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近年来企业专利纷争事例
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起步较晚,企业知识产权的意识也比较薄弱;相反,国外的知识产权保护历史比较悠久,专利持有者已经形成了非常成熟的盈利模式:在产业发展初期,他们默许或鼓励消费者及下游生产厂商免费使用有关技术;等消费市场一旦形成,生产厂商也投入了大量的厂房、生产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这些专利持有者就会跳出来征收专利使用费,要价往往不菲。以我国的DVD产业为例,在产业发展初期,每台整机出口涉及的专利费仅为1美元;随着全球DVD产业的发展,专利费逐年上升,到了2004年,中国每出口一台DVD需要向有关方面支付的专利费高达26美元;而此时一台DVD的整机也不过90美元左右,企业已经毫无利润可言。于是,在国外专利大棒的打击下,中国DVD品牌迅速衰亡,几乎全军覆没,大量产能仅能用于为国外品牌做代工,获得一点微薄的加工费,大量的利润都被专利持有者和品牌厂商拿走了;目前的局面是:中国在DVD产业已经毫无发言权,基本退出了竞争的舞台。而目前我国的数码相机、高清电视、MP3和MP4等产业,都面临着类似的巨大风险。
谈到海外的专利保护,还有一股力量不可忽视,就是所谓“专利池”公司。专利池公司代表某种技术标准的专利持有方,把专利持有者联合起来,系统地采用专业手段对付专利使用者。如:DVD产业的6C联盟、3C联盟及MPEGLA等都属于此类机构。为了实现专利保护,专利池公司建立了专门的力量收集市场资料、与被征收方谈判、催缴专利费以及打专利官司等。本来专利收费是个无可厚非的事情,但是2006年底“中国教授诉飞利浦一项DVD专利无效案”似乎揭示这样了一个现实:专利池中,有些是垃圾专利、无效专利和非必要专利,但也被专利池公司打包为一体,收取专利许可费。这是因为专利池公司为了实现规模效应,往往集合了成百上千的专利,被诉企业即使想应诉,面对名目繁多的专利项目,很难有精力逐一研究,往往被迫接纳专利池公司的一揽子价格。所以面对越来越复杂的国际贸易环境,中国企业除了专注于生产外,还应当重视研究国际规则,重视产业联盟的力量,这样在国际竞争中,才能处于有利的地位。
我们常常看到专利保护被当作市场竞争手段使用的例子,如:MP3行业曾经闹得沸沸扬扬的“SigmaTel起诉珠海炬力案”,与其说是专利纠纷,不如说是双方市场角力的表现。当2005年1月4日SigmaTel首次宣布起诉珠海炬力时,距离美国消费电子展(CES)开幕仅2天;3月14日,SigmaTel又高调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出对珠海炬力的投诉;而此时正值德国汉诺威国际电子展期间。据业内人士分析,SigmaTel显然精心选择了时机:CES和CeBIT是MP3行业年度最大的国际性订货会,每年的展会上,MP3芯片厂家都能接到大量的订单。选在展会前起诉珠海炬力,对于想进入美国市场的MP3厂家来说,确实起到了干扰其商业判断的作用,使珠海炬力的市场受到了很大的影响。所以有时产权保护的意义不在于结果,而在于过程;专利持有人若赢得官司,自然可以获得大笔赔偿金;若没有赢得官司,至少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可以把竞争品牌阻挡在本区域市场之外。
面对海外市场的技术围剿,面对不断出现的专利之争,中国企业如何能破局?这就要求中国企业的管理层在制订企业发展规划时,务必具备战略眼光,做好布局。具体来讲,要做好三点:一是要重视纵向合作。专利持有人与技术使用方在专利费收取方面是对手,但在推动产业发展方面有着共同的利益。中国企业可以积极发展与专利持有人的技术合作关系,增强自身技术发展能力。1996年,当中国的空调市场还是定速空调天下的时候,海信毅然决心上马变频空调;这一决策得到了拥有众多变频空调专利技术的日本三洋的积极支持。三洋不仅为海信提供了生产线、检测设备、核心零部件;更承诺积极协助海信培养变频技术人才、发展海信自身的变频研发技术。显然,三洋能够感觉到,变频空调如果能在中国打开市场,对其自身发展也是很有好处的。经过多年的努力之后,变频空调在市场已经深入人心。而海信也从初期的对日本技术的依赖,发展到和日本三洋联合研发变频技术了。现在,海信不仅牢牢建立了中国市场“变频空调第一品牌”的形象,技术研发水平更是有了很大提高,产品甚至返销日本。我们欣喜地看到,外方的专利技术非但没有成为障碍,对于海信自身技术能力的提升,提供了很大的帮助。
第二是注重横向联盟,产业内厂商应当联合起来,增加谈判能力;产业联盟对技术标准的选择能够产生重大影响,从而提高下游厂商的谈判能力。如:数字高清电视产业当前沸沸扬扬的“液晶”“等离子”之争,来自生产厂商的支持非常重要;谁能够得到更多的厂商支持,就意味着能够获得更大的市场,最终胜出的机会就会增大。生产厂商可以适时结成联盟,在承诺提供生产支持的同时,要求技术持有人在未来给予回报。即便技术标准已经形成,产业联盟也可以通过积极扶持新的替代技术,增强自身谈判能力。
而根本性的解决方法,是中国企业应当积极发展自己的技术力量;有了自己的产业技术,企业在专利谈判时的主动性就会大大提高。在这方面,已经有些中国企业做出了表率。如:面对将有重大应用的3G技术,中兴通讯并没有把自己定位于单纯的硬件设备生产商,而是积极发展自有技术,提高市场应对能力。虽然3G源于美国高通公司的专利技术,但中兴通过在芯片级研发以及TD手机协议站软件和可商用芯片上投入大量研发,获得了大量二次开发专利。这种二次开发专利反过来又可以与第一次专利互换,大大减少了专利风险。
总之,一句话,中国品牌应对专利风险时要有战略眼光。从长远来讲,中国企业应当定位于“规则的制定者、参与者”,而非追随者。
“护肝片”包装盒外观设计专利之争
黑龙江肇东华富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华富药业公司)与黑龙江葵花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葵花药业公司)因为生产的护肝片产品包装近似,引发了一场外观设计专利之争,并诉诸法庭。双方讼争的包装都曾经取得外观设计专利授权,案中关于外观设计专利权利冲突等焦点问题在法庭内外引起了广泛关注。
