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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认定

时间:2022-05-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之后,东埕居委会分给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西堤盐场及海域综合补偿款每人7800元,但未分给郭某将该补偿款。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认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以支持。

——郭某将诉翔安区大嶝街道东埕社区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2016)闽0213初1131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3.当事人

原告:郭某将

被告:翔安区大嶝街道东埕社区居委会(以下简称东埕居委会)

【基本案情】

郭某将与曾某丽于1987年12月2日登记结婚,郭某将的户口于1989年12月从南安市蓬岛村迁到东埕居委会(原东埕村委会)第二小组,在东埕居委会居住生活,承包东埕居委会责任田,与东埕居委会居民享受同等的权利义务,以承包的东埕居委会责任田和海域生产为生活保障,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001年6月18日,郭某将以东埕村委会第二小组居民身份向厦门市同安区大嶝镇人民政府缴交教育附加37.5元和其他统筹12.5元。经批准郭某将得到在东埕居委会坑尾社宗地,四至东至空地,西至路,南至曾某伟等厝,北至吴某平厝,土地使用面积121.23m2的宅基地使用权,郭某将在该宅基地建设一幢三层楼房。2005年8月,厦门市人民政府发给郭某将厦门市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确定郭某将的宅基地使用权;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发给郭某将厦门市农村房屋所有权证,确定郭某将房屋的所有权。东埕居委会于2009年和2014年先后发放给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每人6000元和910元补偿款,郭某将也分得相同的补偿款,此外,郭某将也与东埕居委会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样每个月得到200元的海域退养补助金。东埕居委会因西堤盐场被征收及海域退养得到补偿款后,东埕社区居民代表大会于2015年2月4日制定了《东埕社区西堤盐场及海域综合补偿款分配方案》,界定的可分配西堤盐场及海域综合补偿款的对象为于该补偿款到位时间2014年4月4日至2015年2月4日居民代表大会制定方案之日止24时前在本社区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后,东埕居委会分给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西堤盐场及海域综合补偿款每人7800元,但未分给郭某将该补偿款。郭某将遂于2016年4月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东埕居委会支付郭某将西堤盐场及海域综合补偿款共计7800元。

【案件焦点】

郭某将是否属于东埕社区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法院裁判要旨】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将并非自出生之日起即申报落户于东埕居委会,不是原始取得东埕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但郭某将与曾某丽于1987年12月2日登记结婚,并将户口于1989年12月迁到东埕村委会(东埕居委会)第二小组,属于基于婚姻嗣后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之后,郭某将在东埕居委会居住生活,承包东埕居委会责任田,与东埕居委会居民享受同等的权利和承担义务,以承包的东埕居委会责任田和海域生产为生活保障,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001年6月18日,郭某将以东埕村委会第二小组居民身份向厦门市同安区大嶝镇人民政府缴交教育附加37.5元和其他统筹12.5元。经批准郭某将得到在东埕居委会宅基地使用权,郭某将在该宅基地建设一幢三层楼房。东埕居委会于2009年和2014年先后发放给其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每人补偿款6000元和910元,郭某将也分得相同的补偿款,此外,郭某将也与东埕居委会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样每个月得到200元的海域退养补助金。据此,东埕居委会已经同意郭某将加入东埕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郭某将是东埕居委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备《东埕社区西堤盐场及海域综合补偿款分配方案》规定的可分配西堤盐场及海域综合补偿款的条件,郭某将要求东埕居委会支付西堤盐场及海域综合补偿款7800元,予以支持。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东埕社区居委会应支付郭某将西堤盐场及海域综合补偿款共计78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

【法官后语】

本案处理重点主要在于对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以支持。

具体到本案中,郭某将基于婚姻关系将户口迁到东埕居委会第二小组后,即在东埕居委会居住生活,以承包的东埕居委会责任田和海域生产为生活保障,与东埕居委会居民享受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且东埕居委会已事实上承认了郭某将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故其获得本次补偿款的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及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发展,涉及农村土地被征收征用所产生的纠纷逐年增加,在具体案件中,主要起因是外嫁女或外来女婿的权益受到侵犯,甚至出现同一集体经济组织有多次征地补偿,同一当事人多次到法院提起诉讼的现象。因此建议在农村征地补偿款的分配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结合现有法律法规和村规民约,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充分保障外来女婿和出嫁女的权益,同时,征地补偿款发放的审批机关应指导村(居)委会将涉及本村此类案件的已生效判决纳入下一次征地补偿款分配方案的制定依据,减少此类纠纷的发生。

编写人: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何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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