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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和国家层面保护原住民资源和传统知识的最新发展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实施《生物多样性公约》的背景下,一些动议也着手处理原住民资源和传统知识问题。在很多情形中,规制获取和使用知识的国家法是以通过和批准《生物多样性公约》文本的形式进行的。上述法律的目的在于贯彻《生物多样性公约》,可以被认为是在有效保护传统的原住民知识中迈出了重要的一步。

在实施《生物多样性公约》的背景下,一些动议也着手处理原住民资源和传统知识问题。在地区层面,安第斯国家共同体(the Andean Community)的成员国——玻利维亚、哥伦比亚、厄瓜多尔和秘鲁【154】——在1996年通过了《关于遗传资源获取的共同制度》第391号决议(a Common Regime on Access to Genetic Resources, Decision No. 391)。【155】该决议设置了有关获取遗传资源及其副产品以及这些资源非物质成分的各种规定,非物质成分被定义为“所有的专门技术、创新或者个人或集体的实践惯例,具有现实的或潜在的价值且依附于遗传资源、其副产品或者包括其生物资源,(而不论)是否受知识产权制度保护”。【156】如果非物质成分处于危险之中,就必须确保与原住民、美洲黑人或者地方社群合理、公平地分配利益。【157】第391号决议尚未得到安第斯共同体成员国在国家层面贯彻实施。【158】2000年,安第斯共同体通过了第486号决议,取代了之前《知识产权共同制度》的决议。【159】第486号新决议中关于专利的条款包含了在披露有关获取遗传资源和传统知识的各种模式中的相关信息的义务。【160】

1998年,非洲统一组织(the Organization of African Unity, OAU,现在的非洲联盟组织African Union, AU)通过了一项非洲《关于保护当地社群、农民与育种者权利、管理生物资源获取的示范法》(简称《示范法》)并推荐示范条款作为成员国国内立法的基础。根据《示范法》的规定,在采取获取活动之前,需要获得原住民或者是地方社群的事先知情同意。【161】《示范法》还规定了从地方社群的生物资源和传统知识的利用中受益的集体权利。【162】此外,社群知识权利被定义为“社群知识权利的概念是由地方社群对生物资源或其部分或其衍生物及其惯例、创新、知识和技术拥有的那些权利”。【163】然而,此概念之后再无与之相关的确切后续规定。《示范法》明确地提及农民权,包括:


(a)保护其有关植物和动物遗传资源传统知识;(b)从植物和动物遗传资源的利用中获取平等的惠益分享;(c)参与决策的制定,包括在国家层面有关植物和动物遗传资源的保存和可持续使用;(d)保存、利用、交换和出售农场保存的种子和繁殖材料;(e)使用受本法保护的一种新育种者的品种发展农民的品种。【164】


1998年年末,东南亚国家联盟(the Association of South East Asian Nations, ASEAN,简称东盟)的成员国为了讨论东盟区域内遗传资源获取的法律框架而在一个关于自然保护和生物多样性工作组中会晤。此次会议的结果《关于遗传资源获取的东盟框架协议》(the Draft ASEAN Framework Agreement on Access to Genetic Resources)依然不完整,还需进一步讨论。【165】尽管如此,该《框架协议》设置了一些基本术语指导遗传资源获取的授权,重申了《生物多样性公约》的语言,宣称“所有的成员国均应承认、尊敬、保护和保存体现了原住民和地方社群对其自然资源、包括遗传资源的传统生活方式的知识、创新和做法”。【166】此外,原住民和地方社群应参与有关遗传资源获取的决策,并且直接征询其意见以决定惠益分享。【167】

除了地区层面的这些进展,国家层面也存在一些提议。在很多情形中,规制获取和使用知识的国家法是以通过和批准《生物多样性公约》文本的形式进行的。因此,这些国家法受到《生物多样性公约》的目标和一般条款的强烈影响,其保护客体通常是与生物多样性的保存和可持续使用有关的原住和地方社群的知识、创新和做法【168】,如哥斯达黎加、印度、秘鲁和南非。【169】

这些法律中,实施《生物多样性公约》条款最常见的方式是有关获取的合同性协议,这些协议也控制着事先知情同意和惠益分享。在此种情形中,该种协议由巴西第2502号法令、菲律宾第247号执行令规定,并称之为“研究协议”。作为一种替代选择,法律也规定了一种许可制度。【170】秘鲁第27811号法律规定了可由原住民社群赋予的使用集体知识的非排他性许可,在该文件中一些具体的规定,包括期限、补偿的一些元素,例如惠益分享以及原住民社群的能力建设。【171】在其他情形中,获取是须经由原住民社群同意并由某一官方机构授权。哥斯达黎加《生物多样性法》(The Biodiversity Law of Costa Rica)包含了这样的一种授权【172】,并额外地包含了惠益分享的规则。

作为确保惠益分享效果的一种方法,一些法律设立了收集使用者捐资的基金。通常,该基金是由一个官方机构或者一个有原住民代表参与的实体来管理。这种管理结构已经得到了应用,例如印度《生物多样性法》和秘鲁第27811号法律。【173】

当然,优先考虑的应当是收集有关传统知识的信息。然而如果没有登记人和数据库,这是不可能实现的。这也是为什么一些国家的法律已经包括了这种条款以创设登记人这个规定【174】,值得提及的是秘鲁第27811号法律。这些条款包括了三种形式的登记人。在国家层面,可以设置一家公开的登记机关,该机关应收集公有领域的传统知识信息;还可以设置一家保密的登记机关,对该机关的访问是受限的。【175】在地区层面,有关社群可根据其习俗创设登记机构【176】,这种登记机构也具有重要的法律功能。它们可以拥有一些特别法规定的社群权利,例如根据习惯法授权使用传统知识。【177】此外,已经登记的传统知识在专利申请程序中可以作为在先技术使用。【178】

上述法律的目的在于贯彻《生物多样性公约》,可以被认为是在有效保护传统的原住民知识中迈出了重要的一步。然而,或许是因为政治或官方的各种限制,这些法律付诸实践的过程似乎十分缓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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