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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公司法层面规制关联交易

时间:2022-05-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公司法》仅对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等的忠实义务,董事、经理与公司之间关联交易的批准制度,董事、监事、经理因非公平关联交易而致公司受损时的赔偿责任等作了原则性的规定。《公司法》对关联交易的规定近乎空白,致使对于程序上公正、实质上不公正的非公平关联交易不能从法律上确认其无效性。

第四节 从公司法层面规制关联交易

早在1993年我国《公司法》就提出对关联交易规范相关的规定,规定股份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等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当时公司法存在的主要问题是,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没有对关联交易的直接规定,致使关联交易制度的基本内容存在重大缺失。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基本上解决了这些缺失与漏洞

《公司法》与《证券法》一样,几乎没有对关联交易加以专门规范,关联交易法规的法律层次较低。我国《公司法》仅对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等的忠实义务,董事、经理与公司之间关联交易的批准制度,董事、监事、经理因非公平关联交易而致公司受损时的赔偿责任等作了原则性的规定。 《公司法》对关联交易的规定近乎空白,致使对于程序上公正、实质上不公正的非公平关联交易不能从法律上确认其无效性。当控股股东从上市公司转移利益,掏空上市公司时,中小股东不能越位代表上市公司直接对控股股东提起诉讼,而上市公司作为控股股东的内部人也不可能提起诉讼。由此导致程序上公正、实质不公正的非公平关联交易的合法存在。即对于非公平的关联交易,只要遵循了相关股东、董事在表决时的回避制度和充分披露制度,就是合法的,虽然其价格显失公允。另外,我国的公司法也没有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专门条款,在控股股东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从上市公司套现,致使上市公司资不抵债时,控股股东仅承担有限责任,债权人处于弱势地位。

因此,应该尽快完善《公司法》,保护中小股东和债权人利益。应将关联方关系和关联交易的规范提高到《公司法》层次,确保从法律上确认非公平关联交易的无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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