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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患者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主要指的是患者的哪些行为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案例3.8案情简介某甲,女,22岁,春节放假回家过年。一日深夜,某甲忽然剧烈腹痛,伴有恶心呕吐,在其父母的陪同下来医院急诊就医。某甲见其父母都在现场,于是矢口否认近期曾经有过性行为。随即某甲腹痛加剧,并有休克症状,医生立即给予抗休克治疗,并且剖腹探查,后确诊为输卵管妊娠,并内出血。

案例3.8-3.9 因患者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主要指的是患者的哪些行为?

☞案例3.8案情简介

某甲,女,22岁,春节放假回家过年。一日深夜,某甲忽然剧烈腹痛,伴有恶心呕吐,在其父母的陪同下来医院急诊就医。值班医生查体,有贫血、休克表现。腹部有压痛,反跳痛,肌紧张不明显。医生为了排除异位妊娠的可能性,就问某甲,近期是否有过性行为?某甲见其父母都在现场,于是矢口否认近期曾经有过性行为。随即某甲腹痛加剧,并有休克症状,医生立即给予抗休克治疗,并且剖腹探查,后确诊为输卵管妊娠,并内出血。

☞案例3.9案情简介

一日深夜,退休工人某乙乘坐其儿子开的三轮机动车回家,不慎从车上摔下,臀部受到重创。事发后某乙立即被其儿子送到附近的医院。经接诊医生检查未见臀部皮下出血,也没有骨折体征,表面上看不出有什么病情。医生考虑到患者年纪大,是否有隐蔽性病情尚不能确定。出于对患者负责,决定让患者住院观察并做进一步的检查。但某乙拒绝住院,医生耐心地详细告知其利弊,并一再劝其应慎重对待,解释这种情况下住院观察和进行进一步的检查是有必要的。但是某乙坚决要求回家。两天后某乙因疼痛难忍又来住院。虽然医院马上进行了各种检查和应急处理,但由于错过了治疗抢救时机,终因体内出血过多导致休克死亡

☞案例分析

民法理论上关于免除民事责任的条件中就有一条“受害人的过错”,如果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有过错,而加害人没有过错,这种情况下只要加害人能够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为防止损害发生所应尽的注意,就可以不负民事责任。如果受害人和加害人都有过错,就构成了混合过错,根据双方过错程度的大小,确定各自应负的民事责任。另外,“受害人的同意”也是免除民事责任的条件之一,如果受害人事前明确作出自愿承担某种损害结果的意思表示,除非有法律的特别规定,相对方也可以免除责任。在案例3.8和案例3.9中,患者均未积极配合医务人员的诊疗护理工作,由此而产生的不利后果,责任当然应由患者自行承担,也不属于医疗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六十一条 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百三十一条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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