2008年,上诉人华富药业公司与被上诉人下称葵花药业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在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黑龙江省高院认为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因此,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之后,上诉人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葵花药业公司认为:“对方的外观设计已落入我方专利保护范围,侵权行为十分明显。”因为葵花药业公司于1998年8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护肝片包装盒外观设计专利申请,1999年3月4日获得授权。该外观设计为白色长方体包装盒,包装盒主视图上半部为黑色“护肝片”文字;主视图下半部为方形蓝色背景图案,有地球图形,右侧为半朵金黄色基调的葵花叶图形。2004年,在发现华富药业公司的“护肝片”包装近似后,葵花药业公司以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向哈尔滨市法院提起法律诉讼。之后,哈尔滨市中院受理并开庭审理了此案。
而上诉人、一审被告华富药业公司认为:“我方护肝片包装盒上的图案是樱花,不是葵花,而且是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权的。”2003年12月20日,华富药业公司与黑龙江莱福制药有限公司(下称莱福制药公司)签订收购合同,同意收购其全部资产,并承担其所有债权债务。但实际并未收购,且涉案产品已停产。此案中,葵花药业公司起诉主体错误,涉案护肝片的生产厂家是莱福制药公司,并经国家专利行政部门审批获得了包装盒专利权;莱福制药公司涉案专利没有缴纳年费已终止且已不生产该产品了,不构成侵权。同时,莱福制药公司实际没有被华富药业公司收购,葵花药业公司诉华富药业公司承担赔偿义务是错误的。
哈尔滨市中院审理认为,葵花药业公司的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判定专利侵权是以被控侵权物与专利相比对,而不是以专利与专利进行比对。莱福制药公司的相关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日和授权日均在葵花药业公司涉案专利的授权日之后,不能对抗葵花药业公司的涉案外观设计专利权。双方的涉案外观设计专利图案相似,色彩相近,并均用于同类产品护肝片的包装。以相关观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足以造成混淆、误认,应判定莱福制药公司构成侵权。华富药业公司关于没有真正收购莱福制药公司,不应承担其责任的抗辩主张不成立。2008年6月,哈尔滨市中院一审判决华富药业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销毁侵权的库存包装盒及专用生产工具;赔偿葵花药业公司30万元。
一审判决后,华富药业公司不服判决,向黑龙江省高院提起上诉。该院受理了此案并予以公开审理。
黑龙江省高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华富药业公司应承担莱福制药公司侵权赔偿责任并无不当。2008年11月,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随后,华富药业公司仍不服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2008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就此案进行了听证。
有关专家认为:本案最根本的争议焦点在于:在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纠纷案件中,当原告和被告均享有外观设计专利权时,法院如何认定一方是否侵犯他人外观设计专利权。一审法院虽然对原被告双方产品的外观设计进行了对比,认定两者实质相同,但适用侵权的法律依据有待商榷。首先,外观设计专利是以产品为载体的,其与产品的外观设计实质是一个内容的两种形式,产品的外观设计是针对产品外观设计的自然属性而言,外观设计专利是法律属性而言,将被控侵权物与专利进行对比,就是将被控侵权的外观设计与专利进行,就是专利与专利的对比。其次,该案的审理对象是被告在被告自己外观设计专利有效期间生产专利产品的行为是否侵犯原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问题,即在被告生产被控侵权产品期间,被告就该产品拥有有效专利权,原告也对同类产品拥有有效的专利权。而该期间被告行为的侵权与否,与后来被告专利权终止而原告仍享有专利权的事实是没有关系的。我国外观设计专利的授予采用的是形式审查程序,而非实质审查程序,故就相同或相似产品上重复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也属正常。而依据专利权授予的申请在先原则而保护在先申请的专利的做法,在法理上也是行得通的。此案的特殊之处在于,诉讼期间被告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已经终止,另一方当事人无法通过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或撤销的行政保护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而司法保护途径成为了惟一,这也就更加突出了法律明确外观设计专利权冲突解决规则的必要性。
宝马落败“玩具汽车”专利之争
在汽车领域久负盛名的德国宝马汽车股份公司(简称宝马),只因在我国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时漏写了“模型”两字,在与我国汕头市一家玩具公司争夺车模外观专利时落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8年对德国宝马公司提起的专利无效行政案做出一审判决,维持了专利复审委做出的汕头玩具公司“玩具汽车”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的决定。
