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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规范和创新社区矫正工作的思考

时间:2022-05-2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社区矫正是预防和减少犯罪,创造社会和谐的基础性工作社区矫正的适用和推广,有利于提高整个社会的文明水平,促进国家的长治久安。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规范和创新社区矫正工作的思考

许振奇(1) 邵应龙(2)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矫正是积极利用各种社会资源,整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对罪行较轻、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的罪犯或者经过监管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在社区中进行有针对性管理、教育和改造的工作,是刑罚制度发展和进步的体现。

社区矫正是顺应现代行刑制度的发展趋势而实施的,它反映了社会文明的进步与发展。社区矫正以人为本的价值取向与我国建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一致,对于构建“小政府、大社会”的国家与社会关系模式,维护社会稳定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社区矫正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方法和手段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改革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积极推行社区矫正”。这表明,社区矫正已经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方法与手段。

(一)社区矫正是预防和减少犯罪,创造社会和谐的基础性工作

社区矫正的适用和推广,有利于提高整个社会的文明水平,促进国家的长治久安。刑罚文明是整个国家社会文明的一个重要方面,是社会文明的重要体现。刑罚是国家对罪犯的惩罚,是保护其他社会公民权利的必要措施,但罪犯也是公民,国家有责任保护其合法权益。18世纪以来,随着人权运动与人道观念的兴起,人们开始对剥夺人生命、毁人身体的非人道的残忍刑罚表现出极大的不满,强烈要求刑罚的人道化,自由刑及作为执行自由刑场所的监狱便应运而生。而且随着人们对权利和自由认识的不断深入,刑罚的人道化观念已经深入人心,成为历史发展的必然趋势和国际社会的共识。实行社区矫正是刑罚人道性的必然要求,是符合人道主义精神的。

促进国家的刑罚文明,可以推动国家的政治文明和其他文明的整体发展水平。在我国,社区矫正试点是对构建和谐社会长治久安机制、加强社会管理和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也是新的历史条件下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实践。社区矫正是构建预防和减少犯罪工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探索从源头上加强对特殊人群的管理、教育、服务,是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优势互补,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的重要举措。它对于加强社会主义的法治文明和政治文明建设,有效地执行刑罚,预防和减少犯罪,创造和谐稳定的政治、社会局面,具有十分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二)社区矫正是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合理配置行刑资源的重要举措

社区矫正合理配置了行刑资源,在降低行刑成本方面的作用在国际上早已是不争的事实。司法部相关资料显示,芬兰于1991年开始实施社区矫正制度,刑期低于8个月的监禁刑无条件可以转换为社区矫正刑。由于引入了社区矫正制度,每天在监狱服刑的罪犯数量减少了300名左右,社区矫正每小时的成本约为在监狱中羁押一天开支的25%。根据美国矫正项目的平均费用统计,每一个罪犯在监狱、看守所、社区行刑的费用依次递减,在监狱每年需要花费1.5万~2.5万美元。在我国,监狱行刑的成本虽然不及发达国家的水平,但是花费也相当可观。

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的实施,将进一步提高社区矫正的适用比例,可以大大节省国家在刑罚执行方面投入的资源,大幅度降低行刑成本。而且,随着社区矫正的发展,将部分行刑资源转而投向社区,在增强对社区矫正对象的矫正和控制的同时,也可以收到许多其他的社会效益,如建设社区基础设施、改善社区服务体系、改进社区邻里关系、发展社区预防犯罪体系、帮助罪犯家庭改善生活和促进罪犯就业等,这是有益于社会安定、具有长效意义的行刑资源配置,会从根本上抑制犯罪上升的趋势。

(三)社区矫正促进了我国刑事司法领域与国际接轨,是我国刑罚文明进步的体现

社区矫正制度在许多国家已经相当完善,在社区矫正制度发达的国家,不仅制度完善、种类多样,而且适用的比例极高。据联合国专门机构的一项统计资料显示,在英、美、法、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日本、韩国、俄罗斯9个国家中,除了俄罗斯、韩国,其他7个国家中服缓刑、假释这两种社区矫正刑罚措施的人数,都超过监禁人数,有的国家甚至大大超出。

