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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缴税款退付利息申请审批防范与控制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税务机关应认真分析各项税收业务的执法风险点,建立健全风险控制机制,规范执法行为,防范执法过错的发生。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超限量领购发票预缴税款的检查监控,保证在纳税人转正后一个月内退还,防范执法风险。

第四节 多缴税款退付利息申请审批防范与控制

一.政策依据及程序规定

(一)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第十条规定“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在纳税辅导期结束后的第一个月内,一次性退还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1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二)程序规定。

1.业务流程:(1)纳税人携带所需资料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多缴税款退付利息申请审批。(2)办税服务厅对纳税人提交的资料受理审核,审核资料是否齐全,内容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审核无误的,将相关资料转税务分局(科)。申请资料不齐全、填写内容不完整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将资料当场退回纳税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3)税务分局(科)审核签注意见后将申请资料转交县(区)局税政管理部门。(4)县(区)局税政管理部门对转来的资料进行审批并签署意见,提交主管局长审批。(5)税政管理部门将审批结果转办税服务厅。6.办税服务厅将审批结果反馈纳税人。

2.时限要求: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

3.程序规范要求

(1)申请

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填写《退(抵)税款及利息申请核准表》到办税服务厅办理多缴税款退付利息申请审批。

(2)受理

办税服务厅审核纳税人《退(抵)税款及利息申请核准表》填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

纳税人申请资料不齐全、填写内容不完整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将资料当场退回纳税人,应当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制作《税务文书受理通知单》交纳税人,并在综合征管软件中正确录入《退(抵)税款及利息申请核准表》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将纳税人报送的所有资料转税务分局(科)。

(3)审核

税务分局(科)接到办税服务厅转来的资料后,进行案头审核,主要审核以下内容:

①所属期申报表信息②所属期财务报表信息③所属期税款入库信息

将以上信息与纳税人提供的《退(抵)税款及利息申请核准表》进行核对,看填写内容是否一致、填写是否齐全等,审核无误后转交县(区)局税政管理部门。

(4)审批

县(区)局税政管理部门审核资料,签署审批意见,提交主管局长审批后,将审批结果反馈办税服务厅。办税服务厅将《退(抵)税款及利息申请核准表》返还一份给纳税人。

二.执行中容易出现的问题

(一)税务机关在纳税辅导期结束后,将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而发生的预缴增值税的余额不予退付,而是转作纳税人预缴下期增值税。在实际操作中,退付预缴增值税余额的业务,涉及国库退库,操作比较麻烦,而转为预缴下期增值税只是涉及申报的填写。个别税务机关也会出于对税收收入任务的考虑不予退付而转作预缴下期增值税。这样就会造成寅吃卯粮,多收税款,给纳税人造成损失。

(二)税务机关因工作疏忽,没有及时发现纳税人多缴增值税税款,从而导致退付多缴税款时产生利息。由于税务人员责任心不强,在纳税人转正后,对纳税人因增购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税款余额未及时予以退付,致使纳税人在申请时又超过了一个月,这样就会造成退付多缴税款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三)税务机关在退付多缴税款时不按规定计算并退付多缴税款产生的利息。税务机关在实际超过一个月且没有超过三年的期限内受理纳税人申请退付多缴税款时,未退付该部分税款应加算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这样会造成占用企业资金,而企业未得到应得利息。

(四)纳税人在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未发现多缴税款,导致纳税人超过时效不能取得多缴税款。

三.执法风险分析

(一)执法人员自身原因

一是对政策法规等相关规定不熟悉,导致执行过程中出现违规情况;二是工作中疏忽大意或不作为,未及时查看纳税人是否多缴税款;三是行政乱作为。违反规定行使手中职权,将纳税人多缴税款转作纳税人预缴下期增值税,在退付多缴税款时不计算并退付多缴税款产生的利息,从而导致执法风险发生。

(二)外部原因

一是纳税人对税收政策法规的相关规定不了解或不理解,不知道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二是纳税人的维权意识缺失,尚待进一步加强。三是退税涉及地方财政部门和中国人民银行等相关单位,地方政府往往为了地方财政考虑,对退税把关较严格,给企业预缴税款的退付造成困难。

四.防范与化解风险的措施或办法

一是加大培训力度,提高税务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范意识。通过对税务人员的培训,详细讲解相关税收业务涉及的税收风险点,提醒和警示税务人员进行防范。

二是加强税法宣传和辅导。通过对纳税人广泛深入的宣传相关税收政策,使纳税人了解涉税的权利义务,增强纳税人的维权意识,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完善风险控制机制,规范执法行为。税务机关应认真分析各项税收业务的执法风险点,建立健全风险控制机制,规范执法行为,防范执法过错的发生。

四是加大对多缴税款的检查力度。税务机关应加强对辅导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超限量领购发票预缴税款的检查监控,保证在纳税人转正后一个月内退还,防范执法风险。

五.相关案例

某公司是中央级企业,2001年第一季度缴纳企业所得税500万元,此后,该公司一直是亏损,到2001年末,利润总额为负数。2002年,税务机关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该公司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多缴的500万元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查实后,认定2001年该公司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多缴税金,予以退税,但是税务机关只退了企业所得税500万元。税务机关在退还多缴税金的同时,是否应该加退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案例分析】2001年5月1日实行的《税收征管法》第十一条明确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2002年10月15日实行的《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多缴税款的,应当自发现之日起10日内办理退还手续;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要求退还的,税务机关应当自接到纳税人退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查实并办理退还手续。”《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出口退税和各种减免退税。

根据以上规定,公司由于是中央级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应当到国税机关缴纳,多退少补。该公司2001年第一季度有利润,按规定应该预缴税款,此500万元属于预缴税款。此后,由于该公司一直没有利润,到年末利润总额还是亏损,所以不应该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务机关查实后,500万元企业所得税确实是多缴的税款,但它是依法预缴形成的多缴税款,按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78条规定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多缴税款退税,不包括依法预缴税款形成的结算退税。所以,税务机关退税时没有退利息是正确的,按税法规定,该公司的这部分退税不应该加算银行存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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