1999年8月25日,宝马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一款玩具汽车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书,申请名为“轿车”,之后得到了轿车类的外观设计专利权。2003年6月19日,宝马因发现申请有误,要求把“轿车”专利更改为“轿车模型”专利。2003年8月6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公告,认可了宝马的变更申请。但在宝马获准更改的前两天,汕头市澄海区锦江玩具实业有限公司申请了玩具汽车外观设计专利。宝马认为,锦江公司的“玩具汽车”专利侵犯了宝马在先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丧失了新颖性,应为无效专利。
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锦江公司的专利名称为“玩具汽车”,而宝马的专利名称为“轿车”,二者在用途上存在明显差别,玩具汽车与轿车不属于相同或相近种类的产品。另外,锦江公司在玩具汽车领域申请专利在先,专利权当属有效,遂作出维持锦江公司专利权有效的决定。
宝马不服专利复审委的决定,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一中院认为,宝马于1999年申请的外观设计专利状态不明,不断发生变化,使用该外观设计的产品名称由“轿车”变为“轿车模型”,出现了相互矛盾的信息。在无法明确宝马专利状态的情况下,无法将其作为对比文件来判断锦江公司所有的“玩具汽车”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的规定。因此,一中院维持了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汕头玩具公司“玩具汽车”外观设计专利权有效的决定。
中国MP3专利第一案
众多大型公司和专利收费机构,上世纪末以来就对中国电子企业专利权进行扎堆“寻衅”,早已让我们嗅到了知识产权大战令人窒息的焦糊味道,以前的DVD之痛还未散去,MP3专利之争又开始了。
几年前,美国MP3芯片制造公司SigmaTel将枪口对准了中国的同行——珠海炬力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下称“珠海炬力”),指控后者侵犯了其数项专利。这起案子备受业界及一些国人的关注。但是,已经准备应诉的炬力还未收到任何美国法院的正式函件,可是这场“喊声先到”的官司却已产生了它的商业效应,目前已经有海外客户表示将不再采购炬力的芯片,转而投向“传说中”的原告——美国公司Sigmatel门下。
炬力公司发出了这样的声音:“这家美国公司的做法很让人产生怀疑,既然要告我们,为何却又拖延时间?他们就是想通过这种方式阻断我们的出口,让我们的客户投奔他们的门下。”炬力公司主动通过法律途径向国内司法部门查证,结果是没有收到任何与该诉讼案有关的美国法院正式函件。即使这样,珠海炬力仍与国际知名律师事务所洽谈,要聘请最强的国内外律师团队准备进行应诉,并对最终胜诉充满信心。
而此前,美国SigmaTel公司宣布,已在德州奥斯汀的美国联邦法院向珠海炬力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提起诉讼,指控后者侵犯了其有关便携式MP3播放器系统级芯片控制器的数项专利。SigmaTel请求法庭禁止那些使用了珠海炬力芯片的产品出口到美国。另外,SigmaTel还向珠海炬力提出了经济赔偿,并请求法庭禁止珠海炬力在美国设计、制造和销售侵权芯片。
得知SigmaTel的起诉是在今年1月拉斯维加斯举办的美国消费电子展上,展会从1月5号进行到9号,而他们正好选择在5号起诉珠海炬力,把珠海炬力打了个措手不及,许多原本属于珠海炬力的贸易伙伴开始起了疑心,不敢和珠海炬力交易。
可以看出,诉讼是SigmaTel钳制对手的一种手段而已,打官司决不是他们的目的。”
一则耐人寻味的消息在2005年2月1日传来,总部设在圣地亚哥的美国MP3播放器制造商Sonic Impact宣布与SigmaTel达成和解,不仅愿意为之前采用珠海炬力芯片制造的MP3播放器付出罚款,还保证在今后两年内只使用SigmaTel芯片,同时支付一切相关专利费用。
据一位资深业内人士分析,在市场竞争中,某些公司发现竞争对手快速占领市场,而自身节节败退时会通过实施一些蓄意的商业干扰行为——比如以知识产权侵权为借口,意在使客户无法进行正确的商业判断,并干扰、恐吓一些不明真相、对国际间专利诉讼缺少认知的客户,干扰竞争对手的正常商业运作,从而获得竞争对手的市场份额。这时,专利侵权只是一个冠冕堂皇的借口而已。
珠海炬力有关负责人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坚持称珠海炬力设计制造的芯片是经过合法专利授权的,不存在任何侵权行为,认为SigmaTel所提起的诉讼经不起法庭审判,只是虚张声势,没有接到诉状更是显示其底气不足。
而有些律师认为,如果自己是珠海炬力公司的负责人,这个时候会选择主动去找SigmaTel谈判,因为被动地等待只会让自己损失更多的客户资源。但谈判之前一定要做好充分的准备,知己知彼,珠海炬力方面则向记者表示,目前还没有谈判的打算,但也一定不会被动等待对方的“传票”。
不管是谈和解还是上法庭,都要设法证明自己的产品没有侵犯别人的专利或设法证明对方的专利无效,专利侵权与否不是白纸黑字的事情,越是复杂的技术涉及的专利就越多。美国公司在申请专利的时候有可能出现专利保护范围过宽的情况,打官司的时候应该抓住所有的细节。另外,专利纠纷闹上法庭很难有绝对的胜负之分,往往以和解收场,怎样把损失减少到最小,是企业应该思考的问题。
珠海炬力在SOC整体架构设计、数模混合设计、高低压混合设计、低噪音、低功耗性能设计等方面已具有国际先进水平,并且在核心处理器、接口电路、转换电路、嵌入式软体等多方面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在多媒体音视频领域等国际标准制式方面有多项算法应用研究成果。珠海炬力的MP3解码芯片,目前拥有的客户超过百家,他们大多为国内厂家及国外知名公司的国内设计生产厂,甚至还有部分国外客户。