在我国,社区矫正还是一个新生事物,不论在立法还是在司法上都需改善提高。根据我国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属于社区矫正范畴的措施包括管制、缓刑、假释、剥夺政治权利和符合监狱法规定的保外就医及其他监外执行手段。从适用情况看,这几种措施适用的比例都很低。所以在我国实行和推广社区矫正,不仅符合人性化、人权的要求,而且有利于我国在这个领域内开展国际对话与合作,符合相关国际条约的精神。根据联合国1955年通过的《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第61条规定,“囚犯的待遇不应侧重把他们排斥于社会之外,而应注重他们继续成为组成社会的成员……此外,应该采取步骤,在法律和判决所容许的最大可能范围之内,保障囚犯关于民事利益的权利、社会保障权利和其他社会利益”。第80条规定:“从囚犯判刑开始便应考虑他出狱后的前途,并应鼓励和协助他维系或建立同监所外个人或机构间的关系,以促进他家庭的最大利益和他自己恢复正常社会生活的最大利益。”这些规定虽然是针对监禁矫正而言,但同时对监禁矫正社会化提出了要求。中国作为一个在国际社会中日益发挥重要作用和影响力的大国,应当积极采取措施扩大社区矫正的适用,促进国家刑罚文明的进步。

(四)社区矫正克服了监禁刑的弊端,促进了罪犯的再社会化,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治本之策

监禁刑是大规模取代肉体刑和生命刑的改良运动的产物,而且绝大多数罪犯是要重回社会的,所以在实现惩罚的价值目标的同时,使他们出狱后能够回归社会,并顺利适应正常的社会生活,更应是监禁刑的价值追求。然而,监狱行刑历史表明,许多罪犯出狱后重蹈覆辙再次犯罪,出现“二进宫”、“三进宫”,甚至更多次的“进宫”,显然这从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监禁刑的弊端,不能不引起我们的反思。

“监狱人格”是“监狱化”的产物,是长期服刑的罪犯在适应监禁生活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人格类型,其实质是犯罪人的一种弥散性的消极心理结构,是一种独特的人格障碍。其表现如双重人格,即对强权者的屈从、迎合和对弱小者的欺凌、阳奉阴违;丧失独立人格和主体意识,卑微、顺从、随波逐流;甚至出现在刑期届满时还留恋狱内“衣食无忧”的生活,不愿重返社会,以“监狱为家”的“职业服刑者”。毋庸讳言,这种“监狱人格”是对人性的一种泯灭,与开放进步的社会格格不入,必须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

大量研究发现,社区矫正的优点正好可以有效地克服监禁刑的上述缺陷。“监狱化”中罪犯“监狱人格”的产生,与封闭的监禁环境密不可分,而在社区中服刑,服刑人员有较高的自由度,社区固有的开放性和信息多样性,以及正常社会生活对犯罪人行为的积极引导作用,都有利于消灭监禁刑的负面影响。而且对一些罪犯存在的情绪控制、不良认知和思维偏差以及缺乏职业技能、不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等问题,在社区矫正中,矫正机关可以充分利用良好的社区资源,更加有效地予以帮助解决,促进矫正对象的再社会化。

二、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要求加强和规范社区矫正试点工作

一是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充分认识开展社区矫正工作的重要性。社区矫正是公共治理的重要方面,在我国是一项开创性的工作。一些人由于长期受重刑观念的影响,过分依赖监禁刑,忽视非监禁刑,认为实行非监禁刑,罪犯会不服管制,会引起社会不安定。有的基层政法部门在试点工作实施中,把社区矫正这项严肃的刑罚执行活动同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简单地混为一谈。在推进社区矫正试点工作过程中,首先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深刻领会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稳定是和谐的重要特征和标志,是和谐的前提和基础,社区矫正工作要以建设和谐社会为着力点,合力维护社会的稳定。在我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尚处在犯罪高发期,单纯依靠监狱机关改造罪犯的举措,既不利于节约有限的司法资源,也不符合当今世界司法文明的发展趋势。要正确理解社区矫正的性质和目的,认识其法定性、权威性和严肃性。要准确把握社区矫正的关键环节,坚持以人为本,突出“重在矫正”,把切实提高矫正质量、增进社会稳定作为社区矫正工作的首要任务。

二是尽快完善相关立法,为社区矫正制度的运行提供法律依据。尽管各试点地区制定了一些规章、制度,两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两部(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司法部出台了《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工作暂行办法》,相关部门成立了联席会议制度。但是,随着试点工作的深入开展,一些深层次的问题日益凸现,单靠几个部门文件和松散的会议制度远不能解决问题。立法机关应当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借鉴国外成功做法,通过修改刑法或者专门立法,明确规定矫正机关责权、程序、监督、公共参与等事宜,明确规定矫正的方式、方法以及服务社区的要求,为社区矫正全面推行奠定法律基础。

