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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的种类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货物是买卖行为的对象,也是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其具体范围的界定至关重要,因为它决定某项交易是否受买卖合同法的调整。同时,一些具有全球性影响的买卖合同法,均以货物买卖合同关系为调整对象。再如,用现钞买现已不流通的旧币,这种旧币也可作为货物予以买卖。只是由于不动产的特殊性,使得不动产买卖合同具有区别于一般动产(即货物)买卖合同的特殊规则。

二、买卖的种类

买卖行为的出现最早可以追溯到私有制社会,但随着社会历史的发展,买卖在形式、对象、内容和范围上总是在不断变化,并且在变化中取得新的发展和突破。这些变化直接体现了不同时代经济条件的不同,人们思想观念的不同,以及社会制度的不同。[4]买卖的类型多种多样,对买卖的分门别类一般依买卖对象的不同而区分。这种区分方法也反映了买卖由简单向复杂发展的历程。[5]下面我们以买卖的种类为例来具体分析一下。

(一)货物买卖

货物买卖是最原始的商品交换。在商业高度发达的今天,货物买卖乃是五光十色的商业生活中的最基本的、最主要的、最一般的内容和形式。货物买卖可以适用同一规则,所以在法律上可以归纳为一种专门的买卖,不少国家专门制定货物买卖法,以规范这种形式的买卖。

货物是买卖行为的对象,也是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其具体范围的界定至关重要,因为它决定某项交易是否受买卖合同法的调整。合同法的许多规范是来源于买卖活动,特别是货物买卖活动的。同时,一些具有全球性影响的买卖合同法,均以货物买卖合同关系为调整对象。[6]但是对“货物”一词,至今世界上未有一个精确的、被广泛接受的、令人满意的界定。

具体来讲,各国法律对“货物”概念的规定不尽一致。美国《统一商法典》(以下简称“商法典”)第2-105条 规定:“‘货物’系指除用以支付价金之货币、投资证券及经由司法程序得到的金钱、个人财产权利以外的所有物品(这些物品包括特定制造物),在缔结买卖合同确定为买卖标的时是动产。‘货物’也包括动物未产之幼畜、生长中之作物以及附属在不动产之上的其他已确定的特定物。”[7]根据这一规定,货物必须是动产。动物及其未产之幼畜、生长着的农作物、林木都可作为货物买卖。不动产不能作为货物买卖,但附着于不动产之上的可以与其不动产相分离的那部分动产则可以作为货物买卖。这一规定还特别从货物的概念中排除了货币,但这种货币仅指“用以支付价金之货币”。因为买卖是以货币作为支付手段的,支付手段与支付手段相互交换,这在买卖上并无意义。但是如果不是用以支付价金的货币仍然可以作为货物予以买卖。例如,在美国流通的是美元,美元据此定义不视为货物,但英镑、日元、丹麦克朗等外国货币仍可视为货物,可以买卖。再如,用现钞买现已不流通的旧币,这种旧币也可作为货物予以买卖。该条 还从货物中排除了“投资证券”,因为股票、债券等投资证券的买卖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买卖。买方买到的虽然是一张被称之为债券或股票的纸,但这张纸实际上是一种代表一定金额或所有权的凭证。所以,一般国家都有“证券法”规范此种买卖。

英国《1979年货物买卖法》第61条 亦规定:“‘货物’包括除诉取财产权和货币之外的所有动产,在苏格兰包括除货币之外的所有动产。在特定情况下,‘货物’也包括庄稼、工业化生产的作物以及构成土地的一部分或者附系于土地之上的物品,双方同意在买卖前或者根据买卖合同将这些物品分开;而且,还包括货物的一个不可分割的份额。”

基于给“货物”一词下一个具体明确的定义存在困难,所以在调整国际货物买卖方面具有重要影响和起着重要作用的《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也放弃了对“货物”下定义的做法,而是采取了排除法,将某些商品的买卖合同排除在该公约已适用范围之外。该公约第2条 规定,公约不适用于以下的买卖:

