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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掘传统文化资源

时间:2022-03-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可以说,法治文化是建设法治社会的精神动力。宁波偏据浙东海隅,其地域面积虽不大,但这块土地上诞生的文化却令人侧目。传统文化中的哪些因素属于法治文化范畴,中国传统文化与现代法治建设具有何种关联,这是中国现代法治建设的一个核心议题。
挖掘传统文化资源_全面深化改革法治宁波建设:宁波市社会科学界第五届学术大会文集:2015年度

黑格尔(1956)指出:“民族的宗教、民族的政治制度、民族的伦理、民族的法制,民族的风俗以及民族的科学、艺术和技能,都具有民族精神的标记。”同样,民族的文化作为一个国家、民族的灵魂和血脉,是国家发展、民族振兴的重要支撑,它既反映了民族的文明发展水平,也是民族赖以生存发展的文化根基所在。中华民族文明源远流长,中华民族精神生生不息,其渊源即在于中华民族文化的传承和发扬。法治文化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重要作用,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全社会学法、遵法、守法、用法的意识,以法治文化建设奠定法治国家的坚实根基。可以说,法治文化是建设法治社会的精神动力。笔者立足于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宏观背景,以宁波法治文化建设为视角,探讨依托传统文化资源,弘扬地缘文化精髓,推进地方特色法治文化建设的实践路径。

一、互融互补互动:宁波传统文化中的法治资源

(一)宁波传统文化的基本内容

中国地大物博、幅员辽阔,不同地域之间的文化各不相同,《晏子春秋・问上》对此表述为“百里而异习,千里而殊俗”。宁波偏据浙东海隅,其地域面积虽不大,但这块土地上诞生的文化却令人侧目。宁波属于典型的江南水乡兼海港城市,人文积淀丰厚,是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国大运河最南端出海口、“海上丝绸之路”东方始发港。

1.宁波地域文化形成的基本线索

将七千年前“宁波人”的生产、生活方式和习俗、精神信仰,如崇拜鸟图腾等文化展示给世人。春秋后期,越人以会稽为核心建立了浙江大地上的第一个古代王朝———越国,当时属越国统治的宁波,便拥有作为会稽郡出海口的城山渡古军港。从秦代开始的郡县制,在宁波区域设有余姚、句章、鄞、鄮四个县。自从江南地区并入秦,成为大统一国家一部分以后,内陆中心“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儒家文化一统天下,而宁波作为大会稽的一部分,处于边缘地区,儒家文化的影响则相对较弱。汉唐时期,整个浙东地区移民文化程度较高,出现了几个文化家族,而土著文化则层次较低。隋唐宋时期的宁波,儒家文化生根开花,浙东文化发展局面有了改变,明州地位开始上升,出现了任鄞县县令的北宋大政治家、变法革新人士王安石。从南宋开始,都城迁入浙江,宁波从昔日的边缘地区成为近畿之地,宁波进入大发展阶段:港口地位上升,宁波文化独立发展局面形成,此时的浙东学术开始成型,浙东学派登上历史舞台,成为中国学术界的一支劲旅。元明清时期,宁波港口民间贸易兴起,商业文化渗透加强,在工商文化积累到一定程度,宁波人群体工商意识更为浓厚,诞生了著名的“宁波帮”。此时,宁波文化也完成了从传统儒家文化到近代工商文化的过渡,宁波成为近代中国东南沿海最早接受西方工商文化的“新月文化带”的一部分(钱茂伟,2011)。

2.宁波历史上的文化流派(百度百科,2014)

宁波历史上影响力较大的学派有:①四明学派。南宋时期,明州学者杨简、袁燮、沈焕等人以研究、师承陆九渊的以“心”为构成宇宙万物来源的“心理”合一的“心学”为主,兼综理学诸学学说而形成的学派风格。 ②姚江学派。因余姚有姚江穿流而过而得名,其创始人为明代哲学家、余姚人王守仁(别号阳明)。王守仁继承和发扬了南宋陆九渊的心学,提出“心外无物”、“致良知”、“知行合一”等哲学思想,集中国古代主观唯心主义之大成,史称“王学”。 ③浙东学派。其创始人为明末清初启蒙主义思想家、余姚人黄宗羲。黄宗羲在政治上公开揭露和批判君主专制制度,指其为“使天下不得安宁”的罪恶之源,主张民权,并在经济上提出“工商皆本”,在学术上提倡“经世致用”。浙东学派是清代最有影响的学派。

