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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风险防范与控制

时间:2022-10-2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一是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也未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条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1条规定的特殊困难,税务机关违规进行审批。越权审批的延期缴纳税款,上级税务机关有权撤销。

第三节 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风险防范与控制

一.相关政策依据及程序规定

(一)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1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2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1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所称特殊困难:(一)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二)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税款的。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可以参照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批准权限,审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

(二)程序规定

1.业务流程:(1)纳税人携带所需资料到办税服务厅申请延期缴纳税款。(2)办税服务厅审核纳税人的申请资料是否完整准确,印章是否齐全,对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受理,在规定时间内将资料转税务分局(科)审批;对申请资料不齐全、填写内容不完整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3)税务分局(科)对转来的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资料进行案头审核和实地调查核实,审核其真实性、合理性、合法性,并出具书面的延期缴纳税款调查报告,签署初审意见转县(区)局征收管理科。(4)县(区)国税局征收管理科对转来的申请资料进行案头审核并签署意见,提交主管局长审批,并将审批结果上报市国税局。(5)市国税局签署审批意见后,上报省国税局审批。(6)办税服务厅接到转来已审批的资料后反馈给纳税人。

2.办理时限:

(1)纳税人办理业务时限:

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

(2)税务机关办理时限:

办税服务厅对提供资料完整、填写内容准确、各项手续齐全,符合受理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转税务分局(科);税务分局(科)5个工作日审核完毕转征收管理科;征收管理科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本涉税事项在20个工作日内办结。

3.程序规范要求

(1)申请

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填写《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连同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纳税人提供的灾情报告、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政策调整依据向办税服务厅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2)受理

①办税服务厅审核申请资料是否齐全、有效;审核纳税人提供的原件与复印件是否相符,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由纳税人签章;②对申请资料不齐全、填写内容不完整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审核纳税人是否按照规定期限办理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如逾期申请,则不予受理;③对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受理,制作《税务文书领取通知单》交纳税人,在规定时间内将资料转税务分局(科)审批。

(3)审核

①税务分局(科)通过综合征管软件需调阅以下资料,进行案头审核:税务登记信息;《资产负债表》;②税务分局(科)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情况进行实地调查,核对纳税人提供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及附报资料中列明的当期货币资金、应付工资等科目余额,查看相关项目是否一致,纳税人阐述的理由是否充分,根据实地调查情况,出具调查报告,并将资料及调查报告上报县(区)局征收管理科。

(4)核准

县(区)局征收管理科根据税务分局转来的调查审核情况,签署初审意见后报市级税务机关复审;市级税务机关复审后签署复审意见报省级税务机关终审。省级税务机关终审后签署终审意见,逐级返回至县(区)局征收管理科,县(区)局征收管理科将已审批信息传递办税服务厅,办税服务厅接到转来已审批的资料后反馈给纳税人。

二.执行中容易出现的问题

一是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也未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而又对自身能享受延期缴纳税款的权利不了解,没有提出申请;

二是税务机关在纳税人未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的情况下未进行催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2条规定,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应责令限期改正。实践中税务人员却会发生疏于或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现象。

三是未按照规定审批延期缴纳税款。税务人员疏于学习,对相关业务操作不熟悉,会造成操作失误。

三.执法风险点分析

(一)不按规定审批延期缴纳税款申请。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条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41条规定的特殊困难,税务机关违规进行审批。法律责任:依据《甘肃省国税系统税收管理员税源管理有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相关条款规定:税务人员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税收管理员警告直至开除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83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征收税款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越权审批延期缴纳税款。延期缴纳税款必须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一级税务机关审批。如果超越法定权限审批,则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越权审批的延期缴纳税款,上级税务机关有权撤销。

(三)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也未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未按规定对纳税人未缴税款进行催缴,造成执法过错。相关税务人员将会按照有关规定被进行过错责任追究。

四.执法风险发生的成因分析

(一)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

1.税收征管法只规定了延期缴纳税款的最长期限为三个月,但在不超过三个月的期限内没有具体时限标准,由税务机关自由裁量,由此容易给滥用权利留下空间。

2.征管法及细则规定的情形之一是:“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这里应进一步明确纳税人因不可抗力因素影响导致没有缴纳税款的能力。

(二)执法人员自身原因。

一是对税收法规、政策等相关规定不熟悉;二是行政不作为,在纳税人逾期未缴纳税款的情况下,税务机关进行税款催缴;三是徇私舞弊,不按规定审批延期缴纳税款;四是玩忽职守,不按规定严格审核纳税人是否确属延期缴纳税款情形。

(三)外部原因。

一是纳税人对相关税收法规、政策等规定不熟悉;二是纳税人法律意识淡薄,因利益驱使主观故意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延期缴纳税款。三是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遭受重大损失,但是并不影响纳税人的缴税能力。纳税人据此提出虚假申请,税务机关作出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

五.防范与化解风险的措施或办法

(一)完善相关税收法规、政策,增强法规、政策的可操作性,降低税务人员的执法风险。可以将该项审批权限下放至市级税务机关,这样,既可以方便监控县(区)级税务机关的审批操作,也可以大大缩短审批时间,提高审批质量。

(二)加大培训力度,提高税务人员业务素质和政治素质。通过培训,详细讲解相关税收业务涉及的税收风险点,提醒和警示税务人员进行防范,增强税务人员的工作责任心,减少因责任心不足而造成的不必要的执法风险。

(三)大力宣传和辅导税收政策,让纳税人理解税收政策,使纳税人能够享受国家政策的同时也能完全履行自身纳税义务。

六.相关案例

1999年2月15日,佳宁娜(深圳)投资有限公司递交书面申请要求延期缴纳企业所得税1,200万元,税款入库期限为1999年2月28日,申请延期五个月。延期缴纳的理由为受国内经济气候及全球经济危机的影响,公司的主要投资项目亏损;佳宁娜友谊广场在香港销售受阻,楼款不能按预期变现回笼;加之此项目急需资金支付收尾工程款,致使公司资金周转困难。经深圳市税务部门审核批准,该公司得以缓交税款三个月。

【分析】本案例中,佳宁娜(深圳)投资有限公司作为纳税人因资金周转遇到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该公司在申报期之前向税务机关递交了延期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书面申请,申请延期五个月超过政策规定的延长期限,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税务机关批准延期三个月缴纳税款合乎法律规定。

该公司充分享受了税法赋予的延期缴纳税款权利,延期三个月缴纳税款,且在此期限内不需加收滞纳金,为公司的资金运作赢得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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