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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评价冲突法的作用和前途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正确评价冲突法的作用和前途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受20世纪30年代以后美国学者对传统冲突法的批判的影响,我国许多学者不仅低估了冲突法的作用,对冲突法的前途也持悲观态度,主张将国际私法的研究重心转向实体法的研究。更重要的是,各国对冲突法的研究已经有了新的态度和进展。

(二)正确评价冲突法的作用和前途

在20世纪80年代初期,受20世纪30年代以后美国学者对传统冲突法的批判的影响,我国许多学者不仅低估了冲突法的作用,对冲突法的前途也持悲观态度,主张将国际私法的研究重心转向实体法的研究。但就国际私法的实质而言,没有冲突法,就无所谓国际私法了。更重要的是,各国(包括美国)对冲突法的研究已经有了新的态度和进展。针对我国法学界这种不重视冲突法研究的现状,韩先生与李双元先生在1983年合作发表了《应该重视对冲突法的研究》,阐明了冲突法的一些基本理论问题,回答了一国法院为什么要在一定条件下承认与适用外国法。他们还用法理辨析、实例证明、功用分析等多种方法论证了适用外国法既不会损害我国主权,也不会损害我国当事人利益的观点。对于冲突法的发展前景,韩先生认为,尽管冲突规范并不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缺乏一般法律规范所具有的可预见性、明确性和稳定性,但不能据此否认它是一种法律规范。由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复杂性,这就要求国家既需要坚定地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又需要在无损自己权益的前提下,发展平等互利的对外关系。因此,它需要一种比较精巧的法律制度,能够随着客观形势的变化而能同时实现上述两方面的任务。冲突法如果应用得当,有助于实现这样的任务。这是因为冲突法不像实体法那样明确、具体,而具有一定的灵活性,这不但不是它的缺点,反而可以说正是它的优点之所在。因此,只要民族国家还存在,各国民事法律就不可能完全统一,冲突法就是一项必不可少的法律制度。中国冲突法近20年来的发展已经证明了韩先生这种观点的正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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