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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息公开集资,被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法院经审理做出如下判决:一、被告人鸿某蓝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二、被告人郭某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三、被告人陈某英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0年11月5日,犯罪嫌疑人翁某(另案处理)注册成立×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人鸿某某是该公司股东,负责公司的日常事务、人事、财务方面的管理工作。该公司自成立以后,在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情况下,以投资经营“××”“××宴”“××神酒”等餐饮、生物科技产品等项目为名,并承诺给予投资者投资款月息12%至25%不等的高额回报,面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其中被告人鸿某某多次参加公司组织的宣传产品“××神酒”、××保健品等各项活动拉拢投资者,截至2014年10月28日,××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通过上述手段吸收社会资金1492.83万元人民币,投资客户达172人,有证据证实的返息金额为222.152万元。

被告人郭某某自2011年3月至2012年9月担任×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客服经理,主要负责公司A区客户的服务。其以高额返利为名,吸引社会人员到其公司投资,发展了荣某某、吴某某等多名客户,共计投资款人民币299万元。

被告人陈某某自2012年10月至12月期间担任×市××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客服经理,主要负责B区客户的服务,其以高额返利为名,吸引社会人员到其公司投资,发展了张某、廖某等多名客户,共计投资款人民币238万元。

另查明,案件审理期间,鸿某某通过其亲属向原审法院退缴了非法所得人民币102500元。

法院经审理做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人鸿某蓝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被告人郭某华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三、被告人陈某英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四、责令各被告人将涉案违法所得退赔给被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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