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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简单的“斗地主”谈起

时间:2022-05-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我们知道“斗地主”有“三人玩法”与“四人玩法”之分。当三人进行“斗地主”时,通过摸底牌的权利利用,决定了谁是地主,谁是佃户。通过分析,我们从“斗地主”中能体会到博弈的基本要素。因此,博弈的构成至少有两个同时参与影响的参与者,或称为博弈主体。由此可见,博弈论中的战略是可以纲举目张的,直接对整个局势形成重大影响。

我们知道“斗地主”有“三人玩法”与“四人玩法”之分。当三人进行“斗地主”时,通过摸底牌的权利利用,决定了谁是地主,谁是佃户。作为地主一方凭着先出牌和多有底牌的优势,要想赢得两家,就要精于计算,同时还要精于攻心,给对方造成错觉,从而有机可逃,赢得胜利。作为佃户,只能通过两家联手来制服庄家。庄家的技巧在于打破另两家的合纵连横,佃户的技巧在于阻击对手的强攻与逃脱。当然对于佃户来讲,坐在地主的左位与右位,其技法是有差异的。左方是尽力要顶,或者为对手搭桥,阻击庄家出顺手牌,防止庄家小牌的出逃,右家在于尽量让同伴走顺手牌,因而要尽力与同伴配合,还要考虑断庄家的桥,不能明知庄家哪一类牌强势就出哪一类,而是要专选庄家的弱势牌或断路牌进行猛攻,穷追不舍。当然,为了让同伴接手,有时也要学会留接手牌,即留同伴强牌类型中的小牌,以便让对手顺利接牌跳过庄家。通过与同伴在牌型上的有力配合,达到制服庄家的目的。

通过分析,我们从“斗地主”中能体会到博弈的基本要素。

在博弈中存在一个必需的因素,那就是并非一个人在一个毫无干扰的真空状态下作决策。从经济学的角度来看,如果是一个人作决策而不受到他人干扰的话,那就是传统经济学或管理学中经常研究的最优化问题,也就是一个人或一个公司在一个既定的局面或情况下如何决策的问题。

单一的行为选择不能称为真正的博弈者,博弈者的身边充斥着与之具有相互关系的主观能动性的决策者,他们的选择与其他博弈者的选择相互作用、相互影响。这种互动关系自然会对博弈各方的思维和行动产生重要的影响,有时甚至直接影响着其他参与者的决策结果。因此,博弈的构成至少有两个同时参与影响的参与者,或称为博弈主体。

以建设工程公司为例,在法律风险管控的博弈过程中,博弈的主体主要有以下几类:

(1)股东或投资建设的投资者以及建设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

(2)地方行政管理部门;

(3)有劳资关系的员工;

(4)有周边相邻关系的村民或其他单位;

(5)潜在产品需求客户;

(6)项目建设总包方(如EPC总包方)与施工承包方;

(7)物资供应商;

(8)债权人;

(9)债务人;

(10)其他干系人。

博弈中的资源不仅仅是指自然资源,如矿山、石油、土地、水资源等,还包括了各种社会资源,如人际、信誉、学历、职位等。如果这些资源是无限供给的,那么我们就不需要在具体的利益冲突中苦思冥想了,因为既然一招就可达到预期目的,何必煞费心机呢。

资源不仅具有客观性,有时也反作用于人的主观能动性。人们之所以会参与博弈是受到利益的吸引或驱动,预期将来所获得利益的大小直接影响到竞争博弈的吸引力,参与者的关注程度和博弈者的预先付出(包括时间成本)。经济学的效用理论可以用来解释这个问题,凡是自己具有强烈占有欲的对象肯定就意味着资源稀缺,反之亦然。如果人人礼让使得客观的资源变得毫无价值,犹如沙漠的沙子,自然就不会吸引博弈者争抢了,相反,如果沙子在采沙场就不一样了,会引来众多的采沙者,如果引进建筑市场就会有众多的供给者(不一定就是采沙者)与众多的消费者来参与沙子供需谈判,就会产生供给各方对市场分配、占有及控制的竞争与博弈,在实质的市场中还可能引来市场外势力因素的控制与支配,让沙子的价格远脱离市场价格,影响用户的利益。