3.宁波的商帮文化

提到宁波的文化,不能不提宁波的商帮文化。“宁波帮”以其强烈的创业精神和在各个领域的杰出成就,书写了中国近代史上的百年辉煌,为中国经济社会的近代化作出了重大贡献。100多年前,德国地质学家利希霍芬在多次考察中国后惊奇地发现,“沿海有特殊种族,如宁波人。宁波人在勤奋、奋斗努力、对大事业的热心和大企业家精神方面较为优秀。尤其是商业中的宁波人… …”(晓青,2004)。“宁波帮”成功的背后是最能体现浙东文化的解放思想和务实的精神、开拓性精神、组织性、团结性等。宁波商帮丰富的精神内涵可概括为独立创业、勤劳致富,以德兴业、诚信经营,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理性经商、视野宽广,报效国家、造福社会。

宁波地区的文化除了上述内容之外,还有如宗教文化、慈孝文化、藏书文化、建筑文化、青瓷文化等,限于研究目的,在此不再详述。

(二)传统文化与法治文化的关系

法治文化作为文化的一种具体形态,既与传统文化有传承关系,又有别于传统文化。传统文化中的哪些因素属于法治文化范畴,中国传统文化与现代法治建设具有何种关联,这是中国现代法治建设的一个核心议题。学界对于传统文化与现代法治之关系的理解,大致包括下列几种观点(文兵,2012):①冲突论,认为中国传统文化与现代法治相冲突的;②承续论,认为法治扎根于不同的历史与文化,中国也有它自己独有的治理方式,故应在中国传统的固有思想资源中寻求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治理方式;③互补论,认为应从中国原有的文化传统中发掘出与法治相适应的文化因素,认为现代法治是关乎公共领域,而传统文化则是关乎私人领域,两者可以在各自的领域并行不悖;④转化论,提出中国传统文化中的诸多内容,如传统文化美德的诚信,可以作为重要的思想资源引入当代的法治建设之中;⑤本土论,提出了利用本土资源,寻求本土资源即对于本国传统的利用,不仅要从历史典籍规章中去寻找,更重要的是“重视研究和发展中国社会中已有的和经济改革以来正在出现和形成的一些规范性的做法”。上述几种观点几乎涵盖了关系学范畴的全部。我们并不否认折中上述观点,可以达到“为我所用”的目的,但笔者认为,探寻传统文化与法治文化的关系,应当从客观现实生活与社会实践角度来思考。文化与法治,作为政治上层建筑,客观上由经济基础决定,主观上则取决于现实生活的需要。探寻二者的关系,应从客观现实生活与社会实践角度出发,而法治直接产生于我们现实的社会生活的需要。因此,探讨二者关系的主要目的在于如何引导、推动传统文化去适应法治建设的需要,即通过对传统文化的批判继承来促进法治建设。当然,也有学者(朱未易和朱晓易,2013)认为,“在中国这一深受人治文化传统影响的国度,法治建设首先面临的就是一个文化问题。从历史上来说,我们并不具备法治文化的传统”。虽然中国传统社会是人治的社会,但并不能因而对传统文化中的法治思想、理念全盘否定。这正如对平等理想追求比不平等的社会现实更悠久一样,不能因为社会的不平等进而否认追求平等的理想。

通过以上分析,对宁波法治文化建设而言,完全可以通过吸收、改造传统文化,从而使本土法治建设获得质的飞跃。现代法治的基本精神是法律至上、公平正义、保障人权、权力制约、社会和谐。因此,宁波传统文化中受儒家伦理影响的等级观念、宗法思想、国家本位、礼治主义都是与现代法治精神格格不入的,是需要批判的,而对于诸如浙东学派提出的民主思想、倡导实现主体的自我价值、诚实信用、兼容并蓄等符合现代法治精神的理论,则完全可以古为今用。

(三)宁波法治文化的基本特质

法治文化是指蕴含在人们内心和行为方式中的法治意识、法治原则、法治精神及其价值追求,是一个法治社会的法律制度、法律组织、法律设施所具有的文化内涵,是人们在日常生活、工作中涉及法治的行为方式,是人们的法律语言、法治文学艺术作品和法律文书中所反映和体现的法治内涵及其精神(刘斌,2011)。法治文化根植于一定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历史和现实,其培养和养成需经一个长期的社会化过程,并且大到一个国家、社会,小到一个民族、地区,所积淀形成的法治文化也各不相同。从宏观的法治文化中将宁波的法治文化具体化,可以发现,宁波法治文化除具有政治性、意志性、意识形态性等普遍特征外,还具有以下基本特质。

