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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经济条件下几种基本的企业制度

时间:2022-05-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市场经济条件下几种基本的企业制度市场经济在其数百年的发展过程中,孕育并逐步形成了三种基本的企业制度,即个人业主制企业、合伙制企业和公司制企业。个人业主制企业由业主个人出资兴建,自己直接经营并享有企业的全部经营所得,同时对企业的债务负有完全责任。公司制企业是现代市场经济中占支配地位的企业组织形式。

一、市场经济条件下几种基本的企业制度

市场经济在其数百年的发展过程中,孕育并逐步形成了三种基本的企业制度,即个人业主制企业、合伙制企业和公司制企业。个人业主制企业和合伙制企业在法律上属于自然人企业,没有法人资格,企业行为受普遍民法的约束;公司制企业具有法人资格,企业行为遵循公司法的规定。

个人业主制企业。个人业主制企业由业主个人出资兴建,自己直接经营并享有企业的全部经营所得,同时对企业的债务负有完全责任。其规模一般较小,内部管理机构简单。个人业主制企业的优点是成立或解散的程序简单,产权能够自由的转让,经营者与所有者合一,经营方式灵活,决策迅速,精打细算,效率较高。其弱点是,企业本身财力有限,业务扩展困难,企业的生命力弱,如果业主无意经营或无力经营,企业业务就要中断,企业能否兴旺,完全依赖于业主个人素质与能力。个人业主制企业在零售业、手工业、家庭工业、农、林、牧、渔等行业中十分普遍。改革开放中,我国个人业主制企业发展很快,在国民经济中发挥重要作用。即使是在以大公司为主体的西方各国,个人业主制企业在数量上仍占多数,其作用不可小视。

合伙制企业。合伙制企业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出资者共同投资并分享企业所得、共同监督和管理、对企业债务共同承担无限责任的企业制度。合伙制企业是自然人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它可以由部分合伙人经营,也可以由所有合伙人共同经营。合伙制企业对债务承担连带无限责任,即合伙制企业倒闭时,若企业资本不足清偿债务时,则每一合伙人对于不足数额,都有全部清偿的责任。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在决定企业事务的表决时,都是一人一票,如果有一位合伙人不同意,决议便不能通过。合伙制企业的优点是:(1)它由多个合伙人共同出资,相对个人业主制企业来说,筹资能力有所提高,能够从事一些资产规模较大的生产经营活动;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这意味着他们是以自己的全部家产为企业担保,有助于增强经营者的责任心,提高企业信誉。合伙制企业的缺点是:(1)合伙人须负无限清偿债务责任,风险加大,加上股权不易转让,因而筹资能力仍不强;企业的寿命很不稳定,下列任何一种情况的发生都可能导致企业解散,如某一合伙人死亡,某一合伙人破产,合伙契约规定的经营时间告终或预定经营项目完成。由于所有合伙人都有权代表企业从事经济活动,重大决策都需要得到所有合伙人的同意,容易造成决策的延误和差错。由于合伙制企业的以上特点,决定了合伙制企业一般规模较小,适合资本需要量较少,个人信誉有明显重要性的行业,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医疗诊所,就常采取这种企业组织形式。

公司制企业。公司制企业是现代市场经济中占支配地位的企业组织形式。大中型企业通常都采用公司制形式。公司制企业是依据公司法规定,由股东出资成立的营利性经济组织,它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典型形式。与个人业主制企业相比,公司制企业最重要的特点是它是法人。公司制企业一旦成立,法律就赋予其人格化地位,与自然人一样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公司制企业有多种形式,其中主要的是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负有限责任,公司是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有限公司不对外发行股票,股东的出资额由股东协商确定。因此,这种公司筹资能力有限,难以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都属于有限责任公司。一般来说,中小规模的企业常采取这种公司形式。有限责任公司的特点是:(1)公司的股东人数常常有最低和最高限额的规定,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2个以上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可以单独投资设立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2)注册资本额不大,比较容易组建。我国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是: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50万元,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10万元。(3)股东出资额由股东协商确定,相互间并不要求等额。股东交付股金后,公司出具股权证书,作为股东在公司中所拥有的权益凭证,这种凭证不同于股票,既不能对外公开发行,也不能自由流通。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间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股东向公司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过全体股东过半人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 ,在同等条件下,公司内其他股东具有优先购买权。(4)设立程序比较简单,不需发布公告,其资产负债表也不向外公开,利于保守商业秘密。

股份有限公司又称股份公司,是指注册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或股权证筹集资本,股东以其认购股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企业法人。股份有限公司在企业总数中比例并不大,但其营业额、利润和使用的劳动力都占有很大的比重。因此,股份公司在国民经济中占主导地位,在现代市场经济中,大中型企业最适合采用这种公司形式。股份有限公司的特点是:股东人数有法律上的最低限额,我国公司法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为5人以上,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2)注册资本要求较高,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3)公开向社会发行股票,任何愿意出资的人都可以成为股东,不受资格限制。股票可依法转让,但不可以退股。(4)公司透明度较高,向社会公开募股的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要定期向社会公布本公司的财务报告,以便使众多的股东了解和信任。股份有限公司并非都是上市公司,上市公司是指经批准所发生的股票可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由于上市公司较其他公司有一定的优越性,各国都对上市公司提出了较高标准。

现代企业制度不是指现代社会中存在的各种企业制度,而是指现代市场经济中的公司制企业制度。现代企业制度的基本特征是:(1)产权清晰,主要是由法律明确界定出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权利和企业法人财产权利。企业中的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企业拥有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出资者的财产(包括资金和实物)一旦投入企业,便不能直接支配,更不能随意抽回,可以通过选举企业董事会行使其约束权,以保证投入财产的保值增值。法人财产权表现为企业能够独立地占有、支配和依法处置法人财产,而不受出资者的干预,成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实体,从而实现出资者和法人财产权的分离。(2)权责明确,指所有者(出资者)同企业经营者具有明确的权利和责任。出资者按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权益,即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其出资额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企业依其全部法人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对出资者承担财产保值增值的责任。(3)政企分开,企业和政府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政府作为社会经济管理者不能直接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企业按市场需求组织生产经营,在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长期亏损、资不抵债的企业应依法破产。政府只能通过宏观经济调控来间接引导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为企业创造公平竞争的良好外部环境。作为国有资产的所有者,政府应对分工监管的企业的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根据需要派出监事会,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实行监管。(4)管理科学,建立科学的企业领导体系和组织管理制度,调节所有者、经营者和职工之间的关系,形成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经营机制。建立合理的决策、执行和监督体系,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企业要按照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完善经济管理体制,实现高效运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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