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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截获信息罪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一节 非法截获信息罪一、非法截获信息罪的概念非法截获信息罪是指故意拦截计算机网络上正在传输的计算机信息,影响计算机信息的正常传输,后果严重的行为。因此,为了有效地打击非法截获信息的行为,重塑网民对网络安全的信心,非法截获信息罪的构成要件不应以“后果严重”为构成要件。

第一节 非法截获信息罪

一、非法截获信息罪的概念

非法截获信息罪是指故意拦截计算机网络上正在传输的计算机信息,影响计算机信息的正常传输,后果严重的行为。开放性是因特网最根本的特性,整个因特网建立在自由开放的基础之上。最初,美国军方在建立因特网的前身Arpanet(阿帕网)的时候,为了能使其经受住苏联的核打击,没有采用传统的中央控制式网络体系,而是建成了分布式的网络体系。同时放弃了传统的线路交换式的信息传递方式,采用了全新的包切换技术。分布式使得因特网上的各个计算机之间没有从属关系,每台计算机都只是网络的一个节点,它们之间都是平等的。同时,包切换使得人们无法阻止网上信息的传递,除非把因特网全部摧毁,否则就无法阻止仍然连在网上的计算机之间互相传递信息。后来,为了在不同的计算机之间实现信息的交流和资源的共享,采用了TCP/IP协议,这使得不同类型、不同操作系统的计算机都能通过网络交流信息和共享资源。1991年,伯纳斯·李又发明了超文本标识语言,将网上的信息以全新的方式联系起来,使得任何一个文件在任何操作系统、任何浏览器上都具有可读性。这样,分布式体系以及包切换的信息传递方式为互联网设立了总的开放框架,TCP/IP协议和超文本标识语言又为其开放性提供了软件保障,使因特网发展为现在的样子。

互联网的开放性使得不法行为人可以轻易截获网上传输的信息,经过破译后可以了解信息的内容。特别是那些具有财产价值的信息,如证券信息、银行卡的账号和密码等,往往成为犯罪嫌疑人攻击的目标。无线网络的广泛应用,在给我们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增加了信息被他人截获的风险。有鉴于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第4条规定,非法截获他人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数据资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但我国刑法并没有规定非法截获信息罪,同时该行为也不能依照其他罪名定罪处罚,因此刑法有单独设立此罪的必要。

二、非法截获信息罪的犯罪构成

(一)非法截获信息罪的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并没有特殊限制,即单位和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但构成此罪的,通常是那些精通计算机技术、知识的专业人员。单位同样能够实施非法截获他人信息的行为,如上海东方数据广播有限公司自1996年9月6日起,先后与深圳巨潮证券电脑信息有限公司和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签订深交所专有信息经营许可合同,与上海证券信息有限公司签订上交所专有信息经营许可合同,与深圳市博经闻资讯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信息服务合同。至此,上海东方数据广播有限公司获得了股票行情交易即时行情信息、即时股评信息、上市公司背景资料和其他电子刊物在上海地区的专有传播权。北京市广明星科技有限公司擅自破译了天财、通视、证威和金瑞照图文电视接收卡驱动软件中的解码程序和用户识别程序,编入自己的驱动程序,直接获得上海东方数据广播有限公司的证券信息,并于1998年底通过其分支机构上海广明星科技有限公司和伟格公司,在上海市场上低价出售上海东方数据广播有限公司的证券信息。上海东方数据广播有限公司发现后,于1999年5月19日对播出系统中的加密和解密程序重新进行了设置。广明星公司获悉后,对上海东方数据广播有限公司重新设置的解密程序又进行了破译,造成上海东方数据广播有限公司巨大的经济损失。

(二)非法截获信息罪的主观方面

非法截获信息需要行为人采取一定的技术手段截取并破译信息,即需要有行为人积极的行为。因此,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且只能是直接故意。行为人的目的和动机是多种多样的,主要是泄愤报复、要挟讹诈、盗取客户账户资金和不正当竞争等。

(三)非法截获信息罪的客体

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信息安全,对象为网络上传输的各种信息。这里的网络并不限于因特网,还包括内联网(Intranet)、外联网(Extranet)以及其他广域网、局域网等,如GSM网、有线电视网。

(四)非法截获信息罪的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法截获网络上传输的信息。这里的“违法”,是指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网络上传输的信息进行截取外,任何个人或组织所实施的截获网上传输的信息的行为。所谓截获,是指行为人通过实施的对他人之间传输的信息进行窃取和截取的行为。窃取是指行为人未经授权而通过窃听等手段获得受保护的信息;截取是指行为人未经授权首先获得受保护的信息,再将此信息发送给原信息接收者。

非法截获信息的工具和行为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通过数字播放器窃取他人信息;(2)利用计算机病毒实施窃取或者截取,最典型的窃取信息的病毒是木马(Trojan)病毒;(3)网络营运商实施的截获行为。

(五)该罪是否以“后果严重”为犯罪构成要件

依照刑法学的一般原理,犯罪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因此,某行为是否致罪,关键是看该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就某个特定的非法截获信息事件而言,对受害人造成的后果往往并不严重,但社会影响却异常严重,它往往导致公众对网络的恐惧,丧失对网络安全的信心。我国的网上交易发展缓慢,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在于网民对网络安全的担忧。因此,为了有效地打击非法截获信息的行为,重塑网民对网络安全的信心,非法截获信息罪的构成要件不应以“后果严重”为构成要件。

三、非法截获信息罪的刑罚设定

非法截获他人信息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为宜。对于情节严重的,应处以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这里的“情节严重”应理解为:(1)非法截获他人信息,次数较多,数量较大的;(2)非法截获他人信息,致使他人工作、生活受到严重妨害或身体、精神受到严重损害的;(3)非法截获他人信息,宣扬他人隐私、侮辱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4)非法截获他人信息,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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