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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最后救济防线的行政诉讼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题 作为最后救济防线的行政诉讼一、声明异议、行政诉愿与行政诉讼的衔接“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葡萄牙法律允许对政府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提出异议。”质疑行政决定的公民,通常被允许向行政法院寻求救济,但只能对最终的和生效的决定提起诉讼。

第二题 作为最后救济防线的行政诉讼

一、声明异议、行政诉愿与行政诉讼的衔接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葡萄牙法律允许对政府部门作出的行政决定提出异议。”(14)表达异议的途径主要有三,即声明异议、行政诉愿与行政诉讼。

关于声明异议的方式,按照《葡萄牙行政程序法典》第158条第2款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1)向作出行为者提出声明异议;(2)向作出行为者的上级、向作出行为所属的合议机关,或者向授权者或转授者提起上诉;(3)向对作出行为者行使监督权或监管权的机关提起上诉。”(15)我国的行政复议,实际上相当于上述规定中的第二种情形。鉴于部分行政决定不能提起行政诉讼,声明异议后行政决定的效力与期间的计算也呈现出不同的模式。就不能进入行政诉讼的行政决定而言,声明异议具有中止执行的效力,仅在法律另有规定,有权限作出该行为者认为中止执行将严重损害公共利益时才存在例外。当然,尽管就可进入行政诉讼的行政决定来说,声明异议不影响行政决定的执行,但法律同样规定了特殊处理方式,即在法律规定有权限作出该决定者依职权或依申请,认为不停止执行将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时,也可以停止执行。

与声明异议不同,行政诉愿是向作出行政决定者的最高上级提出的质疑。这与我国台湾地区关于“诉愿的受理机关,即是原处分机关的直接上级机关”(16)的情况亦存在差别。根据诉愿所针对的行为可否提起行政诉讼,可将行政诉愿进一步区分为任意诉愿与必要诉愿。但无论是何种诉愿,受理机关均可对行政决定是否合法及适当作出审查。之所以强调行政诉愿的审查范围,是受传统的三权分立理论的影响。根据行政权与司法权相对独立的经典宪政理论,行政机关在立法授权的行政裁量范围内所作出的决定,只有是否适当的问题,除非构成裁量滥用或者裁量怠惰。为保障行政的相对灵活性,避免司法对行政的过度干预,故强调仅作出行政决定者的上级机关,方可对行政决定展开全面审查,“司法审查限于合法性的审查和保障,不针对行政立法或者行政行为的合目的性,法院不能以更加合目的的行为取代行政机关的决定”。(17)

在与行政诉讼的衔接上,仅必要诉愿具有中止行政决定的效力,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有权限作出该决定者认为不立即执行将严重损害公共利益。

二、行政诉讼的原告

通常而言,行政诉讼的原告,系与行政决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相对人。但葡萄牙法律为更好地保护团体利益和公共利益,对提起异议申请与行政诉愿的申请人范围作了一定的扩张:允许非政治团体和非工会组织,当他们的权益遭受危险时同样拥有提出申请的权利,鉴于他们被视同为法律上的个人,他们必须遵守与公民相同的程序;当某一特定区域的居民权益受到威胁时,为保护那些权益而设立的地方当局和任何组织也可以提出申请或参与申请。质疑行政决定的公民,通常被允许向行政法院寻求救济,但只能对最终的和生效的决定提起诉讼。(18)此外,协会和基金会也被允许启动法院程序,以保护与健康、生活质量、文化财产、公共财产、消费者保护和环境有关的权益。

三、提起行政诉讼的期限

在葡萄牙,行政诉讼的请求必须由律师代理提出。向法院提出的申请必须在下列期限内进行,否则申请将被拒绝:(1)如果公民生活在大陆或自治的区域,提出申请的期限为2个月,从原告知道决定之日起计算;(2)如果公民生活在国外,期限为4个月;(3)最后,如果申请由公诉服务中心提出,或者是对默示驳回提出的申诉,期限为1年。(19)默示驳回,指的是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受理诉愿的机关作出决定的期限一般为30日,在需要重新进行调查或者采取相应补足措施的情况下,可以延长至90日,如果诉愿机关在上述期间内未作出任何决定的,则诉愿视为被默示驳回,相对人可以请求进一步的救济,包括提出行政诉讼。