珠海炬力认为:在国际化的市场竞争中,某些公司在产品竞争中已处于劣势时,就会实施某些商业干扰行为,拿知识产权作文章,这是国内企业真正步入国际市场,逐渐成长过程中经常遇到的问题。
2005年1月初,SigmaTel在德州奥斯汀的美国联邦法院向珠海炬力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提起诉讼,指控后者侵犯了有关便携式MP3播放器用系统级芯片(SoC)控制器的数项专利。珠海炬力对此予以否认,称公司解码芯片均为自主研发。随后,在2005年11月,珠海炬力在深圳向SigmaTel提起诉讼,指控后者“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破坏正常市场秩序,侵害炬力公司合法权益”,由此上演诉讼拉锯战。
2005年3月14日,SigmaTel又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提出对珠海炬力的投诉。如果ITC确定珠海炬力存在侵权行为,该机构将有权禁止珠海炬力的产品出口到美国。
2006年3月22日消息,据国外媒体报道,中国芯片厂商珠海炬力本周二宣布,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已经初步裁定,该公司的部分音频处理器侵犯了SigmaTel公司的两项专利。
2006年6月,MP3芯片制造商珠海炬力公司近日已获得国内相关司法机构颁布的“诉前禁令”,即珠海炬力有权申请禁止Sigma-Tel侵权产品在中国市场的销售、生产和出口海外等一切商业行为。珠海炬力方面称,这是国内司法机构首次针对高科技产业涉外案件使用“诉前禁令”。
2006年6月,SigmaTel正在全球范围内以维护知识产权的方式向MP3产业链上的众多企业发难,已经向包括亚洲、美国和欧洲等地区在内的多家公司发出律师信。6月底在北京起诉深圳北奥,近日又追加大中电器为第二被告,此前SigmaTel在韩国起诉Telechips公司侵犯其专利。7月6日,生产优百特MP3播放器产品的天佑科技集团副总经理冯辉表示,天佑科技也曾收到类似的律师函,不过天佑仍然选择从炬力采购绝大部分芯片。
2006年6月,已有厂商因面临诉讼转而采用SigmaTel的芯片,爱国者已经于6月26日宣布与SigmaTel结成战略联盟,爱国者今后生产的MP3产品中,50%以上的产品将会采用Sigmatel提供的MP3芯片。Sigmatel将会把最新款的MP3芯片以最优惠的价格提供给爱国者。不过7月6日,炬力全球销售总监对此表示,华旗事实上一直在同时采用SigmaTel和炬力两家公司的产品,而且爱国者其实主要在经营品牌,与SigmaTel的结盟可能很大程度上是爱国者的OEM、ODM工厂在推动。
2006年8月,珠海炬力集成电路设计有限公司CEO叶南宏宣布,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将推迟发布最终判决,委员会更正了专利522的解读,要求法官基于更正后的专利解读,重新审理是否部分侵权。
2006年9月13日,炬力正式向深圳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Sigmatel及其子公司侵犯了炬力拥有的一项核心技术专利,并要求矽玛特立即停止进口、使用、销售、制造涉案芯片产品及包含涉案芯片的播放器,同时向Sigmatel索赔9800万元人民币。
2006年9月16日,美国东部时间9月15日,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本周五做出最终裁决,珠海炬力生产的数字音乐播放器系统芯片控制器侵犯了SigmaTel的两项专利。
ITC再次确认了今年3月做出的初步裁决,认定SigmaTel的专利有效且受到侵犯,并禁止珠海炬力生产的侵权芯片出口到美国。不久,珠海炬力宣布将不再向美国出口侵权案涉及的产品。珠海炬力CEO叶南宏表示:“我们一直积极配合ITC的审核,并采取了必要的措施,以确保争议产品不再出口到美国市场。”
2006年10月27日,SigmaTel高调宣布,其知识产权保护战略继续获得全球范围的支持。美国电子产品制造商高飞电子与SigmaTel在近日达成协议,SigmaTel在高飞电子支付其现金的基础上,允许进口其炬力芯片的存货,而高飞电子同意清空存货后,将遵守ITC的禁止进口令。
2006年11,珠海炬力提申请。重新审SigmaTel专利。
2007年1月5日,珠海炬力正式向美国联邦巡回法院(CAFC)就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早前的判决提起上诉,请求驳回该判决。
2007年6月21日,珠海炬力宣布,已与美国MP3芯片制造商SigmaTel达成全面和解协议。
在本土企业屡屡遭受海外“专利大棒”迫缴纳巨额专利费的中国IT行业,珠海炬力与美国SigmaTel达成的“专利交互授权”协议,尤为抢眼。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珠海炬力和SigmaTel将撤销针对彼此及彼此客户的全部诉讼,并且达成共识:在未来三年之内,双方也不会因可能出现的第三方专利或其它法律行为,再次提请诉讼。此外,双方还就彼此所拥有的全部专利,达成了交互授权协议。业内人士认为,双方此次宣布达成全面和解,意味着珠海炬力的反诉取得了成效,而SigmaTel在僵持许久后终于作出了让步。
自从2005年3月SigmaTel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TC)递状指控珠海炬力的芯片产品侵犯其两项专利以来,双方的“互掐”不断升级。SigmaTel起诉的范围从美国市场扩展到欧洲,起诉对象甚至扩展到了第三方客户。
业内人士分析,目前的市场环境是两家公司选择和解的主要原因,和解对双方而言都是上策,而继续斗下去对两者都是拖累。
芯片公司ZETEX前中国区总经理、现MOBILITY VENTURE顾问林博文告诉记者,起诉是SigmaTel一贯的市场策略。就起诉珠海炬力而言,其起码可以暂时先阻止珠海炬力的相关产品进入美国市场;而一旦获胜,到时候或者得到一笔价格不菲的赔偿金,或者可以长久的把竞争对手狙击在美国市场外,而自己则可以通过降价和开发新产品来巩固市场。
