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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分担损失

时间:2022-05-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公平分担不是说加害人与受害人各打五十大板,平均分担损失。次日凌晨,被告陆某驾驶该车从外地返回途中发生火灾,造成轿车全部烧毁。为赔偿问题,原告田某诉至法院。但原、被告之间借用车辆的法律关系客观存在,被告是借用关系的受益者,原告车辆烧毁的损失应适用公平原则进行处理,原、被告各承担50%的责任为宜。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

□ 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公平分担损失的规定。

公平分担适用于行为人和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的情况。如果损害由受害人过错造成,应当由其自己负责;如果由行为人或者第三人过错造成,应当由行为人或者第三人负责;如果行为人和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有过错,应当根据他们的过错程度和原因力分配责任。也就是说,只要有过错责任人,都不适用本条规定。

公平分担不是说加害人与受害人各打五十大板,平均分担损失。确定损失分担,应当考虑行为的手段、情节、损失大小、影响程度、双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达到公平合理、及时化解矛盾、妥善解决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目的。

【以案说法15】被告陆某向原告田某借用轿车一辆,自己驾车去外地。次日凌晨,被告陆某驾驶该车从外地返回途中发生火灾,造成轿车全部烧毁。消防部门认定:“起火部位位于驾驶室,仪表盘和引擎盖之间,具体火灾原因不明”。为赔偿问题,原告田某诉至法院。在本案中,依照当事人的举证和消防部门对火灾原因的认定,因无法查明起火原因,既不能认定被告管理、使用不当造成车辆烧毁,又难以认定原告出借车辆自身存在的质量隐患造成车辆烧毁。但原、被告之间借用车辆的法律关系客观存在,被告是借用关系的受益者,原告车辆烧毁的损失应适用公平原则进行处理,原、被告各承担50%的责任为宜。

关联参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5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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