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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犯罪适用非刑罚处罚的必要性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证券期货犯罪适用非刑罚处罚的必要性对证券期货犯罪实行非刑罚处罚的实体性法律效果必定是对涉嫌证券期货犯罪的公司及主要负责人员免予刑事处罚。因此,司法实务部门必须积极考虑利用非刑罚处罚这一缓冲机制,有效解决证券期货犯罪行为责任问题与刑事司法行为社会成本控制问题。

一、证券期货犯罪适用非刑罚处罚的必要性

对证券期货犯罪实行非刑罚处罚的实体性法律效果必定是对涉嫌证券期货犯罪的公司及主要负责人员免予刑事处罚。国内外经济犯罪理论中均有不少观点认为,对经济犯罪适用不起诉决定及轻缓的非刑罚处罚措施有宽容甚至纵容经济犯罪之嫌。[17]其论证依据主要为:涉案公司或者自然人通过认罪或者支付巨额赔偿款获取相对不起诉以及免予刑罚处罚的实体处分,在一定程度上折射出以经济补偿代替刑罚的刑事司法处遇倾向,不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相对不起诉放弃了实体定罪机制,免予刑罚处罚的适用放弃了刑罚处罚的强烈震慑功能,有可能成为大型公司以及相关自然人主体在实施经济犯罪之后逃避刑事责任的途径,从而弱化或者扰乱刑事法律体系追究公司与经济犯罪刑事责任的实体基础与程序运作。当然,理论上也有不少观点支持对经济犯罪的轻刑化、非刑罚化处理。[18]

笔者认为,对于部分证券期货犯罪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能够拓展非刑罚处罚在刑事司法过程中充分发挥检察权对实然证券期货犯罪的遏制作用与未然证券期货犯罪的监管作用。同时,在审判环节适用证券期货犯罪免予刑罚处罚亦能起到同样的效果。

重大证券期货犯罪案件的司法裁量必须重视指控犯罪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重大证券期货犯罪案件起诉或者定罪适用刑罚后,证券、期货、信托、基金公司等将会受到重创,其附带性结果容易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与经济影响。因此,司法实务部门必须积极考虑利用非刑罚处罚这一缓冲机制,有效解决证券期货犯罪行为责任问题与刑事司法行为社会成本控制问题。此外,由于证券期货犯罪具有极强的复杂性与技术性,往往通过共犯的形式具体实施相关犯罪,一味地对证券期货犯罪加强刑罚处罚,显然不利于分化证券期货犯罪的共犯结构或者犯罪同盟,不利于高效地起诉或者审判犯罪。相对于起诉证券期货犯罪或者直接判处巨额罚金刑而言,相对不起诉或者免予刑罚处罚肯定是一种相对轻缓的非刑罚处遇程序。然而,程序的公正性并不必然取决于震慑力度的强弱,而在于程序本身运行的透明性、平等性及合理性。关键在于,刑事司法实践应当在内部制定较为严格的证券期货犯罪非刑罚处罚实体条件与程序规范,指导司法实务操作,在相对一致的标准下选择起诉或者不起诉、适用刑罚或者免予刑罚及其对应的刑事和解内容,确保证券期货犯罪案件非刑罚程序适用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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