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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行为的特征

时间:2022-05-2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执行行为的特征强制执行权的行使过程或强制执行权运行的过程,主要是通过执行机关的执行行为进行的,即执行机关从执行启动到执行结案过程中的一系列行为。执行权被称为强制执行权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执行机关的行为一般由当事人强制接受,无需征得当事人尤其是被执行人的同意或认可。

三、执行行为的特征

强制执行权的行使过程或强制执行权运行的过程,主要是通过执行机关的执行行为进行的,即执行机关从执行启动到执行结案过程中的一系列行为。自执行启动到结案的期间内,执行参加人和执行参与人在执行机关的主导下,以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为目的,遵从与配合执行机关施行的各种执行行为。在传统的执行理论中,强制执行权的运行过程主要是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查询、查封、扣押、冻结、评估、拍卖、变卖等执行措施,以及对妨碍执行的被执行人等采取拘传、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这些都是强制执行权最典型和最基本的运行形式。随着执行理论的发展,学者把强制执行权的内容作了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决权的分类。[4]这些行为都被归于执行实施权范围。在现代社会中,随着程序性审判权的扩充,一个直接的结果就是执行程序中裁决权的扩大。而执行裁决权的范围几乎覆盖了从执行启动到执行结案的各个环节。例如,对申请执行人的立案申请作出予以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对生效法律文书作出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的裁定等。因此,执行机关的执行行为从总体上可以划分为执行实施行为和执行裁决行为。对强制执行权从执行启动到执行结案运行过程的各个环节进行研究,可以有效探索执行机关职能行为的公正与效率程度,而这又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标准。

执行机关的执行行为是依据生效法律文书以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为目的的,不仅涉及当事人的私权利能否得到实现,而且关乎国家的司法权威。执行行为必须具备如下特征:第一,符合法律规定。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执行机关的行为必须具有法律依据,不得超越法律规定行使职权,否则视为违法;二是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力,不得违反法律规定的各项执行程序,否则应就违法行为向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承担责任。第二,一经作出即时生效。执行机关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各种裁定、决定及其他具体执行行为,一旦到达或送达当事人等对象即发生法律效力,现行法律一般均未赋予当事人上诉的权利。即使极少数特定情形下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的,在复议机关作出变更决定以前,也不影响执行行为对当事人的拘束力。第三,以强制性为通常表象。执行权被称为强制执行权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执行机关的行为一般由当事人强制接受,无需征得当事人尤其是被执行人的同意或认可。执行机关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运用国家公权力采取各种强制措施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必须容忍或配合,否则即可能面临惩罚性的强制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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