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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驾照引发的交通事故

时间:2022-03-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0号考场专用车是一辆无牌照桑塔纳轿车,该车未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当时文强将教练老吴、蓝天驾校、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以及交警支队隶属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均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赔偿损失。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培训中心和驾校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随着社会的发展,交通的发达,成为有车一族是很多人特别是年轻人的期待,相比房子,车子的价格是一降再降,相对而言拥有一辆车,负担并不重,许多年轻人成了有车一族。当然,要开车,首先得有驾照。这几年尽管驾驶证考试的难度越来越大、要求越来越多、科目设置越来越多,学费越来越贵,但是并没有阻挡住年轻人学车的热情。同时许多老年人退休后,生活或比较清闲,或要为子女照顾小孩,有辆车也觉得方便,有不少人加入了学车的行列,驾校的生意很是火爆。但是车辆毕竟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尤其是还处在学习阶段的学员,由于紧张等原因导致操作不当,发生事故的几率比较大。接下来我们一起来看看学车过程中学员发生交通事故该如何处理。

老吴和老杨都是蓝天驾校的教练,肖天是老吴的学生,文强是老杨的学生。10月的一天早上,老吴和老杨分别带着自己的5个学员到某市驾驶员培训中心进行考前模拟训练。他们一起租赁了隶属于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的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的培训场进行电子路考考场模拟训练。培训中心将其所有的考试场地专用车10号车租赁给老吴带的一组学员5个人练习使用,租赁费用为300元一小时。学过车的朋友都知道,因为学车的人没有拿到驾照之前不能独立驾车,所以一般教练车的副驾驶座下有刹车,教练通常坐在副驾驶座位上,指导学员练习,一旦学员在练习过程中有紧急状况,教练可以踩下副驾驶座下的刹车,以保证安全。10号考场专用车是一辆无牌照桑塔纳轿车,该车未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保险。老吴的前一个学员练习完毕,将车停在了考试专用道入口处就下了车,但是车辆处于怠速状态、空挡。而该学员下车后,肖天直接上车,老吴没有下车仍然坐在副驾驶座位上。在老吴没有说话的情况下,肖天系好安全带就挂上一挡由南向北起步。由于肖天的技术不熟练未及时打回方向,结果一起步,10号车就向右冲出,老吴一看不好,随即夺过肖天手中的方向盘向左打,但是因为肖天把着方向盘,老吴打不动,于是老吴快速地踩下了其脚下的刹车将车停住。就在这个过程中,10号车的右侧前杠将坐在距该车右侧70~80厘米的草坪路缘石处教练老杨的学员文强撞了,文强被卷入车底高温处,被严重烫伤。文强真是躺着也中枪啊。在这起交通事故中,遭受意外的文强应当向谁主张损害赔偿呢?当时文强将教练老吴、蓝天驾校、某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以及交警支队隶属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均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承担连带责任,赔偿损失。这有三个问题需要我们分析:第一,谁应当成为被告?第二,涉案的侵权人责任应当如何划分?第三,责任比例如何确定?

我们来梳理一下该案。案件中的受害者文强和肇事者肖天都是蓝天驾校的学员,因为要进行电子路考考场模拟训练,就跟随教练进入了培训中心的场地。按照规定,模拟场地的使用要经过如下流程:首先由教练员向培训中心交场地租赁费,然后该教练员获得入场训练培训证,之后培训中心将考试场地专用车交付给教练员,最后学员由持有培训证的教练员带入场地,并在教练的带领下使用。场地的使用要求和管理原则由隶属于某市交警支队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规定,为此培训中心在场地入口处设置了警示牌,警示内容为:培训时实行单车单人的原则。该原则意味着培训车辆上只能有一名培训学员,其他学员不能进入培训场地。但是由于该培训中心与蓝天驾校是业务上的合作关系,对驾校的一名教练员持入场训练培训证带一组(多名)学员进入训练场地进行训练,双方已形成默认。所以,老吴和老杨两位教练各带着5名学员进入模拟场地,培训中心的人并没有予以制止。分析到这儿,我们不难得出结论,培训中心是要承担责任的,尽管它在场地入口处设置了警示牌,但是显然其没有尽到管理义务。与此同时,我们注意到,发生事故的属于培训中心的10号车,是一辆无牌照轿车,没有行驶证,培训中心也没有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即交强险)和商业险,这样一个“三无”车辆作为考场专用车被培训中心租赁给老吴使用,很明显培训中心存在明显过错,所以应该成为被告。