不过,SigmaTel的这个起诉策略并没有取得成效。起诉珠海炬力2年多来,SigmaTel非但未得到赔偿金,反而在市场份额和公司业绩上连连失守。因为,2005年1月,SigmaTel在可携式消费性电子产品SOC多媒体相关系列芯片市场的占有率一度接近70%,当时珠海炬力仅占有20%的份额,但在该和解协议达成前夕,珠海炬力的份额上升到了近50%,而SigmaTel却下降至20%左右。此外,根据这两家公司的财报,SigmaTel2005年的总收入超过3.2亿美元,是珠海炬力当年总收入的2倍多,但是到了2006年SigmaTel的总收入减少至1.6亿美元,低于珠海炬力当年1.7亿美元的总收入。
事实上,在专利纠纷不断升级的过程中,双方公司的股价也都在不断下滑。SigmaTel的股价从2005年3月的最高44.7美元跌至如今的3美元左右;珠海炬力的股价也从去年5月时的12美元下跌至如今的6美元左右,分析师对其的评级也从“买入”调至“持有”。
在这样的情况下,选择全面和解,对双方显然是一个“双赢”。对SigmaTel而言,其一方面可以节省后续巨额的诉讼费用,另一方面也消除了其在中国市场的经营障碍。在SigmaTel的2007年第一季度财报中,该公司就称其业绩下滑的主要原因便是:包括中国电子产品制造商在内的主要客户需求的疲软。
对珠海炬力而言,SigmaTel全面撤销起诉意味着,其进入全球市场的大门已经彻底打开,包括自己的众多客户在内,都不必再为法律问题担心。此外,还能减少法律方面的费用。据珠海炬力方面介绍,其近二年来已经花掉了近800万美元法律费用。
“ITC的市场禁令已经达到了效果。”对于达成和解协议,SigmaTel的首席执行官Phil Pompa表示,目前对SigmaTel而言,再交纳法律费用去维持该禁令已经意义不大,在禁令针对的市场上有多家公司已经受到了影响,该市场现在已经不是SigmaTel战略的核心。
从整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SigmaTel对珠海炬力进行诉讼,背后依靠的是美国的“337条款”。这个条款曾经在多个行业让不少中国企业谈虎色变。很显然,此次珠海炬力与SigmaTel的握手言和,对于本土企业的专利斗争,有不少借鉴意义。
从2005年3月被起诉开始,珠海炬力在半年之中前后一共提交了将近1000公斤的书面资料给ITC,并随即聘请三名专家证人,派遣五名员工出庭作证。这些在知识产权上的积累,成为珠海炬力迅速反击的武器。
2006年9月,珠海炬力开始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之身,在中国深圳反诉对方侵犯自己的一项核心专利,并要求禁止其产品进口和出口。
07年1月,珠海炬力CEO叶南宏表示,针对美国市场,公司的新产品已经在大量出货了。这些新产品是不受争议专利和禁止令所限制的。
回头看来,珠海炬力之所以能在这起官司中成功拆招,发展自有专利是最核心之处,而随后采取的在国内反诉,并取得国内司法机构“诉前禁令”的支持,也非常重要。
此外,珠海炬力还与经销商进行了成功合作,在市场上对SigmaTel造成了较大压力。与SigmaTel的强硬对抗,使得珠海炬力受到了行业的关注。4月底,作为半导体企业代表,珠海炬力受邀参加了2007中国保护知识产权高层论坛。在会上,珠海炬力董事长李湘伟呼吁国内企业,在遭遇类似事件时,应坚持主张自有知识产权。
双模双待手机的专利之争
2009年1月初,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媒体披露了一项判决,华立通信(以下简称“华立”)状告三星电子(以下简称“三星”)GSM/CDMA双模手机专利侵权案一审判决:三星侵权成立并赔偿华立人民币5000万元。
在过去几年,我国手机行业大部分核心技术专利一直被洋品牌占据,国内手机产业在核心知识产权领域的缺失,导致手机企业总是处于被动的局面,发生多起因侵犯国外专利而面临巨额赔付案例。数据显示,中国手机行业每年向国外企业支付的专利费高达上百亿美元。
此次华立起诉国外企业侵权,最直接的影响是,可谓开创了国内手机企业从知识产权被告到原告的先例。最大的意义在于,促使国内企业从创造知识产权到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提升。
早在2007年4月,华立即向法院起诉三星侵权。接到华立的起诉后,三星曾于当年5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递交无效宣告请求,主张华立的双模专利无效,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华立通信的上述专利。但经过半年多的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了华立专利有效的复审判决。
由于市场需求量较大,围绕着双模双待手机的专利纠纷一直就未曾间断。因此,直到现在,双模双待手机的专利归属于哪家公司还是个未知数。在2006年9月,全球在线以“侵犯双模专利”为由将宇龙酷派告上了法庭。经过1年多的拉锯战,今年初,全球在线和宇龙酷派达成和解,双方签订了专利许可合同书。
但事情远没有结束,全球在线董事长洪川田此后公开宣称,作为多卡双向收发手机的发明人和专利权人,将向国内外涉嫌侵权手机企业发出律师函,对期限内未签署专利许可合同的企业,将依法追究责任。
“多卡双向收发手机发明人和专利权人”这一头衔,成为了洪川田叫板国内外厂商的最大资本。在与三星的纠纷中,华立同样表示,公司是GSM/CDMA双模手机的专利持有者,该公司表示,已于2002年1月申请了《CDMA/GSM双模式移动通信的方法及通信设备》发明专利,并且基本覆盖了GSM/CDMA双模通信产品的主要硬件设计思想和实现手段。
我国3家企业抄袭德国客车设计被判赔2116万[1]
认为江苏盐城中威客车公司(简称中威客车公司)等3家中国公司生产销售的大客车“抄袭”了自家客车的外观设计,德国尼欧普兰汽车公司将其告上法院,索赔4000余万。2009年1月21日,北京市一中院一审判决中方3公司赔偿德国公司2116万余元。
德国尼欧普兰汽车有限公司起诉称,2005年,他们生产销售了“欧洲星航线”系列客车并享有专利。次年该公司就发现,中威客车公司、中大工业集团公司生产和销售的A9系列客车涉嫌侵权。在北京地区,该系列客车由北京中通星华汽车销售公司对外销售。
