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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的分类与基本原则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二节 执行的分类与基本原则一、执行的分类依据不同的标准,可将执行作如下分类:(一)终局执行与保全执行这是根据执行效果所作的分类。执行的任务在于迫使债务人履行义务,实现债权人的权利,因此,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是执行的出发点与基本目的。

第二节 执行的分类与基本原则

一、执行的分类

依据不同的标准,可将执行作如下分类:

(一)终局执行与保全执行

这是根据执行效果所作的分类。终局执行是指使债权人的债权获得实现(满足)的执行,故也称为满足执行。例依据生效的给付判决所为的执行。保全执行是指维持债务人的财产现状,以保全将来终局执行的执行。例如财产保全裁定的执行。对债务人的财产为保全执行时,除有特别规定外,[4]一般仅可以为查封、扣押、冻结等行为,而不能对其作出处分。民事执行以实现债权人的权利为目的,故原则上指终局执行,而保全执行只是保证将来的终局执行获得实现的手段。

(二)本案执行与先予执行

这是以债权人权利依执行行为获得实现时是否具有确定性而作出的分类。本案执行是指使债权人的权利获得最终实现的执行。先予执行,是指法院在受理案件后终审判决作出前,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另一方当事人预先履行给付义务的执行。先予执行虽然使债权人的权利在判决生效前即获得实现,但该权利之实现却具有某种不确定性,即案件审结后,如先予执行申请人败诉,则发生执行回转以及申请人应赔偿被申请人所受损害的法律后果。

(三)金钱执行与非金钱执行

这是以执行依据所载债权的性质不同而作的分类。金钱执行是指为实现执行依据中所确定的金钱债权而进行的执行。非金钱执行是指为实现非金钱债权而进行的执行,包括物之交付的执行和完成行为的执行。金钱执行与非金钱执行,因其所要实现的权利的性质不同,其执行方法亦有所不同。

(四)对物执行与对人执行

这是以执行标的的不同所作的分类。对物执行是指以债务人的财产为执行标的。对人执行是指以债务人的身体、名誉或自由等为执行标的,从心理上迫使其履行债务。强制执行中,以物为执行标的者,该物即为执行之标的物;以人为执行标的者,不能称其为执行之标的物。现代社会强调个人人格应受充分尊重,故民事执行以对物执行为原则,而对人执行仅为辅助对物执行的特殊方法,属于例外规定。

(五)直接执行、间接执行与替代执行

这是以执行方法为标准进行的分类。直接执行是指依执行机关的执行行为而直接实现民事权利内容的执行。例如对债务人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拍卖,并以所得价款满足债权人的债权。间接执行是指执行机关不直接以强制力实现债权人的权利,而是对债务人课以一定的不利后果,以迫使其自行履行债务的执行。例如对债务人予以罚款或拘留。替代执行是指执行机关令第三人代债务人履行债务,而由债务人负担费用的执行。

(六)一般执行与个别执行

这是以所涉及的执行债务人的财产范围为标准而进行的划分。一般执行是指全体债权人就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所进行的执行。一般执行仅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权时,才可以进行,例如依破产程序还债。个别执行是指为满足或保全债权人的个别债权,而对债务人的财产所进行的执行。

二、执行的基本原则

执行的基本原则是指在执行程序中起指导作用的基本准则,也即执行法院、执行当事人和其他执行参与人应当遵循的基本行为准则。对于执行程序中应包括哪些基本原则的问题,《民诉法》没有明确规定,理论上有不同的认识。概而言之,学者们归纳的基本原则较多,包括:(1)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强制执行权原则;(2)执行分权原则;(3)准职权主义原则;(4)执行合法原则;(5)迅速及时原则;(6)执行适度原则(即全面保护当事人利益原则);(7)执行标的有限原则;(8)申请执行与依职权执行并用原则;(9)强制执行与说服教育相结合的原则;(10)协助执行原则(法院执行与协助执行相结合的原则);(10)正确处理执行工作与社会安定关系的原则;(11)执行当事人地位不平等原则;等等。这些理论总结对于指导我国民事执行立法和司法、促进执行理论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但对于其中的某些“基本原则”,有学者认为其或者是某种具体规定,或者是政策性的要求,不宜称之为民事执行的“基本原则”。[5]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执行理论和实践,我们认为民事执行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依法执行原则

依法执行原则,是指民事执行活动必须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依据,依照法定程序和方式进行。执行是执行机构行使国家公权力的行为,只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实施,才能确保公权力的恰当行使,防止执行权的滥用,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一原则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含义与要求:

1.执行必须以生效的法律文书为根据。没有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程序不能开始和进行。

2.执行必须严格依法定的方式开始。除了少数案件人民法院可依职权主动执行以外,其他案件均须依申请开始,而且权利人的申请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3.执行必须严格依法定的程序和步骤进行。执行程序开始后,执行机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步骤实施执行行为。例如,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采取法律规定的执行措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执行员应当出示证件;执行完毕后,应当将执行情况制作笔录,由在场的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没有法定的情形或者非依法定的程序不得停止执行;延缓、中止、终结执行的,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等等。

(二)全面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

全面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是指民事执行在努力实现申请执行人(债权人)权利的同时,也应注意被执行人(债务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这一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

1.切实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执行的任务在于迫使债务人履行义务,实现债权人的权利,因此,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是执行的出发点与基本目的。法律文书一旦生效,债务人应当在法定的期间内主动履行义务,如果不主动履行,甚至拒绝或逃避履行,经债权人申请,执行机构即应采取有效的执行措施强制其履行,以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以实现。

2.保护债务人的合法权益。迫使债务人履行义务,实现债权人的权利,并不等于可以置债务人的合法权益于不顾。执行程序中,债务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主要体现在:(1)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强制执行时,执行的数额不得超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范围。(2)在采取执行措施时,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和生活必需品。(3)在采取查封、扣押、强制迁出房屋或者退出土地等强制措施时,应当通知被执行人或者他的成年家属到场,以免损害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4)在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时,应当严格依照有关规定进行,不能贱价出售。(5)对不同类别的财产实施执行时,应当注意执行顺序的合理性,尽量减少因执行给债务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害。

(三)及时执行原则

及时执行原则,是指在民事执行中,应当尽量缩短办案周期,及时采取执行措施,尽可能迅速地促使和强制债务人履行债务,以实现债权人的权益。这一原则在执行程序中的主要表现是:(1)人民法院对债权人的执行申请或审判人员移送执行的案件,应当及时审查,符合有关规定的应当及时立案,开始执行。(2)在执行的各个阶段,人民法院的各项执行行为应在法定的期限内尽快进行和完成,不能久拖不决。(3)当事人必须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否则人民法院不予强制保护。

(四)穷尽执行措施原则

穷尽执行措施原则,是指为了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人民法院应当穷尽法律规定的各种执行方法、措施,促使和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据此,人民法院应当针对不同情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调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等执行行为,并在用尽法律规定的执行措施而仍不能满足债权人的权利时,才能暂停执行。暂停执行后,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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