯加纸浆、巴西钢铁等大型项目,开始与外国合作开发资源。

五、保障出口扩大的制度与措施

1.建立和发展出口保险制度

早在1950年,日本就颁布了最初的《出口信用保险法》,为出口提供基本的保险。伴随国际贸易的发展和对外交流的增加,至20世纪50年代中期,日本已能够提供普通出口保险、出口货款保险、出口票据保险、出口金融保险、出口委托保险、海外广告保险、海外投资本金保险、海外投资利益保险等险种。日本的出口保险制度中既有直接面向出口贸易本身的险种,也有为对外投资服务的险种。前者的受理件数在整个20世纪50年代呈连年大幅增加的趋势,为日本企业化解出口风险、促进出口扩大发挥了很大作用。后者受理件数当时较少,但由于为对外投资提供了必要的风险保障,间接带动了出口的增加。

2.确立出口商品检验制度

战后初期妨碍日本扩大出口的症结之一是各国对日本产品的质量普遍不信任。为提高出口商品质量,1948年日本出台了《出口商品管理法》,开始实行出口商品检验制度。后来结合出口贸易的实际又对该法进行多次修改补充,逐渐形成了较完备的出口商检制度。1957年日本正式制定了《出口检验法》。该法规定,某些商品在出口前必须由政府机关或政府指定的商检机构进行强制检验,检验内容包括品质、包装、材料、制造方法等方面。商检机关有权对违规出口者发出禁令。

3.完善出口设计制度

在对外贸易发展过程中,一些日本企业为了争夺国内外市场而开始仿冒国外名牌产品。一时间国际市场上日制假货盛行,遭到大量投诉。针对这个问题,为了保证出口贸易的健全发展,日本于1959年4月出台了《出口商品设计法》。该法规定,未经指定机关认可,仿制其他企业设计和商标的商品不得出口。

4.支持出口的金融政策

为支持出口贸易的发展,日本以中央银行(日本银行)为主导实行了一系列金融政策,主要有:组建外汇银行、建立出口单据贷款制度、外汇额度贷款制度、对出口提供融资等。

1954年日本颁布了《外汇银行法》,组建了外汇专业银行,并采取多种措施强化外汇银行的职能。措施的重点是允许外汇银行保留一定的自有外汇,并可在国外的往来银行以自己的名义开设账户。这一政策出台后,大大方便了日本企业的外贸结算,自那时起,日本绝大部分进出口贸易都通过各外汇银行结算。另外,为解决银行外汇资金不足的问题,大藏省(现财务省的前身)还在一定限度内使用国家的外汇储备进行补充。在国家政策的支持下,日本外汇银行的信用度大大提高,在国际贸易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外汇银行的出现,为日本振兴出口提供了有利的金融环境。

此外,日本政府认识到充实外贸企业的外汇周转金能够进一步促进企业发展海外业务,对促进出口具有极大带动作用,于1956年建立了商社外汇保留制度。为进一步增强外贸企业的活力,还放松了对外贸企业内部各部门间外汇流动的管理,于同年实行了企业总部和分支机构间交互结算账户制度。当时,这一制度是非贸易汇款最便捷的形式,加速了外贸企业的资金周转,受到日本外贸企业的普遍欢迎。

出口赊购票据制度也是日本促进出口的重要金融制度。其主要内容是,对于日本出口商向本国制造企业和运输企业开立的各种赊购票据,银行提供低息优惠担保,以减轻制造企业、运输企业的风险和经营成本。此外还有外汇担保贷款制度,即日本的外汇银行如对3个月以内支付的美元、英镑计价的出口单据提供日元担保,日本银行则对该银行提供相应的贷款。前者使得日本出口企业增强了组织货源的能力,后者则增强了日本企业向外国进口商提供信用的能力。

六、放松贸易管制

1.简化外汇管理

战后初期,由于外汇储备匮乏、国际金融形势动荡,日本与许多国家一样曾实行严格的外汇管制。随着各国金融形势渐趋稳定,一些西方国家逐渐恢复了货币的自由兑换,放松外汇管制。日本在本国外汇储备开始充裕的情况下,为了进一步促进出口,也适应这一趋势,简化了外汇管理。20世纪50年代日本逐步废除了外汇清算账户制度,出口结算货币也由最初的美元、英镑两种扩大到了西欧各国货币。1949年日本曾设立了l美元兑360日元的单一汇率制,并以此为基准确定对其他国家货币的汇率。随着西方国家外汇自由化的发展,日本的外汇市场也逐步放开,到1958年日元对西方国家货币的交易都实现了自由化,这符合当时世界金融市场的潮流,促进了出口的发展。

2.放松出口管理

1949年日本恢复民间外贸后,名义上出口贸易是自由进行的,但由于当时各种法律法规的约束,出口审批手续十分复杂。在发展外贸的初期,国内的自由贸易机制尚不健全,对国外市场的了解也十分缺乏,这些管制措施是必要的。随着对外交流的增加和世界贸易自由化趋势的发展,日本对出口的管制逐渐趋向缓和。复杂的审批手续得到简化,审批权也逐渐下放到地方。外贸企业不必得到中央机构的批准,只需到当地审批部门办理简单手续即可出口。出口审批商品名录也一改再改,免批商品的比例不断扩大。

3.保持对出口贸易的实施调控

在贸易正常化和出口不断扩大的同时,日本也出现了某些行业某些商品无序竞争的问题。无序竞争是外贸企业不惜削价出口争夺市场,不仅严重损害了国家的经济利益,也贬低了本国产品的形象,招致进口国的不满甚至抵制。日本政府认为,在贸易自由化的同时也必须保持国家对出口的适当调控。针对20世纪50~60年代日本棉纺织品等在国际市场上削价倾销遭到外国强烈抵制的情况,日本对这些商品实行了自主出口限制。部分商品的出口虽然受到抑制,但保证了出口贸易的整体健康发展,对进一步扩大出口有重要促进作用。

在20世纪50年代,日本实施了一系列有效的政策,迅速实现了出口的增长,并通过出口的振兴带动了整个国民经济的起飞,国家的综合实力迅速增强。日本成为世界上落后国家通过贸易立国实现经济腾飞的典范。直至80年代末,日本经济一直保持高速增长,先后赶超许多西方发达国家,成为仅次于美国的世界第二经济强国。扩大出口已不再是其外贸活动的头等大事,许多原先主要面向出口振兴的机构也转变职能,开始致力于发展对外投资和促进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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