三是积极探索、建立健全社区矫正的相关机构和保障体系。我国社区矫正队伍和基础设施建设薄弱。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党委的领导下,主要依托乡镇(街道)司法所来进行,也需要派出所等相关机构给予有力配合。但我国基层司法所建设总体上还很薄弱,许多司法所建制不全,人员不齐,办公条件较差,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社区矫正工作开展。要从完善国家刑罚执行制度、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高度,重视司法所等相关机构的建设,使基层政法机构能够更好地适应社区矫正工作发展需要。同时要看到,社区矫正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系统工程,特别是在现行法律框架内,涉及多项法律、多个部门、多门学科,需要探索建立强有力的保障体系。建议国家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将社区服刑人员纳入社会保障体系,使他们在生活、医疗、保险、就业等方面享受应有的待遇。

四是加大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宣传力度,积极争取并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要通过广泛的宣传,使全社会认识到,社区矫正是国家刑罚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行刑方式文明化、人道化的重要表现,对于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使其顺利回归和融入社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以动员社会各界理解、关心、支持和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三、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创新社区矫正工作,不断提高社区矫正试点工作水平

我国倡导和实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其实质就是对刑事犯罪区别对待,做到既有力打击和震慑犯罪,维护法制的严肃性,又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最大限度地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最大限度地消除不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社区矫正是这一政策的贯彻落实。社区矫正试点工作在经历了四年多时间的实践探索后,一个突出的问题或者说一个需要作出正确判断的问题仍然显而易见,即如何建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工作模式?回答这一问题,不仅涉及社区矫正立法及其相关制度体系的建构,而且更需要试点实践中不断推进思想创新、机制创新和工作创新;不断总结、提炼试点经验并把它上升为规章制度进一步指导实践创新,进而为推动立法提供实践依据,最终探索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工作模式。在此过程中,充分吸收和借鉴国外社区矫正的理念、制度和方法、措施,结合自身的国情进行创新,既是构建中国特色社区矫正工作模式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也是试点工作的重点和难点之一。要紧紧围绕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与时俱进,必须做到“三个创新”、“三个强化”,推动社区矫正工作的又好又快的发展。

(一)创新理念,强化服务

理念是行动的指南,理念问题是工作创新的基本问题。一是坚持社区矫正工作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是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根本要求。要进一步强化大局意识和服务观念,不断强化和规范社区矫正工作,为打造平安、和谐社区,实现社会治安协调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二是确立以人为本的理念。社区矫正使罪犯在不与社会隔绝的环境中实现其再社会化,充分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和刑罚的人道价值。社区矫正工作创新要紧紧围绕有利于罪犯的再社会化这个主题,落实人性化监督管理措施和教育改造方法。三是确立刑罚执行理念。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罚执行工作,矫正手段与措施具有法定的正当性和强制性。社区矫正对象尽管在社会上服刑,但其罪犯身份的性质没有改变。社区矫正工作创新要充分认识社区矫正对象的罪犯性质,正确处理好文明管理、规范执法与落实社区矫正法律法规和监督管理措施,保障刑罚执行严肃性的辩证关系,依法、准确地体现社区矫正的刑罚执行特性,最大限度地减少再犯新罪现象的发生。四是确立社会参与理念。犯罪是犯罪人不良人格特征与一定的社会环境相互作用的结果,因而改造罪犯也不能靠单一的隔离手段。社区矫正就是在罪犯与社会直接互动的环境中,运用专门机关和社会力量开展罪犯教育改造工作的刑罚执行方式,行刑社会化是社区矫正的生命和优势所在。社区矫正工作创新要把刑罚执行要求与社会化行刑方式有机地统一起来,并着力在两者的结合部或交叉点上探寻工作创新的突破口和有效载体。五是确立效率和效益理念。社区矫正是提高行刑效率、降低行刑成本的重要措施,也是试点的目的之一。社区矫正工作创新既要体现刑罚执行的准确性、严密性和程序性,又要讲求刑罚执行效率;既要突出行刑社会化的特色,又要讲求刑罚执行效益,防范和减少社会资源浪费。

