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应调整和协调各项法规的定位与职能

应调整和协调各项法规的定位与职能

时间:2022-05-2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证券法》对关联交易的规制应着重对上市公司利用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现象进行规制,同时对利用关联交易内幕信息操纵二级市场股价现象进行规范,对关联交易信息知情人员的违法行为明确处罚措施。

一、应调整和协调各项法规的定位与职能

由于监管视角和重点的不同,各个有权机关目前已颁布的关联交易规范还没有形成有机的整体,各规范彼此之间的关系还没有完全理顺,散见于各具体制度中,甚至有时存在冲突,如在各类法规中,对关联人和关联交易的规范不尽相同,即使在沪深《上市规则》与《企业会计准则36号——关联方披露》(以下简称《关联方披露》)中,对关联人的定义都存在一定的差异。

从操作性考虑,除去政策制定者本位考虑,至少应该在重大原则、范围、概念上做到相对统一规范,这样的结果是在节约成本的同时,效率得以提高,制度得到优化,关联交易也彰显公平。

同时应对非公平或不当交易加强预防和惩治机制,对受到损害方采取救济措施。因此,应由《公司法》和《证券法》分别对公司关联交易和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进行立法规制。 《公司法》对关联交易的规制应注重原则性规定,明确关联交易的界定、对关联交易进行监管的基本原则、审批程序以及违规惩治措施,提高监管法规的层次。

《证券法》对关联交易的规制应着重对上市公司利用关联交易操纵利润的现象进行规制,同时对利用关联交易内幕信息操纵二级市场股价现象进行规范,对关联交易信息知情人员的违法行为明确处罚措施。从立法技术角度考虑,《证券法》可以不做细致的条款安排,借鉴美国、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平性、程序正义性、信息披露充分性及法律责任作原则性规定,而由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做出更详细的要求。

《关联方披露》则应该从会计处理方面进一步完善关联交易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关联人的详细归类。

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应侧重对各种方式非公平关联交易的规制,从便于把握和操作的角度规定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具体披露义务、相关机构的监管措施和违规处罚措施。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