法庭审理时,德国尼欧普兰公司认为,该系列客车已经侵犯了“欧洲星航线”客车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他们要求上述3家被告公司停止生产和销售涉案侵权产品,两家生产商则连带赔偿自己4000万元经济损失。此前,为了打这起官司,尼欧普兰公司特地斥资近百万元购买了一辆被告生产的客车,递交法庭,作为证据。
而被告生产商中威公司认为,被指侵权的产品外观,由该公司自主开发,并未构成侵权。而销售商中通公司则称,他们作为销售商,无法确认商品是否侵权。
最终,通过对比中威公司制造的A9系列客车与“欧洲星航线”客车的外观,法院认为,两者有着众多相同的设计,而这些设计基本构成了客车的整体外观。虽然少部分设计上存在一定差异,但这些差异都属于局部细微差异,对于客车产品整体外观的视觉效果不会产生显著影响。
北京市一中院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北京中通星华汽车销售公司应立即停止销售涉案客车;中威客车公司、中大工业集团公司应停止制造该侵权客车,并共同赔偿原告2000万元经济损失及116万元诉讼合理支出。
“染色机”专利申请案[2]
“染色机(J)”、“染色机(K)”、“染色机(L)”、“染色机(M)”和“染色机(N)”,究竟是五项外观设计专利,还是因与相邻的两个外观设计相似而被宣告无效?就此,引起并展开了一场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这个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一打就是3年,作为专利申请人——科万商标投资有限公司尝过胜果,吃过败仗,但纠纷依旧没有定论。
2009年2月12日上午9点,最高人民法院第三法庭,即知识产权庭的三位法官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这起复杂疑难的专利纠纷案。
我们来看一下这起案件的原委。
2002年7月,科万商标投资有限公司成功申请到“染色机(A)”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一个月后,科万公司又于8月6日分别申请了名称为“染色机(J)”、“染色机(K)”、“染色机(L)”、“染色机(M)”、“染色机(N)”的外观设计专利,五项专利均被授予了外观设计专利权。
科万公司原以为已将六项外观设计专利权全部纳入“囊中”,谁知,偏偏半路杀出个“程咬金”。佛山市顺德区信达染整机械有限公司于2005年2月18日,针对上述五项专利分别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信达公司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理由是:根据我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关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的规定,而科万公司对于同样的发明创造申请了六项专利,违背了禁止重复授权的原则。
专利复审委依法组成了合议组针对上述五件无效宣告请求进行了合案审理。在口头审理中,合议组针对上述五项专利询问科万公司。由于上述五项专利均处于无效宣告程序,在上述五项专利被认定相同或相近似导致重复授权有可能被宣告无效的情况下,是否选择放弃其中一项或多项专利。科万公司明确声明不放弃任何一项专利权。
2005年12月12日,专利复审委作出了审查决定,认为窗口数量相近的外观设计专利相互近似,在专利权人未选择放弃本专利或对比专利的情况下,宣告本专利无效,最终第二次“染色机”五项专利申请全部被宣告无效。
眼看着到手的五项专利瞬间成了泡影,科万公司决定诉诸法律,夺回专利权。2006年2月16日,科万公司以专利复审委为被告向北京一中院提起诉讼,认为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同样的发明创造,对外观设计专利而言只是指相同的外观设计,而不包括相近似的外观设计,本专利与对比文件的外观设计属于相近似的外观设计,不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同样的发明创造。
经过审理,北京一中院认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制定的《审查指南》中规定了同样的外观设计是指两项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这一规定是完全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立法目的,科万公司关于同样的外观设计只是指相同的外观设计的主张,是对专利法的曲解,不符合立法宗旨。
专利复审委员会已经告知了科万公司可能存在重复授权的有关专利的范围,允许科万公司进行选择,并给予了科万公司充分的时间进行选择。在此情况下,科万公司对其所拥有的专利权所面临的被宣告无效的风险是清楚的,但科万公司在合理的时间内仍坚持不放弃,最后导致的法律后果只能由科万公司自行承担。北京一中院判决维持了复审委的决定。
但是,对于痛失的五项专利权,科万公司仍不甘心,于2006年8月11日,上诉至北京高院。科万公司的理由为,依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同样的外观设计中“同样”应指“相同”不包括“相近似”;本专利与对比文件不相同,也不相近似。
北京高院经过审理认为:科万公司依据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在同一日对相同产品的五项相近似设计申请了五项外观设计专利。但是,专利复审委员会和原审法院又依据细则十三条第一款认为它们构成重复授权,并宣告它们全部无效,这一做法显失公平。
北京高院进一步指出:申请人的发明创造只要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没有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即应当予以保护。
