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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公约》所指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从《公约》的名称可以得知,可适用《公约》的应该是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也并不当然适用《公约》;可自动适用《公约》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还必须与缔约国存在某种联系。此外,《公约》也没有将受其调整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所有问题都纳入自己的管辖范围。公约的这一规定显然是为了扩大公约的适用范围。

从《公约》的名称可以得知,可适用《公约》的应该是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那么什么样的合同是《公约》所指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呢?回答这个问题,应从“国际”、“货物”、“销售”和“合同”这四个概念的界定入手。

首先,关于合同的“国际”性,《公约》第1条第1款规定:“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可见,《公约》就合同的“国际”性所确立的标准是买卖合同当事人的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而不是具有不同国籍。我国原对外经济贸易部于1987年12月4日下发的《关于执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应注意的几个问题》文件中写道:“我各公司与上述国家的公司达成的货物买卖合同如不另做法律选择,则合同规定事项将自动适用公约的有关规定”,这里所说的“我公司”与“上述国家的公司”,不能从国籍的角度理解,而要从营业地的角度理解。

其次,关于“货物”(goods),虽然《公约》并有加以明确界定,但是按照法学的一般解释,“货物”是指有形动产(movable tangible goods)。而且,《公约》还用列举的方法将它认为不属于“货物”买卖的国际买卖加以排除(第2条d项、e项、f项,第3条)。

再次,关于“销售”,虽然《公约》并没有直接将其界定为“商事销售”,但《公约》明确将自然人参与的国际货物买卖排除到其适用范围之外(第2条a项)。同时,《公约》也明确规定,经由拍卖的销售和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也不属于它所调整的销售(第2条b项、c项)。

最后,关于是否存在“合同”,《公约》则在第二部分规定了详细的判断标准。

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也并不当然适用《公约》;可自动适用《公约》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还必须与缔约国存在某种联系。按照《公约》第1条的规定,这种联系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分别处于不同的缔约国;二是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由于一些缔约国就《公约》对第二种情形的规定作了保留,因此情况比较复杂,需要在后文中详细论述。

此外,《公约》也没有将受其调整的“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所有问题都纳入自己的管辖范围。按照《公约》第4条和第5条的规定,除另有明文规定,《公约》并不涉及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公约》不涉及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而且《公约》也不适用于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

二、在缔约国对《公约》第1条第1款b项作出保留之后,《公约》的可适用性将会如何

如前所述,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条第1款b项的规定,即使一项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并非都位于缔约国,但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冲突规范)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那么,作为法院所在地国的缔约国也有义务适用公约的规定,而不是国际私法规则所指向的那一缔约国的国内法的规定。公约的这一规定显然是为了扩大公约的适用范围。从统一国际民商事立法的宗旨来看,这一规定是有其积极意义的。但是,出于种种考虑,中国、美国、新加坡等缔约国对b项规定均作了保留。那么,在缔约国对《公约》第1条第1款b项作出保留之后,《公约》的可适用性将会如何呢?

根据国际公法的一般准则,条约的保留是指一国于签署、批准、接受、赞同或加入条约时作出声明,其目的在于摒除条约中的某些规定对该国的法律效力。因此,作出上述保留的缔约国将不承担第1条第1款b项之下的义务。这样一来,在一个对《公约》第1条第1款b项作出保留的国家(以我国为例),《公约》的可适用性就会是如下几种情况:

1.如果合同双方的营业地分别处于我国和另外一个缔约国(如美国),如果当事人没有排除《公约》对其合同关系的适用,根据《公约》第1条第1款a项的规定,中国法院将适用《公约》。

2.如果合同双方的营业地分别处于我国之外的两个缔约国(如美国与韩国),如果当事人没有排除《公约》对其合同关系的适用,根据《公约》第1条第1款a项的规定,中国法院将适用《公约》。

3.如果合同双方的营业地分别处于我国和一个非缔约国(如朝鲜),而且如果根据法院地国中国的国际私法规范,合同的准据法应为中国法,这时,中国法院将适用中国法,而不是《公约》;如果中国的国际私法规范指向另外一个缔约国或非缔约国的法律,也不适用《公约》。

4.如果合同双方的营业地分别处于我国之外的一个缔约国(如韩国)和一个非缔约国(如朝鲜),由于我国对《公约》第1条第1款b项的保留,中国法院仍不会适用《公约》,而将适用国际私法规范所指向的国内法或其他法律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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