(1)民主性。民主是法治的前提和基础,法治文化是民主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宁波历史文化源远流长,学派思想百家争鸣,优秀的区域文化云集。明代浙东学派的代表黄宗羲从民主政治的角度,提出“天下为主,君为客”的民主思想。他说,“天下之治乱,不在一姓之兴亡,而在万民之忧乐”,主张以“天下之法”取代皇帝的“一家之法”(赵瑛,2006),从而限制君权,保证人民的基本权利,故黄宗羲也因此被誉为“中国的卢梭”。黄宗羲的政治主张抨击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开启了人们提高自身主体地位、要求民主解放的意识,对近代浙江民主思想的启蒙具有直接影响。近代以来,由于宁波地处沿海,与上海隔海相望,开放程度较早,百姓的民主意识、权利意识较强。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宁波经济迅速发展带来的民主权利意识复苏,使得民主政治特别是基层民主政治建设进展迅速,如积极参与村委会选举、村重大事项决策等,已初步形成了村民民主自治的新格局。新形势下,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取得了长足发展,法治文化的基本内核———民主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扬光大。我们所倡导的宁波法治文化,其基本特征是社会主义民主,基本内核是党领导下弘扬人民民主政治理念。

(2)广泛性。文化能产生凝聚力和向心力。千百年来,宁波特有的海洋地理区位优势、生产生活方式、历史上的多次人口迁徙、民族融合和儒家文化与商业文化的交融,造就了宁波人兼有农耕文明和海洋文明的文化特质。宁波法治文化作为现代宁波本土文化的一种具体形态,也与特殊的文化形态相联系,并非简单的社会个体的法治观念的集合,而是凝聚全体社会成员的一种共有观念,是一种升华了的法治世界观,具有集体认知和集体认同的意义。正是有了这种广泛性,才使以宁波本地差异化的文化能够抵御外来政治思想和不良文化的干扰。因此,以宁波本地文化为基础产生的宁波法治文化,也具有这种广泛性,是推动法治宁波建设、推进宁波社会发展的强有力的精神文化力量,从而作为宁波人民向善、守法的行为准则,从而实现了自觉的道德约束作用。“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宁波法治文化的凝聚力对人民的行为起到了强有力的规范、保障、引导甚至统领作用。

(3)前瞻性。宁波对法治建设一直十分重视,而且起步较早,特别是在推进依法治市工作成效明显的基础上,又适时提出了建设“法治宁波”的新战略和目标要求。2012年,宁波市出台浙江省首个法治文化建设实施意见。时任宁波市委副书记王勇在宁波市普法教育领导小组会议上,对市法治文化建设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强调法治文化建设要坚持以文化人,在深化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上下功夫;要坚持以合聚力,在整合法治资源、形成规模效应上下功夫;要坚持以实增效,在运用文化成果、丰富法治实践上下功夫。

二、理论实践创新:依托地缘文化推进特色法治文化建设的现实意义

(一)符合本土特色法治文化建设理论的要求

从理论层面上讲,2012年,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加快文化强市建设的决定,持续提高全市公民法律素质,努力营造良好法治文化氛围,全面推进“法治宁波”建设,宁波市委办、市政府办在浙江省率先出台的《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明确指出,宁波法治文化建设以“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推动法治实践”为主旨,坚持科学规划,整体推进,注重特色,创新载体,全方位、多层次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到2015年,建成一批法治文化街区、法治文化广场、法治文化长廊、法治文化中心等不同类型的法治文化平台,推出一批优秀法治文艺作品,打造一批法制宣传精品项目,为建设“法治宁波”提供内在动力、精神支撑和文化环境。加强宁波市法治文化建设主要突出法治文化阵地建设、法治文化活动、法治文化传播、法治文艺创作、法治理论研究、法治文化建设合力六个方面的特点。法治实践,理论先行,为实现法治宁波的目标,充分落实《实施意见》的相关精神,宁波法治文化建设必须结合本地文化资源,实现法治文化建设“一地一品牌”,打造具有地方特色品牌的法治文化阵地。目前,宁波市设计和建设法治文化中心、法治文化广场、法治文化公园、法治文化游步道、法治文化一条街等,也均体现出具有地方特色法治文化的“宁波品牌”和“宁波印象”。如江北区老外滩300米长的法治文化长廊、慈溪峙山法治文化广场、宁海县正学法治文化公园、镇海法治文化广场、鄞州联盛法治文化广场等法治文化品牌等已经建成并对外开放,初现宣传效应。

