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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索引擎提供网页快照服务侵权纠纷案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审理结果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原告王某依法对三部作品享有著作权。但本案中,被告公司提供网页快照服务并没有侵犯王某著作权的主观过错;王某在提起本案诉讼前未向被告公司发送通知要求其删除、屏蔽涉案网页快照,而被告公司在王某起诉后已经屏蔽了涉案网页快照链接,履行了作为搜索引擎应尽的义务。因此,原告王某指控被告被告公司侵犯其著作权的主张,缺乏足够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9.5 索引擎提供网页快照服务侵权纠纷案——王某诉美国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原告:王某

被告:美国某公司

《开放时代》2001年3月号刊登了《弗雷格和维特根斯坦:一个常常被忽略的问题》一文,署名作者为王某。《西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9年第2期刊登了《论我国的逻辑教学》一文,署名作者为王某。《中国青年报》2003年8月10日刊登了《从〈小逻辑〉到〈逻辑学〉》一文,署名作者为王某。

2005年3月14日,王某的委托代理人在北京市公证处使用该处的计算机登录国际互联网并进行操作,公证人员对其操作过程进行了现场监督并出具了第01940号公证书。主要操作步骤及显示内容如下:①打开计算机,启动IE浏览器,键入网址http://www.yahoo.com打开该网页,该页面下部注明:“Copyright?倓2005 Yahoo!Inc.All rights reserved.Copyright/IP Policy.”。②在“Search the web”一栏中键入“王某逻辑”,点击“Yahoo!Search”按钮,进入标题为“YAHOO!SEARCH王某逻辑”的搜索结果页面。③点击搜索结果页面中的第一项“论我国的逻辑教学(王某)”的“Cached”链接,显示该搜索结果的网页快照。该网页快照顶端显示有以下信息:“back to results for‘王某逻辑’Below is a cache of http://www.luoji.net/logic/Article_Show.asp?ArticleID= 87.It's a snapshot of the page taken as our search engine crawled the Web.We've highlighted the words:王某逻辑The web site itself may have changed.You can check the current page(without highlighting).Yahoo!is not affiliated with the authors of this page or responsible for its content.”网页快照的主要内容为一刊载有《论我国的逻辑教学》一文的网页,该网页顶部显示有“logic.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字样,网页底端显示有“版权所有Copyright?2003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逻辑学教研室”字样。该网页中显示《论我国的逻辑教学》一文的署名作者为王某,并注明原文出处:西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版。④点击搜索结果页面中的第七项“王某:弗雷格和维特根斯坦:一个常常被忽略的问题”的“Cached”链接,显示该搜索结果的网页快照。该网页快照顶端显示有以下信息:“back to results for‘王某逻辑’Below is a cache of http://www.lawheaven.org/printpage.asp?ArticleID=29.It's a snapshot of the page taken as our search engine crawled the Web.We've highlighted the words:王某逻辑The web site itself may have changed.You can check the current page(without highlighting).Yahoo!is not affiliated with the authors of this page or responsible for its content.”网页快照的主要内容为一刊载有《弗雷格和维特根斯坦:一个常常被忽略的问题》一文的网页。该网页中显示《弗雷格和维特根斯坦:一个常常被忽略的问题》一文的署名作者为王某,并注明来源:《开放时代》。⑤点击搜索结果页面中的第三十二项“中国青年报”的“Cached”链接,显示该搜索结果的网页快照。该网页快照顶端显示有以下信息:“back to results for‘王某逻辑’Below is a cache of http://zqb.cyol.com/gb/zqb/2003-08/10/ content_712386.htm.It's a snapshot of the page taken as our search engine crawled the Web.We've highlighted the words:王某逻辑The web site itself may have changed. You can check the current page(without highlighting).Yahoo!is not affiliated with the authors of this page or responsible for its content.”网页快照的主要内容为一刊载有《从〈小逻辑〉到〈逻辑学〉》一文的网页,该网页顶部显示有“中国青年报”字样,网页底端显示有“声明:本网站内容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与镜像”字样。该网页中显示《从〈小逻辑〉到〈逻辑学〉》一文的署名作者为王某,并注明刊登时间为2003年8月10日。

审理结果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原告王某依法对三部作品享有著作权。但本案中,被告公司提供网页快照服务并没有侵犯王某著作权的主观过错;王某在提起本案诉讼前未向被告公司发送通知要求其删除、屏蔽涉案网页快照,而被告公司在王某起诉后已经屏蔽了涉案网页快照链接,履行了作为搜索引擎应尽的义务。因此,原告王某指控被告被告公司侵犯其著作权的主张,缺乏足够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4]

