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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国环境法体系学术讨论会开幕式上的讲话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在全国环境法体系学术讨论会开幕式上的讲话[1]同志们:国家环保局与武汉大学共同组织召开的全国环境法体系学术讨论会,今天在这里开幕了。我们这次讨论会,是专门讨论环境法体系问题的。如果环境法体系的面貌不清,组织混乱,整个法学的研究也会受到不利的影响。而建立健全环境法体系,就是为搞好这项法制建设系统工程提供一幅基本的蓝图。

在全国环境法体系学术讨论会开幕式上的讲话[1]

同志们:

国家环保局与武汉大学共同组织召开的全国环境法体系学术讨论会,今天在这里开幕了。首先,请允许我代表会议领导小组向到会的各位负责同志和代表同志,表示热烈的欢迎!

三年前,也就是1983年,武汉大学举行建校七十周年校庆纪念的时候,曾经在这里举行过全国环境法学术讨论会。三年后的今天,又从全国各地邀请来了对环境法很有研究的同志以及从事环境保护工作富有实践经验的同志,聚集在一起,共同讨论有关环境法体系的问题。这是又一次讨论环境法学术问题的盛会,在现在天气比较冷的时候,各地的代表都踊跃地到这里来参加会议,我相信同志们一定会齐心协力,把这次讨论会开好的。由于有几个会同时在武大举行,住宿问题不好解决,有些外地的单位,我们没有去函邀请,所以没有派代表参加,我在这里代表会议领导小组向这些单位表示歉意。

我们这次讨论会,是专门讨论环境法体系问题的。研究和解决环境法体系问题,不但具有重要的学术意义,而且也具有重要的实际意义。

从学术意义来讲,环境法体系是影响到环境法学发展的一个重大问题。深入研究环境法体系,对于推动环境法学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我们研究环境法学,是以环境法规为主要对象的。如果我们的环境法学,只局限于一两个环境法规,那是研究不深的,只有把各种有关环境保护的法规联系起来进行系统分析,综合研究,即只有研究整个环境法体系,才能使我们的环境法学研究提到一个比较高的水平。

而且,环境法体系的结构、内容与环境法学的结构、内容有着直接的、不可分割的内在联系。科学环境法体系不仅能指出环境法规的发展方向,而且也能指出环境法学的发展方向;对环境法体系的基本结构、基本内部联系搞清楚了,也有益于搞清楚环境法学的基本结构、基本内容和内部联系。如果环境法体系的面貌不清,组织混乱,整个法学的研究也会受到不利的影响。因此,研究并努力建立具有我国特色的环境法体系,对于我国环境法学的发展是有十分重要的学术意义的。

再从实际意义来讲,一个国家有没有一个比较健全的环境法体系,是衡量一个国家环境法制建设和环境保护工作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如果建立健全了环境法体系,对于加强环境法制建设和发展环境保护事业,是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的。

国内外的经验都证明,环境法是搞好环境保护工作的法律保证,加强环境法制建设是搞好环境保护工作的一项重要的系统工程。而建立健全环境法体系,就是为搞好这项法制建设系统工程提供一幅基本的蓝图。如果不系统深入地研究环境法体系,对环境法体系缺乏理性认识,就可能在环境立法工作中出现轻重不分、主次不分、缓急不分、头痛医头、脚痛医脚,或者忙于应付、东拼西凑,以致出现环境法规不配套、环保法网有缺口等现象,这样就不可能加强环境法制建设。只有建立健全环境法体系,才能制定出切实可行、科学合理的环境立法规划,有计划、有组织、有步骤地开展环境立法工作,才能从根本上加强我国的环境法制建设。所以研究环境法体系,不仅是一个重要的学术问题,而且也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

因此,这次会议的主要任务是:一方面对我国环境体系从理论上进行比较深入全面的探讨;另一方面,在这个理论探讨的基础上,提出一个切合我国实际情况的环境立法规划,以供我国有关部门参考。

为了开好这次会议,我想提几点希望,供同志们参考。

第一,环境法是一门新兴的独立的法律部门和法律学科。环境法学研究,在我国才开始不久,还处于初创阶段。新学科、新问题,需要我们用一种勇于探索,勇于创新的精神去开拓前进。当然这决不意味着,我们可以不认真思考,不采取科学的严谨的态度去研究问题、解决问题。我们在战略上要勇于探索,敢于创新,在战术上却必须实事求是,要尊重客观的事实,要尊重客观规律。我们必须按照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基本观点和方法去进行思考、探索和研究。只有这样,才能把我们的理论建立在坚实可靠的科学基础之上。这是第一点。

第二,我们要开好这次会议,还必须认真地贯彻执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在讨论中,希望同志们都能各抒己见,畅所欲言。在学术问题上,或其他问题上,有不同的看法和意见,是正常的现象。只有通过在宽松和谐的气氛中,自由讨论,充分说理,心平气和地实行文明交锋,才能逐步趋于一致。即使不能取得一致的意见也不要紧,不要急于求得一致意见,仍可继续讨论。应该彼此尊重对方的意见,并允许别人保留自己的意见。真理面前,人人平等。希望同志们在会议中,坚持执行“双百”方针,正确地对待不同的看法和意见。这次会议,对讨论中的问题,不管有无争论,都不在会上做结论,决不把任何意见强加于人。这是第二点。

第三,中共中央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中说:“近代世界和中国的历史都表明,拒绝接受外国的先进科学文化,任何国家、任何民族要发展进步都是不可能的。”环境问题不仅是我国的一个重要问题,也是当代世界的一个重要问题。环境保护是一项全球性的事业。因此,我们一定要敢于和善于吸收当代世界各国包括资本主义发达国家在环境保护法制建设方面具有普遍适用性的经验,做到洋为中用。这是第三点。

以上这几点,仅供同志们参考而已。

参加这次会议的代表,有些是来自教学和研究部门,有些是来自实际工作部门,大家在一起,更便于理论联系实际,互相切磋,共同提高。我相信同志们一定能团结起来,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环境法体系和加强我国的环境法制建设作出重要的贡献。

最后,预祝会议获得圆满成功!

【注释】

[1]本文原载《环境法》1987年第2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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