(二)是本土特色法治文化实践的必然选择

从实践层面上讲,法治文化的生命力和活力来源于法治城市建设的普遍规律与特定地域文化的地合,法治文化只有扎根于地域文化的土壤中,才会枝繁叶茂。法治文化建设,只有因地制宜,结合本地实际,才能确立本土法治文化建设的目的和路径,避免法治文化建设的简单化、机械化,避免照搬照抄现有版本的法治文化,才能真正为法治城市的建设提供强大的精神动力和智力支持。只有以创新的思路和方法,将城市法治建设的薄弱环节与城市本土传统文化有机结合,找准结合的着力点,才能寻找到法治文化建设的新模式、新载体、新路径,才能以文化树精神,以文化塑形象,不断探索法治城市建设的新内容和新载体,才能全面推进法治文化建设进程,从而使城市法治文化建设之路越走越远,越走越宽。从可行性方面看,宁波历史悠久,传统文化博大精深、内涵丰富,其中有大量有益成分值得汲取,法治文化完全可以从中获得丰富的滋养,形成特定地域的法治特色文化。将这些特色文化作为法治文化建设的背景和资源,必定能丰富现代法治文化的内涵,形成了独特的法治文化。

(三)是打造本土特色法治文化创新的必然选择

从创新层面上讲,在目前文化资源和要素日渐趋同的情况下,法治文化建设要冲出共性展现个性,从步调一致甚至“千人一面”走向各具特色,异彩纷呈,必须结合本地实际。综观世界文化名城,无不以独特的文化气息和丰富的人文底蕴为依托,无不因独具文化个性而大放异彩。因此,要建设法治文化文明强市,就必须在尊重法治文化发展内在规律的同时,积极萃取传统文化精髓,突出宁波作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所特有的深厚文化底蕴和丰富的人文资源,传承河姆渡文化、浙东学术文化、海洋文化、藏书文化、“宁波帮”文化以及甬剧、姚剧等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充分体现江南水乡、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现代化国际港口城市的特色文化因素,从而依托地缘文化形成差异化和特色化的法治文化。

三、继承移植为民:依托地缘文化推进特色法治文化建设的实践探索

(一)宁波特色法治文化建设的基础———继承

习近平总书记在山东曲阜考察时强调,要继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立场,坚持古为今用,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因势利导,深化研究,使其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发挥积极作用。如前所述,在宁波源远流长的历史文化中,含有丰富的法治文化资源或理念,其中的某些合理内核,时至今日仍不失其借鉴意义。现代是与古代相对立的,现代社会是传统社会的现代化,现代文化也是传统文化的现代化,它们都是以传统为基础形成的,抛开传统讲现代,则现代将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同样,包括法治文化在内的现代文化也无法与传统文化决然割裂开。在传统文化影响下的社会有着自己固有的行为范式与价值取向,是一种不可超越的法文化源泉,它对社会具有直接或间接的调节作用,这就是为何在法律、法治尚未健全的时期,社会仍然能以其固有的方式进行运作的原因所在。比如,“宁波帮”一靠诚信、二靠义利兼顾、三靠敢为天下先、四靠中西结合的先进管理、五靠融合劳资关系、六靠吃得苦中苦的勤俭、七靠“帮”字当头的共济精神,以及艰苦创业、开拓进取、诚信经营、团结互助、爱国家乡的文化精神。其中的诚信原则现在越来越受到重视,它不仅是民法的基本原则,从某种意义上说,更是做人的基本准则。另外,阳明学派也有关于道德、良知、知行合一、修为、社会治理方面的传统文化。建设法治文化,从根本上讲就是要培养公民法律信仰,使法律至上的观念深入人心。法律信仰是法治社会的灵魂,也是法治文化的精髓。法律信仰反映人们对法律的尊重态度,只有信仰法律,才能遵守法律,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正如伯尔曼(1991)指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普遍缺乏法律信仰,这是中国当今社会的现实,因此,如何培养公民的法律信仰,是宁波构建法治社会面临的首要难题。北宋时期,王安石提出,“守天下之法者吏也,吏不良则有法而莫能守”。对于善法与良吏之关系,推崇“徒法不足以自行”之说,他提出“制而用之存乎法,推而行之存乎人”的主张,治国要立“善法”,而“善法”的兑现,有赖于天下百官的认真执司,“王者之政”的达成需有君主及臣僚对法律的尽心守护(孙秀萍,2011)。可见,法律信仰的形成,既需要国家在立法、司法、执法等宏观层面的设计、执行,更需要通过对公民的法治教育,形成全民法律信仰的良好体制。至2010年,我国已经完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建构,通过法律教育、法学研究、司法审判乃至于各种普法运动,法治文化已经具备了初步的社会基础。法治文化建设的重点就在于法治宣教,除了正面宣传法律至上的理念外,还应转变法治教育导向,转到注重法律知识宣传,从守法教育转变到公民意识的培养,促进法治观念和法治精神的树立和传播。法治精神是法治文化的灵魂,只有通过法治精神的宣传教育,使公民有初步的法治精神理念,宁波法治城市建设实践才能有质的飞跃。