四、行政法院的管辖权

提出行政诉讼的请求,一般而言是向决定作出者所在的区级行政法院提出。如果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位于中央部门(中央政府)或地区(马德拉岛或亚尔逊群岛政府),则行政相对人应向最高行政法院(或当它有关州或区的市政服务时向中央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葡萄牙,向法院提出的申请必须附加充分的理由,包括原告希望向法院证明或得到法院认可的事实和法律所附的任何文件。法官可以要求原告对以外国语言成文的文件提供翻译后的文本。

五、行政法院的审理

《葡萄牙共和国宪法》第212条的规定:“除法庭本身另有规定者外,开庭期应以解释性公告予以公开,以保护个人尊严与公共道德,或保障法庭的正常秩序。”(20)行政法院也秉承了公开审判的宪法精神。

由于葡萄牙法律体系与司法系统建立于罗马民法的基础之上,较多地受到法国法的辐射,因此区别于美国和英国的普通法传统,葡萄牙法律体系更多地呈现出成文法国家的特征。(21)受其影响,行政法官在审理案件时,遵守从法律规定中推导出结论的演绎方法,之前的判决或先例扮演的角色并不重要。

【注释】

(1)转引自[葡]吉列尔梅·德·奥利维拉·马丁斯著,黄徽现译:《葡萄牙的机构及实事》,中国文联出版公司1998年版,第21页。

(2)[法]德尼兹·加亚尔等著,蔡鸿滨、桂裕芳译:《欧洲史》,海南出版社2000年版,第319页。

(3)转引自姜世林等主编:《世界宪法全书》,青岛出版社1997年版,第1083页。需要说明的是,《世界宪法全书》中收录的是1982年第一次修改后的《葡萄牙共和国宪法》。

(4)[德]哈贝马斯著,童世骏译:《在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和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243页。

(5)See The Judiciary,http://countrystudies.us/portugal/82.htm.

(6)胡建淼著:《比较行政法——20国行政法评述》,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680页。

(7)See Portugal-Attacks on Justice 2000,http://www.icj.org//news.php3?id_ article=2588&lang=en.

(8)See Organization of Justice-Portugal,http://europa.eu.int/comm/justice_ home/ejn/org_justice/org_justice_por_en.htm.

(9)[日]小岛武司等著,汪祖兴译:《司法制度历史与未来》,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86页。

(10)See Message of the President,http://www.sta.mj.pt/.

(11)参见杨宝强、贺奇兵:《行政诉讼结构比较分析》,载王学辉主编:《行政诉讼制度比较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年版,第151页。

(12)在地区一级的行政法院体系中,原来还包括澳门行政法院。但1999年12月20日澳门回归中国后,澳门行政法院取得了在中国主权下的自治权。

(13)[葡]吉列尔梅·德·奥利维拉·马丁斯著,黄徽现译:《葡萄牙的机构及实事》,中国文联出版公司1998年版,第73页。

(14)See Appeals to Administrative Authorities,http://europa.eu.int/youreurope/ nav/pt/citizens/factsheets/pt/enforcingrights/appeals/en.html.

(15)《葡萄牙行政程序法典》,朱林译,张娴校,载《行政法学研究》1997年第1期。

(16)陈新民著:《行政法学总论》,台湾三民书局1997年版,第357页。

(17)[德]汉斯·J·沃尔夫、奥托·巴霍夫、罗尔夫·施托贝尔著,高家伟译:《行政法》,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366~367页。

(18)See Appeals to Administrative Authorities,http://europa.eu.int/youreurope/ nav/pt/citizens/factsheets/pt/enforcingrights/appeals/en.html.

(19)SeeUsefulInformationonNationalProvisions,http://europa.eu.int/ youreurope/nav/pt/citizens/factsheets/pt/enforcingrights/judicialprocedures/en.html.

(20)转引自姜世林等主编:《世界宪法全书》,青岛出版社1997年版,第1092页。

(21)See The Judiciary,http://countrystudies.us/portugal/8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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