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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强制许可是什么意思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知识产权法在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只有在《著作权法》和《专利法》中有些许零星的规定涉及对知识产权权利行使的规制,但是均没有直接涉及“滥用知识产权”的概念,直接针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则几乎是一片空白。考虑到所谓知识产权滥用,就是超出知识产权权利界限、违反公共政策的权利行使方式,因此,《著作权法》上述条款可以作为限制著作权滥用的一个原则性规定。

三、知识产权

在我国目前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只有在《著作权法》和《专利法》中有些许零星的规定涉及对知识产权权利行使的规制,但是均没有直接涉及“滥用知识产权”的概念,直接针对知识产权滥用的规制则几乎是一片空白。部分原因是因为我国知识产权法起步本来就比较晚,面对美国为首的发达国家的压力,中国在建设知识产权制度初期主要注重的是知识产权的保护,尚未对知识产权的滥用予以足够的重视。

《著作权法》中关于规制知识产权权利行使的规定主要是其第四条第二款,即“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一条可以作为对著作权人行使著作权的一个原则性限制,即只有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前提下才能行使著作权。考虑到所谓知识产权滥用,就是超出知识产权权利界限、违反公共政策的权利行使方式,因此,《著作权法》上述条款可以作为限制著作权滥用的一个原则性规定。但是,除此之外,《著作权法》中并没有明确的规范来定义、规范著作权滥用形式,这就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这一原则在实践中真正发挥其功效。

与《著作权法》相比,《专利法》中的规定相对更为直接一些。1985年施行的我国第一部《专利法》,1992年、2000年、2008年的三次修改都涉及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相关问题。2008年我国《专利法》第三次修改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专利实施强制许可之法律规范的改进。我国第三次《专利法》修改后已经在我国专利法律体系的原有基础上,遵循、参照和结合《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TRIPS协议及其衍生规范文件,打造出了我国新一轮专利实施强制许可法律规范,这就是第三次修改后的我国《专利法》第六章“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第三次修改后的我国现行《专利法》第六章“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从第48条至58条共计11条法律条文,占第三次修改后的我国现行《专利法》共76条法律条文的15%,相对比例较大而且较前又增大,由此显见《专利法》对专利实施强制许可问题的复杂性和重要性。

然而,我国《专利法》实施二十多年来,还没有一起专利实施强制许可的真实案件,我国专利实施强制许可规范始终在“虚拟”状态下制定、改进和调整。专利实施强制许可之法律规范的存在更重要的意义也许是其威慑力量和警戒作用,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制度可以更多在法律层面上“虚拟”运作以推进专利运用,防止技术垄断,限制知识产权权利滥用,实现知识产权利益平衡。但即使这样,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案件总有一天会真实地发生,所以专利实施强制许可规范还是必须回归理论的平台和实务的舞台。就此而言,我国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规范目前突出的问题是概念模糊、经验缺乏、盲区太多、操作性不强。例如什么是“正当理由”?“未充分实施专利”又如何科学界定(如果以“实施专利的方式或者规模不能满足国内的需求”来定义“未充分实施专利”,那只是以一个新问号来替代原来的问号)?又怎样认定“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或者个人”?何谓“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进口专利产品究竟是否属于“实施专利”?“合理的条件”和“合理的时间”如何确定?由谁来确定?如果专利权人已经签订了专利实施许可独占合同,那么在专利实施强制许可中由谁来承担相应责任(例如被强制许可)和享有相应利益(例如专利使用费)?等等。为此,我国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规范,还需要在实践中进一步地整合、充实和细化,进一步地实践、磨合和提炼。(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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