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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的货物风险转移

时间:2022-10-29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为,控制货物的一方更容易控制或发现风险的发生。依据公约,当事人约定适用贸易术语的,则按照贸易术语规定的风险转移的规则。根据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如果销售合同涉及货物的运输,但卖方没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交付货物,自货物按照销售合同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转交给买方时起,风险就转移到买方承担。卖方受权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并不影响风险的转移。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转移到买方承担。

第二节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中的货物风险转移

现代货物买卖法中,货物风险的转移与所有权的转移并不同时进行,一个基本的考虑因素就是谁更容易控制风险的发生。因此,一般认为,货物风险与对于货物的实际控制权同时转移。因为,控制货物的一方更容易控制或发现风险的发生。

由于现代保险制度的广泛应用,运输途中的风险,往往通过保险转由保险公司承担。而对于买卖双方而言,这种风险转变为谁有义务向保险公司索赔。因此,风险转移的划分标准也同时转变为由更容易发现风险事件的发生和造成的损失,以及谁更容易向保险公司索赔的一方承担。

依据公约,当事人约定适用贸易术语的,则按照贸易术语规定的风险转移的规则。而目前普遍采用的贸易术语通常包含了对于风险的划分,因而不需要再考虑公约的规定。公约第六十六条,明确了风险转移的效果,货物在风险移转到买方承担后遗失或损坏,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并不因此解除,除非这种遗失或损坏是由于卖方的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

根据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如果销售合同涉及货物的运输,但卖方没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交付货物,自货物按照销售合同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转交给买方时起,风险就转移到买方承担。如果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在货物于该地点交付给承运人以前,风险不转移到买方承担。卖方受权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并不影响风险的转移。但是,在货物以货物上加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向买方发出通知或其他方式清楚地注明有关合同以前,风险不转移到买方承担。

公约第六十八条规定了一种特殊情况的买卖,即俗称的“海上路货”的买卖。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转移到买方承担。但是,如果情况表明有此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尽管如此,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遗失或损坏,而他又不将这一事实告知买方,则这种遗失或损坏应由卖方负责。

在不属于第六十七条和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况下,根据第六十九条,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起,或如果买方不在适当时间内这样做,则从货物交给他处置但他不收取货物从而违反合同时起,风险移转到买方承担。但是,如果买方有义务在卖方营业地以外的某一地点接收货物,当交货时间已到而买方知道货物已在该地点交给他处置时,风险方始移转。如果合同指的是当时未加识别的货物,则这些货物在未清楚注明有关合同以前,不得视为已交给买方处置。

同时注意根据公约第七十条,如果卖方已根本违反合同,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不损害买方因此种违反合同而可以采取的各种补救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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