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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法律忠诚的机能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确立法律忠诚的机能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因此,在其法治理论中,物质的、制度的成分大大优越于精神、意识与观念的成分,于是,法治的价值内涵与目的追求的意义淡化了。这样,由于法治价值的主体不明,因而出现法治价值的虚置。对于全体社会公众而言,这样的法治不过是完全异化的他者,一个彻头彻尾的怪物。

三、确立法律忠诚的机能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法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成为狂信[3]。虽然,“政治却曾产生种种法律规则和判决;然而,除非人们信赖这种法律,除非他们赋予此法律以普遍和终极的意义,除非他们依据一种超验真理来看待和判定这法律,一切都不会发生。法律将形同虚设,它将是‘死法’”[4]。也就是说,人人都是根据自己的理念来遵守法律,每一个人都是为自己而不是他人去遵守法律。当然,人们不会衷心地拥戴一种法律或规则,除非该法律或规则代表了自身的利益或某种信仰。如果在人们看来,某一法律或规则背离了自身的利益或价值取向时,他们就会抛弃该法律。因此,“法律不应只图方便;它应当致力于培养所有有关人员——当事人、旁观者和公众——的法律情感”。“说到底,法律活动中更为广泛的公众参与乃是重新赋予法律以活力的重要途径。除非人们觉得那是他们的法律,否则就不会遵守法律。但是,只有在法律通过其仪式与传统、权威与普遍性触发并唤起他们对整个生活的意识,对终极目的和神圣事物的意识的时候,人们才会产生这样的感觉。”[5]传统的法治理念具有较为明显的技术主义倾向和工具主义倾向,学者们自觉不自觉地把“法治”作为一种国家统治方式或安邦治国的策略。因此,在其法治理论中,物质的、制度的成分大大优越于精神、意识与观念的成分,于是,法治的价值内涵与目的追求的意义淡化了。这样,由于法治价值的主体不明,因而出现法治价值的虚置。由于法治的主体缺位而致使其价值意义弱化与精神的逐渐萎靡,法治便慢慢地失去了作为其“血肉”的社会意识、观念和价值,丧失了作为其灵魂的精神,只剩下由一系列“物质”的制度构成的骨架。对于全体社会公众而言,这样的法治不过是完全异化的他者,一个彻头彻尾的怪物。对这样一个怪物,社会公众必存敬畏而不是认同,结果可能便是法治的意义尽失而徒具形式[6]。因此,传统的法观念必须进行创造性转化,现代理念就是要培植社会公众对于法的情感,确立法的人文关怀与个体信仰,使法不再成为对社会公众而言的强加于其身的他者,法的适用不是依靠暴力与强制,而是来源于人民的接受。信赖原则作为现代社会建立的纽带,建立在社会连带感和责任感的基础上,是人类在现代社会中从事社会生活的前提和基础,它通过合理的义务分配,正确地处理并维护个人权益与促进社会发展的目的,对于推动社会发展具有积极意义。因此,信赖原则的适用,既是面对国家保护犯罪人,也是面对犯罪人保护国家和受害人,具有合理的人本主义基础和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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