(a)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买卖,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

(b)经由拍卖的买卖;

(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买卖;

(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买卖;

(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买卖;

(f)电力的买卖。

这一规定实际上就是指除上述6种类型的买卖外都属公约所含之货物买卖。此外,该公约第3条 规定:“(1)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买卖合同,除非订购货物的当事人保证供应这种制造或生产这种货物所需要的大部分重要原材料。(2)本公约不适用于供应货物的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他服务的合同。”

综上所述,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一个物品能够被称作“货物”,至少需要符合三个条件。首先,它必须是有形的。有形意味着此物具有实物形态,能够被人们看得见摸得着。反之,无形财产如知识产权,尽管它也是一种财产,也可以作为买卖的对象,但由于它不具有物理性质,在买卖上不能使用通常的买卖方式和交付方式,而由知识产权法调整,所以无形财产不属于“货物”的范围。其次,它还必须是可以移动的。此条件意味着物品可以从一地运往另一地,这种运输在正常情况下不会损害其价值。再次,这种可移动性必须是在该物品被确定于买卖合同项下就具有的。因此,货物通常是指在被确定于买卖合同项下的标的物时可移动的动产,不动产不属于货物的范围。

(二)特种商品的买卖

我们可以把上述货物称之为普通商品,把货物买卖称之为普通买卖,适用普通买卖法规则。有些商品与上述货物不同,因此也就形成了特殊的买卖方式,适用特殊的买卖规则,例如:不动产买卖、无体物的买卖,权利的买卖。

1.不动产买卖

不动产买卖,是以不动产为交易对象的买卖。大陆法系国家和我国并没有将不动产买卖合同排除在买卖合同之外,买卖合同的一般规则同样适用于不动产买卖合同。只是由于不动产的特殊性,使得不动产买卖合同具有区别于一般动产(即货物)买卖合同的特殊规则。例如,在房屋买卖中,基于物权变动公示原则的要求,当事人应向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所有权登记,其房屋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以登记机关所载的时间为准。而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转移时间一般以标的物交付买受人或以双方约定的时间为准。同时,在我国,不动产买卖主要是指房屋的买卖。因为我国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并且国家禁止土地所有权的买卖。但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法进行转让。[8]而这种转让合同是以具有财产内容的权利为对象的合同,是属于权利买卖合同的范畴。

2.无体物买卖

无体物是相对于有体物而言的,它虽具有物理形态,但是人们看不见,摸不着,主要有电、气、热力等。基于这种标的物的特殊性,无体物的买卖也具有其自身的特点:首先,就买卖主体而言,卖方一般为国家授权经营的公用企业,如供电企业、天然气供应企业,买方是需要用电、气等的用户。其次,在买卖的履行上,一般表现为持续不断地进行。卖方在一定期限内持续供应买方需要的无体物。最后,在这类买卖中,国家都有一定的计划,其干预力较强。

3.权利买卖

权利买卖,是以权利作为给付内容的买卖。权利包括除所有权之外的债权、准物权(如矿业权、水权等)、股票、债券、知识产权以及非专有技术等。权利买卖是一种随经济的发展而出现的新的买卖类型。权利买卖和货物买卖的最大区别在于:在货物买卖中,交易主体侧重于标的物本身的实用性;而在权利买卖中,交易主体更注重权利所体现出来的经济利益。

总之,买卖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变化,呈现出愈来愈丰富的内容。尽管在人们早期的观念中,买卖合同就是货物买卖合同,而现代买卖合同的客体,可以是有形财产,也可以是无形财产。不过,本书所探讨的买卖法主要是有关货物买卖方面的法律规范,因为在有关不动产、权利买卖中存在着大量专门的、技术性较强的问题。货物买卖能够适用于权利买卖以及不动产买卖的,只能是一些较为原则的规定,至于具体的规则需要有针对性地专门制定一些更具有操作性的规则,如我国已制定的《商标法》、《专利法》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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