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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刑期的特殊监管

时间:2022-05-2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八、服刑期的特殊监管邪教犯罪分子在被定罪量刑之后就要送到监狱服刑,由于其犯罪性质的特殊性,犯罪人员世界观的特殊性,在服刑期间需要对邪教犯罪分子进行特殊监管。这就要求监管机关在对邪教犯罪分子的改造过程中把握好一般性与特殊性的关系。首先,必须组织有劳动能力的邪教犯罪分子参加劳动。

八、服刑期的特殊监管

邪教犯罪分子在被定罪量刑之后就要送到监狱服刑,由于其犯罪性质的特殊性,犯罪人员世界观的特殊性,在服刑期间需要对邪教犯罪分子进行特殊监管。邪教犯罪分子由于受邪教组织歪理邪说的长期毒害,思想顽固,人格扭曲,反改造情绪较强,因此,在对邪教犯罪分子改造的过程中要与其他罪犯的改造有所区别。但是,作为罪犯,他们也必须承担法律规定的一般义务。这就要求监管机关在对邪教犯罪分子的改造过程中把握好一般性与特殊性的关系。首先,必须组织有劳动能力的邪教犯罪分子参加劳动。这是《刑法》对犯罪分子规定的义务,只要是犯罪分子就必须无条件接受而不能有任何超越《刑法》的特权。我国《刑法》第46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刑罚是对犯罪的否定,其本质是让犯罪人感受到一定程度的痛苦,邪教犯罪分子触犯了刑法,应该受到刑罚制裁,必须感受到刑罚带来的痛苦。在限制人身自由的同时强制其劳动,就是让其感受到痛苦并在劳动中接受教育,让其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其次,要对其进行系统的人生观、价值观教育。邪教犯罪分子由于长期受到邪教组织歪理邪说的思想控制和精神残害,人生观、价值观发生了严重扭曲,如“法轮功”犯罪分子,他们以李洪志的歪理邪说为精神食粮,唯李洪志的话是从,对党、政府、人民、社会持严重的不满甚至敌视态度。对这些犯罪分子在劳动改造的同时必须系统地进行人生观、价值观教育,帮助其转化思想,更新观念,使其在思想上彻底与“法轮功”邪教组织决裂。在对邪教犯罪分子进行人生观、价值观教育的时候要认真选取材料,要考虑罪犯自身的文化程度、个人经历、理解能力、兴趣爱好等,选择罪犯能够理解、愿意学习的材料。鉴于罪犯普遍存在着文化程度较低,学习能力较差的特点,要尽可能选择有趣味性的学习材料,学习材料中不但有理论性的论述,也有插图、故事等引发兴趣的内容;不仅学习知识性材料,也可以学习人物传记、文学作品、励志类作品等资料。这样,才有可能通过增强学习材料的趣味性而调动罪犯学习的积极性,使他们在主动、自觉的学习中获得知识,转变认识。[17]事实证明,在提高学习效率方面,鼓励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因此,在组织罪犯学习有关材料时,要事先确定鼓励方法,并且明确告知罪犯,通过鼓励措施调动罪犯的学习积极性,促使他们更加主动地参加到学习活动中。

在对“法轮功”邪教犯罪分子进行改造的过程中,要注意引导、鼓励罪犯自我剖析、自我反省。“自我剖析是一种比较复杂的心理活动,需要进行多方面的思考和分析。一些罪犯可能适合进行这类活动,这类罪犯一般具有性格比较内向、文化程度较高、有良好的理解和领悟能力、思考和分析问题的能力比较强等特点。另一些罪犯可能不大适合进行自我剖析,这类罪犯一般具有性格比较内向、文化程度较低、头脑比较简单、认识和理解能力都比较差等特点。”[18]对于前一类邪教犯罪分子主要是鼓励自我剖析,对于后一类要进行正确引导。

在对邪教犯罪分子进行改造的过程中,要注重运用教育转化好的邪教犯罪分子对其他服刑的犯罪分子进行示范、感染作用。邪教犯罪分子一般来说思想比较顽固,对其教育转化的难度较大,但是通过管教干部的不懈努力绝大部分“法轮功”邪教犯罪分子还是被转化好了,他们中的大部分也清醒地认识到邪教对国家、对社会、对人类的危害。他们认清了邪教的面目,彻底与邪教组织决裂。这些人由于深受“法轮功”毒害,对其危害性有着切身的体会,邀请这些人来给服刑的邪教犯罪分子做报告可以更贴切地说明邪教的危害性,让服刑人员感同身受,更加清醒地认识邪教面目,为服刑的犯罪分子早日与邪教组织决裂、彻底悔过自新打下坚实的基础。

【注释】

[1]韩小安:《人道主义给死刑判“死刑”》,《法制与社会》2008年第31期。

[2]吉喆:《讯问犯罪嫌疑人“十忌十要”》,《中国刑事警察》2008年第1期。

[3]吉喆:《讯问犯罪嫌疑人“十忌十要”》,《中国刑事警察》2008年第1期。

[4]黄文臻、李永清:《论侦查讯问人员的素质要求》,《经济师》2008年第1期。

[5]李剑文:《犯罪嫌疑人如实陈述制度探析》,《学术探索》2003年第3期。

[6]李剑文:《犯罪嫌疑人如实陈述制度探析》,《学术探索》2003年第3期。

[7]李剑文:《犯罪嫌疑人如实陈述制度探析》,《学术探索》2003年第3期。

[8]殷尧:《邪教犯罪人员社会化缺陷的再社会化》,《南都学坛》2005年第5期,。

[9]游伟、陆建红:《论刑法上的“从重处罚”》,《法律科学》2000年第6期。

[10]蒋莺:《新旧刑法关于主犯处罚原则之比较》,《法学》1997年第6期。

[11]游伟、陆建红:《论刑法上的“从重处罚”》,《法律科学》2000年第6期。

[12]游伟、陆建红:《论刑法上的“从重处罚”》,《法律科学》2000年第6期。

[13]王文彤、陈少林:〈试论公开审判》,《河北大学学报》1994年第4期。

[14]常建峰:《浅谈公开审判》,《消费导刊》2008年4月。

[15]包莉莉:《公开审判制度的再认识》,《前沿》2007年第7期。

[16]王文彤、陈少林:《试论公开审判》,《河北大学学报》1994年第4期。

[17]吴宗宪:《罪犯改造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397页。

[18]吴宗宪:《罪犯改造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39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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