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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罪标准的内涵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行为的可处理性则主要从规范的视角进行阐明,在金融违法行为入罪之时要充分考虑该行为可否经由其他个罪调整,避免出现罪名虚置及法条竞合增多之窘相。

4.3.2 入罪标准的内涵

金融违法行为五个入罪标准的具体含义分别为:

第一,保护必要性意指行为是否具有刑法上保护的必要,其具体内容为:刑法保护,尤其是作为法定犯范畴的金融违法行为的入罪,需要考量其对秩序的损害程度,如果选择民事、行政制裁以及其他制裁手段能规制金融违法行为的,则不考虑使用刑事制裁手段,反之,则应当使用刑事制裁手段,将之入罪;如果将之入罪,则应当恰当地衔接刑法与相关法律的关系,同时,还需要注意金融违法行为的入罪应尽量规避相应利益集团的侵扰。

第二,损害产生可能性的本真含义为行为产生的侵害可能性,主要是关于在金融违法行为上大量设置危险犯恰当与否的议题。因此,该标准为对无损害产生可能性的金融行为不得进行入罪,在金融犯罪上限缩抽象危险犯的设立。

第三,行为的可处理性则主要从规范的视角进行阐明,在金融违法行为入罪之时要充分考虑该行为可否经由其他个罪调整,避免出现罪名虚置及法条竞合增多之窘相。

第四,行为处罚效率性主要是从金融行为自身的处罚是否有效进行论述的,因此,对于造成顺利开展金融业务行为以及引发不公平竞争的入罪要严格限制。

第五,证明可能性的理论机质在于一种对可行性的思量,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具有天生品格的差异,两者的成本耗损完全是两个档次的测度。需要避免诉讼时产生质与量重大负担的入罪,同时需要完善金融犯罪规范。

这五个方面基本上可以囊括上述学者的观点。以万国海博士提出的五个标准为例,其提出的第一个标准便是“无危害结果的行为不得犯罪化,经济犯罪原则上不设危险犯”,该标准主要是从结果的角度来考察经济犯罪的危害性,可以归入损害产生的可能性下面;第二个标准“在经济领域,坚持刑法手段的最后性,遵循无违法则无犯罪的原则”,此标准主要是从保护必要性方面进行的思考;第三个标准“非常态和不具有普遍性的行为应当审慎犯罪化”,意指需要对行为进行类型化,某些不具有行为可处理性的行为不应当进行入罪;第四个标准“造成不公平的犯罪化应当避免”,则意味着入罪须禀赋正义的基本理念,不能造成社会的不公平立法现象,可以归入行为本然危险性方面;第五个标准“利弊交织、性质一时难以确定的经济行为不宜犯罪化”,可以从损害可能性方面思考,亦可从证明可能性方面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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