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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聚餐后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死亡能认定为工伤吗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饭后,阿明驾驶摩托车返回学校,不料途中因车辆失控而引发死亡。事后交警查明,阿明并非醉酒驾车。阿明是在回校处理个人事务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5条的规定,不认定为工伤。阿丽不服该行政复议决定书,于当年度8月4日向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3.集体聚餐后因交通事故引发的死亡能认定为工伤吗?

案例:

2005年1月27日(农历腊月十八)晚,阿明参加工作聚餐——顺德大良凤城初级中学初一年级组在容桂马岗喜来临饭店组织的年终聚餐活动。饭后,阿明驾驶摩托车返回学校,不料途中因车辆失控而引发死亡。事后交警查明,阿明并非醉酒驾车。后事处理完毕之后,阿明生前所在的学校顺德大良凤城初级中学为阿明向佛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社保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005年4月18日,佛山市社保局做出《工伤认定书》,认定:阿明是佛山市顺德大良凤城初级中学的教师,于2005年1月27日18时41分,在容桂马岗喜来临饭店吃饭,饭后驾驶摩托车返回凤城初级中学接外甥女的途中,在顺德区大良德胜西陆58号灯杆对开路段失控,其驾驶的摩托车与道路右侧的路缘石发生碰刮后倒地,造成阿明当场死亡的交通事故。阿明是在回校处理个人事务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5条的规定,不认定为工伤。阿明的妻子阿丽不服该《工伤认定书》中认定的结论,2005年5月30日,她向佛山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05年7月5日,佛山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佛府复决【2005】129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佛山市社保局所做的工伤认定结论。阿丽不服该行政复议决定书,于当年度8月4日向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庭审过程中,双方围绕聚餐的性质、返回学校的目的进行了激烈的争论。

分析:

上述案例中的情形在我国现实生活中比较常见,法律中并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对此,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其一,集体聚餐的性质究竟是否属于工作?单位组织集体聚餐是我国现实生活中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该种活动是否属于工伤,法律中并没有具体的规定,这更多地属于一个具体认定的问题。就本案而言,学校组织安排教师在饭店进行期末工作总结及吃晚餐,具有工作性质,并不属于阿明的个人行为。当然,这种工作的方式、工作的地点、上下班的路线与往常相比,有其不同之处,但由于聚餐的主题中包含有工作的内容,加之法律并没有对上述问题做出限制性的规定,因此,阿明参加完集体聚餐活动后返回学校途中受到的伤害就应该视为上下班途中受到的伤害。其二,阿明返回学校的主观目的是否影响工伤的构成?《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2004年做出的《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的“上下班途中”既包括职工正常工作的上下班途中,也包括职工加班加点的上下班途中。从字面上来看,上述规定中均未谈及去单位的目的问题,但是,从文理中可以推断出,“上下班”必须出于工作目的,否则,那就是个人行为,而不是工作行为了。但是,就本案来说,由于集体聚餐的性质是工作性质,阿明返回学校的行为也可以视为下班途中,因此,其返回学校的主观目的并不影响工伤的构成。其三,法院应该如何判决?就本案来说,尽管阿明返回学校的目的由于法律中没有明确的规定而造成双方各执一词,难以认定。但是,从行政诉讼法的角度来说,法院是应该判决社保局败诉的。其原因在于:行政诉讼不同于民事诉讼,承担举证责任的是被告。即便返回学校的目的影响到工伤的构成,社保局也必须举出证据证明阿明返回学校的目的是因私而不是因公。但是,由于庭审中社保局举出的证据并不占绝对优势,因此就无法令人信服地采信它所秉持的立场。立基于此,法院自然就应该判决社保局败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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