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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产品责任法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四节 我国的产品责任法一、我国产品责任法的历史发展改革开放以后,经济长足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成为广泛关注的社会问题。《民法通则》是我国最早的完整意义上有关产品责任方面的法律。我国的产品责任法是按照产品质量法的一般提法来叙述的。不符合产品责任法上生产者不承担责任的要求。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

第四节 我国的产品责任

一、我国产品责任法的历史发展

改革开放以后,经济长足发展,保护消费者权益成为广泛关注的社会问题。我国的产品责任法律主要有《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

《民法通则》是我国最早的完整意义上有关产品责任方面的法律。但是,它对产品责任的规定过于原则性和简单化,缺乏可操作性。1993年制定的《产品质量法》,标志着我国的产品责任立法达到了全新的水平。该法对产品责任作了详尽的规定,加大了对消费者保护的力度,是我国在产品责任诉讼中主要适用的法律。

广义的产品责任法是指一切调整产品质量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上的产品质量法是指以产品质量法命名的专门调整产品质量关系的单行法律。我国的产品责任法是按照产品质量法的一般提法来叙述的。

二、产品质量法的主要内容

(一)相关概念

1.产品

《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范围相对较小。该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根据这一规定,产品包含三层含义:(1)必须是经过加工、制作等人工处理过的工业品,不包括自然物品;(2)必须是用于销售的物品;(3)必须是可移动的物品,不包括土地、房屋等不动产

2.缺陷

《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可见,确定产品是否有缺陷有两项标准:(1)具有不合理的危险性,这一规定与美国侵权行为法的标准相同;(2)不符合法定的安全标准——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

(二)违反产品质量义务的法律责任

1.产品质量法的归责原则

由于产品质量侵权责任的法律规定直接关系着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而保护的强弱主要取决于法律以何种归责原则来确定生产者和销售者的侵权责任。在此方面,多数西方国家以及某些国际组织采取严格责任原则,即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产品有缺陷并造成他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失,不论生产者销售者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赔偿责任。我国的产品质量法做了针对生产者和销售者作了不同的规定:

(1)对生产者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承担严格责任。只要产品有缺陷并造成他人的人身和财产损失,不论生产者是否有过错,都要承担赔偿责任。除非生产者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责: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产品投入流通时缺陷并不存在;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技水平尚不能发现产品有缺陷。这是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前提下生产者的法定免责条件。

案 例

案情介绍:

2006年的一天,段某点燃了刚从单位拿回的卡式炉,正打算给来宾露一手。谁知,“轰”的一声,卡式炉爆炸。段某的手被炸伤,事后,段某找到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对此进行调查。原来该型卡式炉是某市一家电器公司的新产品,出事前几天送到段某单位(电子产品检验所)请求测试,段某认为该电器公司产品质量一直不错,于是就顺手拿回了一台,准备来人用,谁想竟生故障。

问题:若段某起诉卡式炉制造公司(即某市电器公司),能否胜诉?为什么?

案情分析:

段某不能胜诉。因为卡式炉的生产者并没有将其投入流通,还处在试验检测阶段,不需要承担责任。

(2)对销售者实行过失责任原则,即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失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责任。在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时,即销售者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时,即推定其有过错而应承担责任,实际上是过错推定原则。

(3)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即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案 例

案情介绍:

甲公司制造了一缺陷产品,但主观上不知情,连同其他产品一并销售给乙公司。某日小偷丙将该产品窃回家中,在使用中该产品爆炸,造成丙右眼失明,丙向法院起诉甲公司,要求甲赔偿,后法院将乙公司追加为第三人参加起诉。在诉讼中甲公司认为,公司在制造产品中已尽了足够的注意,主观上无过错,不应承担责任。乙公司称丙为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不受法律保护。

问题:

1.甲的主张能否成立,说明理由。

2.乙的主张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案情分析:

1.不成立。甲公司制造了一缺陷产品,就是说也有质量好的产品,所以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应该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不符合产品责任法上生产者不承担责任的要求。依照法律的规定,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2.正确。产品质量法保护的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丙不是消费者。

2.损害赔偿的范围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可见,产品质量法不仅规定了人身伤害的赔偿和财产损失的赔偿,还规定了精神损害赔偿。

3.请求赔偿的时效限制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可见,产品责任的诉讼时效是两年,排除时效为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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