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域外送达的性质与依据

域外送达的性质与依据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域外送达的性质与依据(一)性质由于各国对送达文书的性质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因此各国的分歧和斗争均很激烈。外国法院向其境内进行送达司法文书必须得到其许可,并且符合其法律规定的方式,否则就是对其主权的侵犯。在我国,送达也专属于人民法院的职权,是一种执行国家司法权的行为。实践中,有外交关系的国家之间还通过互惠原则办理域外送达事宜。

二、域外送达的性质与依据

(一)性质

由于各国对送达文书的性质存在着不同的认识,因此各国的分歧和斗争均很激烈。英美法系认为,送达是当事人或其律师的事情,即使是协助在外国法院进行的诉讼,也被认为是属于“私”的性质,不能与“国家(州)的特权”联系在一起。[15]与此相反,在大陆法系国家,送达被视为国家司法机关执行职权的行为,由法院或专司送达的官员完成。外国法院向其境内进行送达司法文书必须得到其许可,并且符合其法律规定的方式,否则就是对其主权的侵犯。

在我国,送达也专属于人民法院的职权,是一种执行国家司法权的行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3条还明确规定:除通过司法协助的途径或使领馆送达途径外,“未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准许,任何外国机关或个人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送达文书”。从这可以看出,我国与大陆法系国家的规定与认识是一致的。我国学者也认为,送达诉讼文书和非诉讼文书是一种很重要的司法行为,是一个国家的司法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国家司法主权的一种体现,因而具有严格的属地性。一方面,一国的司法机关在未征得有关国家同意的情况下不能在该国境内向任何人(包括其本国国民)实施送达行为;另一方面,内国也不承认外国司法机关在没有法律规定和条约依据的情况下在内国所实施的送达行为。[16]

(二)依据

域外送达属于国际民事司法协助的一种。根据国际法,一国并没有向他国提供民事司法协助的强制性义务。然而,随着国际交往不断走向纵深,各国的联系越来越紧密,在此过程中,跨国纠纷也因而增多。因此,为了各国自身的需要,必须加强民事司法协助领域的合作,其中一个重要的方面就是加强域外送达的合作。这样,各国就依据条约和互惠原则来进行域外送达。

除了通过双边的司法协助条约(协定)外,各国还于1965年缔结了《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17](简称《海牙送达公约》)。同时,还存在一些区际送达公约和机制,最有代表性的就是1997年的《欧盟成员国间送达民商事司法文书及司法外文书的公约》。[18]2000年5月29日,欧盟理事会颁布了《关于送达的第1348/2000号(欧共体)条例》,[19]该条例已于2001年5月31日生效,在除丹麦以外的欧盟成员国之间取代了1965年《海牙送达公约》和1954年《民事程序海牙公约》。实践中,有外交关系的国家之间还通过互惠原则办理域外送达事宜。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