其实,在实践中,申请人一方面为了扩大其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防止他人仿冒其外观设计,另一方面为适应不同消费者的需求,提高其竞争优势,往往在同一日就相同产品申请两个或两个以上相近似的外观设计。而北京高院认为:这种做法不为法律所禁止,也未侵犯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关于鼓励发明创造、促进科技创新和进步的立法本意,应当予以认可。
北京高院还指出:对于《审查指南》“同样的外观设计指两项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的规定,在同一主体于同一日申请多项相近似外观设计的情况下,上述规定明显与专利法及其细则的立法本意不符。此时,“同样的外观设计”仅应解释为外观设计相同,而不应包括相近似的情况。
因此,北京高院作出了维持五项专利权有效的终审判决。
尽管一审二审双方各有胜负,但五项专利权能否最终花落科万公司,最高法院的审判结果显得至关重要。在法庭上,尽管双方辩论激烈,但围绕的焦点主要在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规定的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被授予一项专利的规定,是否包括相似的发明创造。
在最高法院的庭审过程中,专利复审委认为:争议关联专利共有六件,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维持其中一件有效,宣告其他五件无效,适当保护了专利权人的利益。
专利复审委还称:根据专利法第九条与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可以看出并没有对“同样的发明创造”区别是否为同一申请人同一日申请。专利法第九条和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款二者分别从不同的情况出发对禁止重复授权进行了规定。二者均使用的是同一法律术语“同样的发明创造”。无论是否为同一申请人也无论是否为同一日申请,只要有两项以上同样的发明创造存在,就会出现权利的冲突。由于避免重复授权的法律并不区分申请人以及申请时间,那么,在对法条中法律术语的解释也应当遵循相同的原则。
而科万公司则称,专利复审委作出五项专利申请全部宣告无效的决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
本案的审判长、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法官王永昌在庭审后告诉记者,近些年来,全国法院受理的专利权案件呈平稳增长的趋势,大约每年在4000件左右。在专利权案件中,侵权的案件占绝大多数,并且侵权的标的额大幅增加,有的个案达到几千万甚至几个亿。专利权案件的分布也不平衡,主要集中在沿海发达地区。案件本身的难度越来越大,涉及的法律知识和科技专业知识也越来越多。本案的典型意义在于,对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的规定如何准确理解和适用。同时本案的最终审判结果,对于如何认定单元结构数量增减这样的外观设计的近似性问题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微软诉专利复审委要求撤销郑码输入法专利权案
在遭郑码起诉侵权之后,微软一纸诉状将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诉至法院,要求专利复审委撤销郑码输入法的专利权。此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庭审中,微软公司两名代理人在法庭内展开一幅长宽均为1米左右的大投影屏。出于对这起案件的重视,微软公司代理人特意制作了输入法逻辑流程图用幻灯片播放,以便更直观地向法官进行说明。除了微软和专利局复审委的代理人外,参加庭审的还有此案的第三人,郑码创始人之一的郑珑女士。
庭审中,微软公司代理人提出,目前有包括权力要求限定不清、得不到说明书支持、不具有新颖性、不具有创造性在内的4个确凿的理由可以证明,郑码取得专利权违反了我国《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专利局复审委做出的维持该专利权的决定也就属于违法。
被告专利局复审委的代理人认为,该局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因此要求法院驳回微软的起诉请求,而郑珑女士也表示同意专利局复审委的决定。
庭审过程中,双方代理人比照投影上打出的郑码输入法各种操作程序,就郑码权利要求是否存在瑕疵展开了激烈的交锋。
其实,微软的这场行政官司缘起于十年前这家全球最大的软件公司进入中国市场。1994年,刚刚打入中国市场的微软为了更好地适用于中国用户,试图找出一款汉字输入法加入Windows操作系统,最终确定在Windows3.2和Windows95中使用郑码输入法和中易字库。
郑码输入法是一种利用英文键盘输入汉字的输入法,由郑易里先生及其女儿郑珑共同发明,1989年获得中国发明专利。后经郑易里及郑珑授权,北京中易中标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该专利进行使用。
2008年1月15日,郑码输入法版权所有方北京中易中标电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起诉美国微软公司在10多年的时间内违法使用郑码输入法、侵犯知识产权。
中易公司起诉微软后,微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判定郑码输入法专利无效,但遭专利复审委驳回。微软不服专利复审委的裁定,遂向一中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专利委的相关裁定,并重新对此事件进行审查决定。
此案结局尚未定晓,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灿坤公司专利权保护案
