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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根据与执行管辖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节 执行根据与执行管辖一、执行根据(一)执行根据的概念与要件执行根据,也称执行依据或执行名义,是指由有权机构依法制作的、载明债权人享有一定债权且债权人可据以请求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

第三节 执行根据与执行管辖

一、执行根据

(一)执行根据的概念与要件

执行根据,也称执行依据或执行名义,是指由有权机构依法制作的、载明债权人享有一定债权且债权人可据以请求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

作为执行根据的生效法律文书,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具体而言,应当具备形式和实质两方面要件。其中,形式要件主要包括:(1)必须是法律规定可以执行的法律文书;(2)须载明了债权人和债务人;(3)须表明了应该执行的范围、事项或具体内容。实质要件主要包括:(1)须已发生法律效力;(2)须具有给付内容且该内容具有可执行性;(3)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其确定的义务。

(二)执行根据的种类

1.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2.其他机构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这类执行根据主要包括:

(1)行政机关制作的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行政处理决定书;

(2)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书、调解书;

(3)公证机关制作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4)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案例2】原告李某在2010年5月19日拿欠条起诉至武宁县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周某偿还欠款9 000元。该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法官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就所欠金额进行了重新确认,被告周某向原告李某重新出具了一张金额为8 200元的欠条,并约定于2010年7月5日之前偿还欠款,该欠条还记载在法庭见证下确认结算账目。后原告撤回起诉,该案以裁定准许撤诉处理。2010年8月10日李某拿着经确认的欠条以周某仍不偿还欠款为由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法院能否立案受理?

二、执行管辖

执行管辖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在人民法院系统内部,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执行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一)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4条的规定,执行管辖分为两种基本类型:(1)执行根据为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案件,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2)执行根据为其他机构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案件,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结合《执行工作规定》等相关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我国执行案件在上下级人民法院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的受理分工和权限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执行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我国确定级别管辖的依据目前主要是执行案件的性质、影响的大小以及标的额的多少。

(1)基层法院管辖的执行案件主要包括:基层法院作为一审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国内仲裁中的财产保全执行和证据保全执行,也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申请保全的财产所在地和申请保全的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执行;上级人民法院依法指定基层法院管辖的案件;其他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执行案件主要包括: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仲裁裁决;经我国法院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判决;经人民法院认可的台湾、香港、澳门地区仲裁裁决、法院判决;专利管理机关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权受理专利纠纷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国务院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海关依照法律、法规作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决定,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执行;上级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管辖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执行案件主要包括:高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案件;由高级人民法院提级执行的案件。

2.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同一级别不同地域的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我国确定地域管辖的依据目前主要是案件的裁判法院或者被执行人住所地、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与执行机构之间的空间关系。其中,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执行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仲裁裁决执行案件,以及在仲裁过程中通过仲裁机构提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的执行案件;(2)公证债权文书的执行案件;(3)行政机关申请执行行政处理决定和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案件;(4)港澳地区做出的仲裁裁决及法院判决的执行案件;(5)申请执行海事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外国海事法院判决、裁定以及国外海事仲裁裁决的,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或被执行人住所地海事法院提出,等等。

(二)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对同一执行案件都有管辖权,就会产生执行案件的共同管辖问题,其解决的方式主要就是作出有关选择管辖的规定。《执行程序工作》第15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当事人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向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执行程序解释》第2条规定:“对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应当将控制的财产交先立案的执行法院处理。”

(三)指定管辖与提级执行

执行案件的管辖,原则上应当严格遵循法律规定而确定。但是在特定的情况下,也可由人民法院以裁定的方式予以确认或变更。这既是对法定管辖的必要补充,也是完善执行管辖制度的重要方法。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执行中的裁定管辖主要分为指定管辖和提级执行两种。

1.指定管辖,是指基于执行管辖发生争议不能确定或者其他特殊原因,由上级法院通过裁定指明执行案件的管辖权。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指定管辖主要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况:(1)人民法院之间因执行管辖权发生争议且协商不成的,由争议双方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2)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如法院工作人员被申请集体回避,法院遭遇水灾、地震等不可抗力等,应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向其说明情况,并由上级法院指定适当的其他法院执行;(3)实现上级人民法院对执行工作的管理或监督,如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本院以及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执行案件,认为要指定其他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裁定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对于最高人民法院函示指定执行的案件,应当裁定指定执行。

2.提级执行,是指基层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执行案件,因特殊情况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上级人民法院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裁定执行依法应当由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根据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提级执行主要适用于以下几种情形:(1)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6个月未执行,申请执行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2)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执行案件,因特殊情况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执行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3)对下级人民法院长期未能执结的案件,确有必要的,上级人民法院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与下级人民法院共同执行;(4)高级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限期执结、逾期未执结需要提级执行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可以裁定提级执行;下级人民法院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提级执行,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级执行的案件,可以裁定提级执行;疑难、重大和复杂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级执行的,可以裁定提级执行;(5)最高人民法院函示高级人民法院提级执行的,收到函示的高级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提级执行。

(四)管辖权异议

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就某一具体案件行使执行管辖权提出的不同意见,其是当事人享有的重要程序性权利。《执行程序解释》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本章小结】

执行程序是民事诉讼的有机组成部分,是实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重要途径和方式。因此,正确理解执行权的性质、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的关系、执行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等基本理论问题,进而指导执行实践、促进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得到迅速、充分的实现,也就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此外,作为执行程序一般理论与运行基础的执行机构及其设置与职权、执行当事人的构成及其变更或追加、执行标的的范围、执行根据的种类、执行管辖的确定等,也均须做重点掌握与深刻理解。

【考研重点提示】

1.如何理解执行权的性质?

2.试述执行程序与审判程序的联系与区别。

3.试述被申请执行人变更与追加的法定情形。

4.如何理解执行标的的范围?

5.对于执行管辖,《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有何具体规定?

【知识拓展文献】

1.田平安主编:《民事诉讼法原理》,厦门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2.谭秋桂著:《民事执行法学(第二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3.杨荣馨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执行法(专家建议稿)〉立法理由、立法例参考与立法意义》,厦门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司考真题答案与解析】

1.答案:BCD。提示:《民事诉讼法》第206条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据此,B项错误。执行程序和审判程序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经审判程序处理的民事案件并非必然经过执行程序,执行程序所适用的案件也不只限于审判程序处理的案件范围。只有在通过民事诉讼方式解决民事纠纷且债务人拒绝履行义务时,两个程序才相互衔接。因此,CD项错误。

【本章案例剖析】

【案例剖析1】

组成清算组是一种行为,可以成为执行标的,因此本案应当属于执行案件的受案范围,法院应当受理X的执行申请。

【案例剖析2】

执行根据只能是由有权机构依法制作的、载明债权人享有一定债权且债权人可据以请求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法律未规定经法院审理确认的债权文书属于执行根据的范畴,因此法院不能据此立案受理。

【注释】

(1)宋朝武.民事诉讼法学.厦门大学出版社,2008:440-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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