那么,教练老吴、老杨是不是应当成为被告呢?答案是肯定的。这是因为,教练员带学员进行训练,应该对学员的人身安全负责。老吴的责任在于他在训练中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首先前一名学员下车时,车子并未熄火,处于怠速状态,老吴在此情况下没有采取措施;其次肖天上车后,老吴也没有说话,未尽到指导义务,就任由肖天控制车辆,在失控的情况下,踩下刹车已晚,造成了文强受伤的严重后果。作为文强的教练老杨也有责任,本来模拟训练场规定的是单人单车,但是老杨却带着其他学员坐在距离肇事汽车起动地方仅70~80厘米的草坪路缘石处,没有坐在安全距离,是未管理、安排好学员。另外,正如我们前文分析到的,肖天练习的轿车为无证、无牌照、无交强险的车,特别是无牌照是一眼就可以看到的,老吴在明知培训中心的车辆有问题,仍然租赁10号车培训学员,且在培训时未对学员的人身安全进行安全管理,可以说是直接导致了事故的发生,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然,对于教练老吴和老杨而言,他俩分别带着肖天和文强等学员到培训场地进行电子路考考场模拟训练的行为,是职务行为,是为驾校履行职务的行为,所以导致的赔偿责任应该由他们所在的驾校承担,他们不负赔偿责任。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的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强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培训中心和驾校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就本次事故对文强造成的损失,应由被告某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中心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分项限额医疗费(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10000元、残疾赔偿金110000元,计人民币120000元的范围内赔偿,被告蓝天驾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文强剩余的损失,驾校按照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赔偿90%,培训中心按照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赔偿10%比较合适。

上面分析的是一起涉及侵权责任人较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而且事发时肇事车辆未投保交强险,因此谁来承担责任,承担的份额就是我们关注的重要问题。交强险自实施以来,投保率在逐年增加,但是仍存在相当比例的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这就导致了在审判实践中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即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的责任承担问题。

根据我国目前的交强险制度,交强险与侵权责任在一定范围内相互脱钩,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的,不论机动车一方是否构成侵权责任或者侵权责任大小,都应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这种制度设计强调对第三人的损失填补功能,使受害人的权益能够得到相当程度的保障。许多法官往往形象地把交强险比作一个“篮子”,受害人的损失能装的都往里装,更加能够体现出交强险的重要性。投保交强险不仅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法定义务,更重要的是可以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使受害人的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并且可以很大程度地化解当事人双方之间的矛盾,因此对于未投保交强险的行为必须在法律上予以制裁。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一款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机动车投保义务人也就是车辆的所有者培训中心,因未投保交强险这一行为,导致了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第三人不能从交强险中获得赔偿,侵害了受害人的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其承担的责任范围是司法解释所规定的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责任。所以,在本案中尽管事故发生是由于教练员的重大过失造成的,培训中心仍然要承担侵权责任。

在现实中,经常发生投保义务人与实际驾驶人不一致的情形,通俗地说张三将其未投保交强险的车给李四开,结果李四撞了王五,张三是否要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的问题也值得我们关注。有观点认为,肇事车辆驾驶人的行为是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而投保义务人未购买交强险只是间接原因,因此应当由行为人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投保义务人只需承担补充责任即可。这种观点恰恰与交强险制度的精神相违背。在我国,交强险与侵权责任是相分离的,在交强险范围内,是谁造成了事故,谁的责任更大,这些都不重要,重要的是在事故发生后受害人能够及时地从交强险中获得赔偿。事实上,在未投保交强险的情况下,损害结果是行为人和投保义务人的共同原因造成的,首先投保义务人没有履行购买交强险的法定义务,而行为人在明知或者有可能知道其没有投保交强险而没有尽到注意义务的情况下,仍然驾驶该车辆,导致了在发生事故后受害人的损失不能得到赔偿,故未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当由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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