当然,不可否认的是在多方博弈中:一方面博弈者之间会发生冲突;另一方面他们当中也可能包含着合作的潜力。市场的运行也符合对立的统一规律。例如,在公司,法务人员和纪委人员没有根本的利益冲突,但由于分工不同,工作职责不同,所站的立场必然有异,现时更多地存在或包含着合作。有时,从表面上看纪委人员是合法对商务人员的业务进行效能督查,需要法务人员的配合,实质上也是对法务工作是否尽职尽责的督查。反过来法务人员的咨询答复意见也可帮助纪委人员更进一步地了解商务人员的尽职尽责情况或让纪委人员更全面地适用法律与公司制度。在与纪委人员的配合中,法务人员不能脱离具体的事务而去要求商务人员陈述与纪委观点差异的原因所在,以及要求商务人员去提供与交易合同有关的相关法律文书,绝不能“明哲保身,但求无过”,不与商务人员进行协商、沟通,直接按照纪委的要求出具意见,这样就有悖法务人员立场公正的行为准则。任何法务工作都离不开事先的沟通。

所谓战略,通俗地说就是计策、谋划,是博弈参与者所能够选择的手段或方法。而博弈论的战略选择,是先对局势和整体状况进行分析,确定局势特征,找出其中关键因素甚至关键路径,然后在最重要的目标上进行战略选择。由此可见,博弈论中的战略是可以纲举目张的,直接对整个局势形成重大影响。以现实婚姻的博弈战略为例,最有趣的博弈莫过于“女A男F”现象了。

在我国由于受传统思想的影响,男人在找对象方面总不希望找一位比自己强的女人,而女人大多不愿意找一位比自己弱势的男人,这样将男女划分成A/B/C/D/F五类之后,往往优先搭配的是男A女B;男B女C;男C女D,最后剩男当然是F,剩女当然是A。

“女A男F”的寓意其实就是在资源的寻找中如何运用战略产生优势,避免弱势。错位的求偶方式说明在市场大潮中过于强势很可能使自己的优势并不一定能够最优化发挥。这就应了“商场如战场”的老话,运用战术得当就能以弱胜强。公司在商务招标过程中也存在此种现象,过高的供应商设置门槛可能使很多有实力的投标者望而生畏或望而生疑,认为招标方是特有所求,从而影响优质供应商的充分参与。

明白策略的重要性,还要明白策略运用的时机。法务人在非诉的谈判、论辩、说理中要学会控制时机,面对不利因素学会转移方向或角度,对自己不利的方向与角度要及时回避,对自己有利的要抓住战机,形成集中优势阐明自己的观点。同时,在争议处理过程中,还要学会换位思考,懂得强势方如不换位思考,不及时调整策略,其得益不一定最大的道理。

信息是博弈者必须掌握的要素,博弈的胜败往往取决于各方对信息的掌握程度。有时博弈双方所掌握的信息是相当的,如当纪委要求公司法务人员就合同的相关事项出具法律意见时,相对纪委人员与法务人员来讲,商务人员所掌握的或拥有的信息(证据)就是完全的,因为合同的完成主要以商务人员为主导,通过纪委掌握的基本事实是各方都已掌握的,主要是合同的归档文件。但有些时候,信息的掌握并不是完全对称的,人们决策的信息条件是不确定的。因此,得益的大小也与博弈者掌握信息的多少有关,但绝不能理解为信息掌握的多,就一定能够得益大。在实际的博弈过程中,不可否认的是博弈者在行动之前总要收集更多的信息以便充分利用,有时却适得其反,你收集的重点正好给对方以某种信息或启示,对方会因而改变策略或方向。

博弈者拥有了一定的信息,制订了自己的战略,赢得胜利的另一因素就是博弈者行动的先后次序了,如公司非诉中证据出示的先后顺序对于双方当事人来说就十分重要。最经典的博弈案例“田忌赛马”中先出场哪一匹马,接着出场哪一匹,最后出场哪一匹就是秩序的选择问题。

还有在合同谈判中,是先谈合同价款、质量标准、交货日期好,还是先谈支付条件、违约责任、侵权责任追究等条款好,这就是一个行动的秩序选择的问题。对于卖方来讲,当然是希望先谈合同价款与交货期,确定对方的价格底限后,通过反扣还会影响到其他条款,甚至因此而提高价款;对于买方来讲,当然不希望先把合同价款定了,否则,如果谈到其他条款,对方就可能以此提价,或者要求降低产品品质。显然,秩序严重到会影响各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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