(二)宁波特色法治文化建设的有益补充———移植

如果将对宁波传统文化中的法治资源进行继承、吸收比作法治文化的种植,那么法治文化的移植则是将其他城市、地区甚至外国的现代法治文化进行借鉴与取舍。从某种程度上讲,中国法制建设的状况是“有法律而无信仰,有规矩而无方圆”,社会公众心中的法律观念、法律意识、法律思想以及法治理念淡薄,其根本原因在于中国法治文化的先天性欠缺(沈超,2014)。也有论者(朱未易和朱晓易,2013)提出:“从历史上来说,我们并不具备法治文化的传统。从法治的发生学来看,中国的法治发展是以制度为先导、以法律移植为主。”法治文化的移植对提升法治文化建设水平具有重要作用,但法治文化的移植与法律移植同样,都需从本地实际情况出发,否则可能会产生“水土不服”的现象,这正如格兰顿等(刘哲,2014)所说:“法律是一种文化的表现形式,如果不经过本土化的过程,它便不可能轻易地从一种文化移植到另一种文化。”只要不同国家、民族或者不同地区之间有交往,就会产生文化上的交流、制度上的借鉴与移植。虽然世界上各国的历史传统、文化背景和社会生活各不相同,法律也有各自的特殊性,但这种特殊性并不能否认法律的普遍性,更不能否认法律背后隐含的人类社会的文化或文明。如公平、正义、自由等价值观念是全人类共同追求的,惩恶扬善、遵纪守法等行为准则也是全人类均应共同遵守的。法治文化的移植,应着重从法治文化的基本要素着手:形式法治和实质法治。形式法治主要包括“依法治国”、“依法行政”和“程序正义”;实质法治即公共治理,以保障公民尊严、塑造公民身份为目标,凸现“公民”的公共意识和社会属性,强化治理过程的开放性、公民参与性和公共责任性。文化法治本身的“文化”维度,要求我们不能将文化法治理解成简单的规制工具,而是要尊崇制度理性,以人(公民)为本,通过打造法治的文化优势来推动文化的法治建设。

(三)宁波特色法治文化建设的终极目标———为民

法治文化是包括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设施以及法律心理、法律意识、法律思想的现代政治文明,是一种有别于人治和德治的治理文化,目的在于增进人的自由、尊严和幸福,以及全社会的共同福祉。法治文化倡导的公平正义、法律至上、权力规制、权利保障、良法善治等理念,本质上是通过构建与时代精神同步的法治文化格局,真正发挥以法治精神塑造人、以法治信仰引导人、以法治实践惠及人的作用。法治文化的继承、移植是法治文化建设的量的积累,其终极目标是为民。通过建设法治街区或者法治示范区,其基本内容和基本精神皆离不开通过进行以人为本的科学规划,将服务民众需求、提升民众法治意识作为示范区建设的落脚点,将法治的精神和观念内化为人们的价值取向和思维方式,外化为人们日常生活中的行为习惯和生活方式,并在科学的系统性和整体性规划之中体现街区法治文化的特色主题。同时在文化建设示范区内,增强民生保障、法律服务、矛盾调处、急难救助、心理疏导等服务制度体系建设,为公民参与法治文化区建设提供保障。通过法治文化的建设,有效发挥法治文化的凝聚力优势,有效服务区域范围内的公民、法人和各类社会组织,通过集体自律、互相监督、矫正违法行为,充分发挥法治文化在社会管理创新中的作用。

从法治文化的内涵和作用来看,法治文化并非口号或标签,而是一种实践形式,通过培育良好的宁波法治文化,建设法治宁波,需要将兼容并蓄、开拓进取、与时俱进的宁波精神与大力弘扬和培育法治文化相结合,把法治文化的价值理念与宁波本土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建设相结合,真正实现以人为本的社会管理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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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宁波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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