2001年12月,厦门灿坤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发现宁波某公司生产的KB—5288型超强爆炸蒸汽熨斗与其ZL00302641.8号外观设计专利极为相似,遂将其诉上法庭,要求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还向法院申请对被告采取责令停止侵权的措施,即我们通常所称的“临时措施”或“临时禁令”。
法院受理后,作出了责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和销售KB—5288型超强爆炸蒸汽熨斗的裁定,并查封了被告库存的KB—5288型超强爆炸蒸汽熨斗成品及半成品。“临时禁令”实施后不久,被告主动要求法院主持调解,并在法院的监督下销毁了侵权产品的模具。
此案是厦门法院首次发布“临时禁令”的案例,也是厦门知识产权审判进程中,首次完整地销毁侵权物品的案例。
思科华为案
2003年1月23日,思科公司正式向美国德克萨斯州马歇尔地区法院起诉中国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及其美国分公司,要求停止侵犯思科知识产权,其诉状包括以下4个要点:抄袭思科路由器软件(IOS)源代码;抄袭思科技术文档;抄袭思科“命令行接口”,这是思科IOS软件一个重要组成部件;侵犯思科在路由协议方面至少5项专利。思科声称此次诉讼旨在寻求法律禁令以制止华为对其知识产权继续进行侵犯并弥补华为的非法侵权行为对思科所造成的损失。思科请求法院下令禁止华为出售这些侵权产品,并要求华为予以经济赔偿。
此前,思科公司的CEO钱伯斯表示,思科不会将低端网络设备市场拱手让给产品价格较低的竞争对手。钱伯斯说,思科面临的新的挑战将来自以中国的华为公司为代表的亚洲网络设备厂商。
业界分析人士指出,戴尔对思科的威胁主要在美国,而华为的威胁则是全球性的,尤其是在亚洲。更有分析师表示,华为公司对网络市场的长期影响就像丰田和本田两家公司对汽车的影响那样。
2003年1月24日,华为公司对此案作出回应,表示一贯尊重他人知识产权,并注重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华为公司发表声明:本公司正与法律顾问咨询,着手了解并解决此事,目前暂不作评论。我们一直坚持将不少于年收入10%的经费及超过1万名工程师投入研发中,拥有自己的核心技术。作为负责任的企业,无论在何处运作,它都尊重当地的法律法规。公司坚信合作伙伴关系、开放合作以及公平竞争的价值,并在实践中贯彻执行。华为及其子公司的业务运作正常进行。公司的关注点仍然是自己的客户、合作伙伴和员工。
2003年2月7日,华为公司宣布已停止部分被指侵权产品在美国市场上的销售。华为称已经将其Quidway路由器从其美国网站上撤除,并表示正在回收在美国售出的少量此类产品。
思科在向法庭递交的文件中称,华为在设法消除美国市场上的证据,阻止美国法庭就思科的指控作出判决。华为称,他们已经停止在美国市场出售和经销这些产品。华为称美国销售额不大,不会给该公司造成重大影响。华为称其将开发其他不涉嫌思科指控的新产品。
2003年3月18日,华为一名前雇员在递交联邦法庭的文件中声称,华为抄袭思科,连瑕疵都一样。
这位原任华为美国子公司的行政及人力资源经理在递交德州地区法院的声明中称:“一名华为的工程师告诉我,由于存在许多与思科的路由器相同的问题,新的Quidway路由器将停止发货。程序瑕疵似乎显示,思科的路由器与华为的路由器之间存在相似性,华为正积极试图修补与思科软件相同的程序上的瑕疵。”
2003年3月19日,华为否认剽窃思科的知识产权,并指控思科出于垄断市场的目的诋毁该公司的形象。
华为在提交到法院的文件中称,总的来说,它并没有复制思科的互联网操作系统软件。但华为对其工程师可能已经获得思科的部分软件一事似乎并未完全否认。华为否认其软件的“大部分”同思科的软件相同,还否认了思科的第二项指控,这项指控认为华为已获取了思科的“全部”源代码。但华为的律师称,该公司路由器软件的一部分可能来自思科系统。
华为的律师表示,文件的措辞“特意”留有余地,即不排除华为的一小部分软件来源于思科源代码的可能性,华为仍在对思科提出的指控进行调查,并将另行提交资料。
2003年3月20日,华为公司与美国3COM公司联合宣布,双方将组建合资企业——华为-3COM公司,共同经营数据通信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销售业务。
新公司总部设在香港,由华为控股。此次合作将有助于华为更快速、更大规模地进入国际市场,并使3COM公司立即进入潜力巨大的中国市场,降低各自市场拓展的成本。合资公司将汇聚双方的优势,在欧洲、北美、中国以及全球范围,提供更强有力的低成本、高质量的网络解决方案,使广大客户、分销商和合作伙伴拥有更多的选择权。”
2003年6月,受理此案的马歇尔联邦法院发布初步禁止令,令华为停止使用思科提出的有争议的一些路由器软件源代码。禁止令在诉讼过程中为了防止原告损失进一步扩大,先行由法官签发的一种令状。还不需要特别确凿的证据,只需要法官判断是否必须。
2003年6月11日,3COM正式介入诉讼,要求判决与华为合资生产的产品没有侵权,以保证其与华为的新合资公司产品的顺利销售。2003年10月,思科与华为达成一个初步协议,同意引入独立第三方进行技术审核,并在完成审核之前终止诉讼。
2004年7月28日22点(美国中部时间8点),华为、华为3com和思科三家公司同时向美国德州法院提出了中止上诉的申请,这个请求被法官予以了批准并立刻生效,这意味着三方均不得再就此案或者其它相同事由提起诉讼,从而使得已经历时一年半时间的思科与华为知识产权官司终于划上了一个终结符号。
一年多来,随着思科诉华为案的不断深入,人们对这起被称之为“中美IT知识产权第一大案”给予了极大的关注,各大媒体关于这一案件的评论非常之多,大家不约而同地将目光聚焦到了知识产权的维护上。实质上,思科与华为之间的这场官司,不仅仅是技术专利和知识产权的纠纷,而是一场上升到了经济层面的博弈。在这场高水平的博弈中,双方均表现出了一种用实力证明自己的态度,并采用了一种用理性解决问题的方式。
【注释】
[1]资料来源:京华时报
[2]资料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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