(二)创新方法,强化重点

社区矫正工作任务繁重,必须不断创新方法,融合资源,强化重点,务求实效。一方面要紧紧依靠各级党委、政府的关心重视,创造良好的社区矫正工作环境;另一方面重点是要加强社区矫正工作手段的研究。一是建立目标管理体系。2006年司法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司法行政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两年实施意见》,提出了“通过总结社区矫正试点经验,建立和完善社区矫正工作法律制度”的工作目标。社区矫正的实践,呼唤相关部门出台社区矫正指导性意见和阶段性的工作重点、目标任务。要建立目标创新管理、考核、奖惩机制,实行有序管理,逐步把地方性的制度创新活动纳入中央主导、省(市、区)、县(市、区)相关职能机构联动的发展轨道。二是建立社区矫正工作咨询和组织网络。从前期试点实践来看,仅仅依靠社区矫正职能部门的力量进行工作创新具有较大的局限性。而且,现阶段组建专门的社区矫正研究机构条件尚不成熟且成本较大。因此,借鉴前期试点中相关试点省(市)与高校或研究机构联姻建立社区矫正专家咨询、研究组织开展工作创新的经验和做法,采取政府倡导和适当政策或资金扶持等方式,构建起全国性或区域性的社区矫正理论研究和工作创新网络。这既符合社区矫正行刑社会化的本质要求,也是在较短的时间内提高社区矫正工作创新水平最为便捷和经济的途径之一。三是积极探索分类管理、个性化矫正。社区服刑人员的管理教育应当与监狱罪犯有所不同,社区服刑人员在犯罪类别、自身性格、文化水平、主观恶性、家庭背景、社会关系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在分类管理、个性化矫治上需要进一步实践、探索、研究和总结,以形成有针对性的、系统科学的教育管理和矫正模式。四是建立社区矫正工作创新成果实验基地。试点阶段的工作成果一般都带有较强的地域局限性。同时,国外先进的社区矫正手段、方法和措施的推广应用也需要一个消化吸收的实践探索过程。在推进工作创新进程中,有必要选择不同发展水平的地区建立若干个工作创新成果实验基地,对具有推广和应用价值的国内外工作成果和实践方法,在局部范围内进行再试点、再探索和再实践,进一步提高理论与实践特别是国情相结合的水平,减少“弯路”和失误,提高社区矫正质量。

(三)创新机制,强化保障

机制创新是社区矫正工作实现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要加大探索力度,健全制度、加强保障,为社区矫正试点构建更加有力的工作平台。在工作机制方面,重点在于解决审判、检察、公安、司法行政等相关职能部门社区矫正工作的衔接、协调与配合以及社会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途径、方式等问题。特别是通过实践创新,构建综合解决上述相关问题的工作模式和载体问题。如前期试点中,在行刑社会化方面北京创建的“阳光社区矫正服务中心”、“惠泽心理矫正室”和上海的“新航服务中心”等模式。在执行机制方面,重点在于解决现阶段存在的“执法主体”与“工作主体”并存,弱化刑罚执行效能,以及社区矫正对象日常奖惩考核等问题。关于社区矫正执行主体问题,笔者倾向于通过全国人大授权形式或在刑法、刑诉法修改时,明确司法行政机关作为社区矫正唯一的执法主体。在社区矫正对象奖惩考核机制上,目前相关试点省(市)出台的规定或办法,在某些具体问题特别是涉及司法奖惩的具体适用方面存在着宽严不一、标准不一等有可能影响法制统一的现象,因此,在当前社区矫正立法还需要一个过程,在社区矫正试点范围已扩大至全国24个省(市)的现实背景下,为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切实保障刑罚执行工作的严肃性、准确性,依法规范地推进试点进程,制定出台全国统一的社区矫正对象奖惩考核办法已是当务之急。在评估机制方面,总结试点经验,必然涉及社区矫正工作实际效果的评估问题,而且,推进社区矫正立法,建立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工作法律制度体系,也需要尽快建立社区矫正工作评估体系和相应的工作机制。这个评估体系大致包括:(1)社区矫正工作评估体系。主要有社区矫正需求评估、影响评估、效率和效益评估等。(2)社区矫正过程评估体系。主要有社区矫正项目即日常管理、公益劳动、教育矫正、帮助服务等实施情况的评估以及社区矫正对象风险评估、奖惩评估、需求评估、再犯罪情况评估等。

从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趋势来看,更应当高度重视农村社区矫正工作机制创新问题。由于前期试点省(市)主要集中在东部发达地区,而且各试点省(市)在初期试点区域的具体选择上,往往侧重于城市社区和发达乡镇。2006年我省在98个县(市、区)全面铺开社区矫正试点工作,随着社区矫正事业的深入发展,广大农村地区将成为社区矫正工作最广阔和极需要攻坚的主战场。从当前监狱在押犯以及试点地区的社区矫正对象中农村籍的罪犯分别占66.8%和59.8%的严峻形势分析,加强农村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农民的学法、用法和守法意识,降低农村籍人口的犯罪率,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任重而道远的艰巨任务。

【注释】

(1)湖北省社区矫正办公室副主任。

(2)湖北省社区矫正工作办公室主任科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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