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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的流通管理与保护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人民币的流通管理与保护人民币的流通是人民币作为流通货币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进行货币收支、结算的活动。我国对人民币的出入境实行限额管理制度。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故意毁损人民币的行为,应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人民币的流通管理与保护

人民币的流通是人民币作为流通货币在社会经济生活中进行货币收支、结算的活动。对于人民币的流通,我国有以下管理措施:

人民币的流通地域管理。人民币作为我国法定货币,只限于国内流通使用。但由于我国“一国两制”的政治制度,人民币在中国香港和澳门不是法定货币,香港和澳门按《基本法》自行决定发行香港元和澳门元,但现在港澳地区广泛接受使用人民币交易。一些香港的银行亦开设人民币账户,允许市民存入﹑提取或转账人民币现钞。当然,并非任何人民币都可流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流通:(1)不能兑换的残缺、污损的人民币;(2)停止流通的人民币。

人民币的现金管理。凡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即开户单位,必须按法律规定收支和使用现金,接受开户银行的监督。国家鼓励开户单位和个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转账方式进行结算,减少使用现金,但在下列范围内,开户单位可以使用现金:职工工资、津贴;个人劳务报酬;根据国家规定颁发给个人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各种奖金;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的对个人的其他支出;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其中,除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和出差人员必须随身携带的差旅费外,开户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1000元)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或者银行本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转账结算凭证管理。转账结算凭证是银行办理各种转账结算所采用的代替货币资金运动的书面证明,它是办理资金划转和进行会计核算的依据。在经济往来中,转账结算凭证具有同现金相同的支付能力。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购置国家规定的专项控制商品,必须采取转账结算方式,不得使用现金。开户单位在销售活动中,不得对现金结算给予比转账结算优惠待遇;不得拒收支票、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

库存现金限额管理。库存现金是单位为了满足经营过程中零星支付需要而保留的现金,库存现金限额即为保证各单位日常零星支付按规定允许留存的现金的最高数额。开户银行根据实际需要核定开户单位三天至五天的日常零星开支所需的库存现金限额,对于边远地区和交通不便地区的开户单位的库存现金限额,可以核定大于五天,但不得超过十五天的日常零星开支。经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开户单位必须严格遵守,需要增加或者减少库存现金限额的,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开户银行核定。

开户单位现金收支管理。开户单位应当将现金收入当日送存开户银行,当日送存确有困难的,可以由开户银行确定送存时间。开户单位支付现金,可以从本单位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者从开户银行提取,不得从本单位的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禁止坐支。因特殊情况需要坐支现金的,应当事先报经开户银行审查批准,由开户银行核定坐支范围和限额,坐支单位应当定期向开户银行报送坐支金额和使用情况。开户单位从开户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写明用途,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因采购地点不固定,交通不便,生产或者市场急需,抢险救灾以及其他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的,开户单位应当向开户银行提出申请,由本单位财会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经开户银行审核后,予以支付现金。

现金账目管理。开户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账目应当做到日清月结,账款相符。

人民币的出入境管理。我国对人民币的出入境实行限额管理制度。中国公民出入境、外国人入出境,每人每次携带的人民币不得超出限额。根据2004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国家货币出入境限额调整的公告》,为20000元。携带人民币出入境的,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不得在邮件中夹带人民币出入境,不得擅自运输人民币出入境。

人民币作为我国的法定货币,应受到国家和公民的保护,以保障人民币的法律地位,维护人民币形象,国家从法律上确立了人民币保护制度的主要内容。(1)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伪造人民币,是指仿照人民币或者外币的面额、图案、色彩、质地、式样、规格等,使用各种方法,非法制造假人民币,冒充真人民币的行为;变造人民币,是指在真币的基础上,利用挖补、揭层、涂改、拼凑、移位、重印等多种方法制作,改变真币原形态的假币。伪造、变造的人民币都是假币,为保证人民币流通秩序,保障货币持有人合法利益,国家法律严厉禁止人民币的伪造、变造,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伪造、变造人民币、出售伪造、变造的人民币或者明知是伪造、变造的人民币而运输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禁止故意损毁人民币。故意损毁人民币的行为,主要指在人民币上乱涂乱画、故意焚烧、撕碎、粉碎人民币的破坏人民币完整性的行为。故意毁损人民币的行为,应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3)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使用人民币图样是通过各种手段在宣传品、出版物、网络或者其他商品上使用放大、缩小和同样大小人民币图样的行为。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及其他商品上滥用人民币和国家债券图样的通知》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形式模仿人民币式样印制内部票券,也不得在宣传品、出版物及其他商品上印制人民币和国家债券图样(不论是原样或缩印样)。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印制、出版、影视、广告制作及其他商品制作等部门出版和销售印有人民币和国家债券图样的宣传品、出版物及其他商品,一经发现,要立即查封,并就地销毁;对已经售出的,应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销售款等值以下的罚款,并追究有关单位及其制作审批部门直接负责人员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引申阅读】

货币的流通手段

在货币执行流通手段这一作用的情况下,商品与商品不再是互相直接交换,而是以货币为媒介来进行交换,商品所有者先把自己的商品换成货币,然后再用货币去交换其他的商品,在这种条件下卖与买被分成了两个独立的过程这就打破了物物交换必须双向符合的局限性,商品在货币的媒介下快速地流通。此时的货币作为商品的等价物,不能是观念上的货币,而必须是实在的货币。

货币执行流通手段职能时,产生了商品流通过程中的货币需要量问题。从理论上看,商品在流通过程中所需要的货币量取决于三因素:其一,参加流通的商品的数量;其二,商品的价格水平;其三,货币流通速度。因此,货币流通规律通常可以公式表示为:一定时期内流通中所需要的货币量=商品价格总额(商品的价格水平×参加流通的商品数量)/同一单位货币的流通速度(次数)。

禁止代币票券流通。代币票券实际上是变相货币,指没有法定货币发行权的单位和个人签发的,以货币单位标示面值并在市面上流通转让的各种有价证券和凭证。如,代金券、购物券、礼品券等。代币票券的流通,扰乱了金融秩序,严重影响了人民币的正常流通,造成人民币流通市场信息不准,削弱了人民币的权威。

【课外阅读】

1.货币流通量与通货膨胀的关系。

2.假币的鉴定和收缴。

【课后思考】

1.我国是如何实现人民币的现金管理?

2.坐支的性质和后果?

3.我国如何对人民币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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