王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其一审诉讼请求。

被告公司服从一审判决。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被告公司在提供搜索引擎服务的同时,又提供了网页快照服务,通过该网页快照服务,可以浏览王某享有著作权的涉案三篇作品。该网页快照服务是被告公司利用其搜索引擎技术,使搜索引擎在抓取涉案网页的过程中,自动将该网页的HTML编码备份到服务器中,在用户点击相应“网页快照”后,即可以访问存储在该服务器中的涉案网页。由于上述抓取、存储涉案网页的过程系基于搜索引擎技术发展的一种技术安排,是否能够将网页设置为网页快照以及网页快照的具体内容均取决于原网站,因此被告公司并不知晓其为涉案网页设置了网页快照,更不知晓涉案网页快照的内容;同时,被告公司已经在涉案网页快照上提示了该网页的来源,已经尽到了告知义务。

被告公司在本案中提出其提供网页快照服务的目的在于提供网络传输效率,便利互联网用户和网站经营者,且获得了广泛好评,从而证明其提供该服务的合理性,对此理由法院不予认可。但是,从网页快照与搜索引擎的技术关联可知,网页快照应当在合理期限内随着原网页的变化而变化,并且,网页快照服务商应当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后立即删除涉案侵权网页,否则将超出作为一种基于技术原因而立足的服务所应当允许的界限。但王某在本案诉讼中并未证明原网站网页的状况,也未证明被告公司超过合理期限仍提供涉案网页快照,而且,被告公司在王某提起本案诉讼后即在其网站上断开了涉案网页快照链接,因此,王某指控被告公司构成侵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和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5]

法理评析

网页快照是搜索引擎提供的一种专项技术服务,搜索引擎在收录网页过程中,根据技术安排自动将被索引网站网页的HTML编码备份到缓存中。当用户点击搜索结果的“网页快照”或“快照”链接进行访问时,实际上访问的就是缓存页面。网页快照中通常有标题信息说明其存档时间,并提示用户这只是原网站网页页面的存档资料,是搜索引擎自动从原网站上抓取的快照。搜索引擎将根据原网站的更新速度设置网页快照更新周期,定期对网页快照进行更新。搜索引擎能否向用户提供某一网页的快照,取决于原网站是否上载有该网页及该网页是否被禁止快照这两个主要因素;网页快照的内容来源于上载网页的原网站,并受控于原网站,搜索引擎对网页快照的内容是否具有合法性并无预见性和识别性;搜索引擎根据技术安排自动对互联网中所有未被禁止快照的网页设置快照,对搜索引擎而言,其并不知晓为哪些网站的哪些网页设置了快照。王某提起诉讼之前被告公司并不知晓其为载有涉案作品的网页设置了快照,亦不知晓涉案网页快照的内容。且被告公司在其提供的载有涉案作品的网页快照上明确提示用户这只是原网站网页页面的存档资料,是搜索引擎自动从原网站上抓取的快照,尽到了告知义务。在王某提起本案诉讼后,被告公司已经在其网站上屏蔽了涉案作品的网页快照链接。因此,被告公司提供网页快照服务并没有侵犯王某著作权的主观过错。

由于互联网中的网页不计其数,网页快照和与之对应的原网页的内容因技术原因无法达到绝对同步,但两者间的刷新延时应在一个合理期限内。如果原网站中的某网页已被修改、删除或屏蔽多时,而搜索引擎怠于保持与原网站的同步,仍在提供该网页的快照,则网页快照已失去了其合理存在的基础,网页快照服务已经从一种技术服务转化成一种信息提供服务,网页快照提供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王某提交的证据仅显示被告公司提供了载有涉案作品网页的快照,但未反映出原网页此时的状况,无法证明被告公司提供涉案网页快照时原网站经营者已经修改了原网页的内容或删除、屏蔽了原网页,亦无法进一步从时间上证明被告公司提供网页快照已经超过了合理期限。故王某所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公司在原网站已经修改、删除或屏蔽载有涉案作品网页的情况下,仍长期提供针对原网页的网页快照。

对于搜索引擎而言,在收到著作权人或原网站的通知后,有义务删除或屏蔽网页快照链接。本案中,中国青年报网站在刊载《从〈小逻辑〉到〈逻辑学〉》一文时虽在网页中声明网站内容未经书面授权不得转载与镜像,但该声明并非是阻止被告公司对该网页设置快照的有效技术措施。此外,王某在提起本案诉讼前未向被告公司发送通知要求其删除、屏蔽涉案网页快照,而被告公司在王某起诉后已经屏蔽了涉案网页快照链接,履行了作为搜索引擎应尽的义务。

综上,在本案纠纷中,王某指控被告公司侵犯其著作权的主张,并未证明原网站网页的状况,也未证明被告公司超过合理期限仍提供涉案网页快照,而且,被告公司在王某提起本案诉讼后即在其网站上断开了涉案网页快照链接,因此,王某指控被告公司构成侵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缺乏足够证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条点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第二条 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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