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贩卖毒品罪的本质

时间:2022-05-2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借鉴国外理论,我国刑法中贩卖毒品罪的本质应该界定为对于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的危险,即对人民健康的侵害,该危险是一种抽象危险。我国刑法理论一般从犯罪客体角度揭示贩卖毒品罪的本质,认为贩卖毒品罪的客体是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本文尝试在借鉴德日刑法理论相关学说基础上重新认识贩卖毒品罪的本质,以求建立起惩罚贩卖毒品行为的正当性基础。

贩卖毒品罪的本质

高 巍[1]

摘 要:贩卖毒品罪的本质可以从形式层面揭示,也可以从实质层面剖析。我国刑法一般从形式上界定,而德日刑法则通常从实质上分析。关于贩卖毒品罪的本质,德国理论界有两种主要的学说:一是以法益一元论为基础的贩卖毒品罪本质观,二是以法益二元论为基础的贩卖毒品罪本质观,前者侧重于刑罚权的限制和人权的尊重,后者则重视社会秩序的维持。借鉴国外理论,我国刑法中贩卖毒品罪的本质应该界定为对于不特定多数人生命、健康的危险,即对人民健康的侵害,该危险是一种抽象危险。

关键词:贩卖毒品罪 法益一元 法益二元 人民健康

犯罪本质即一种行为之所以为犯罪的内在规定性。犯罪本质的揭示,一方面可以明确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或者说法益侵害性,另一方面可以防止刑罚权的肆意扩张,进而保障人权。[2]贩卖毒品罪的本质问题的提出,就是要揭示贩卖毒品成为犯罪行为的法益侵害性所在,或者说,有没有可证成的法益侵害性?究竟是什么样的法益为贩卖毒品行为所侵害?其程度如何?我国刑法理论一般从犯罪客体角度揭示贩卖毒品罪的本质,认为贩卖毒品罪的客体是国家毒品管理制度。[3]由此可以推导出,贩卖毒品罪的本质就在于对国家毒品管理制度的侵害,如有学者指出:“而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正是违反毒品管理法规,破坏国家的毒品管制,进而危害人民的健康。”[4]但是,这种本质观只是从形式上表明了贩卖毒品罪成为犯罪的根源,并未在实质上阐明其法益侵害性。本文尝试在借鉴德日刑法理论相关学说基础上重新认识贩卖毒品罪的本质,以求建立起惩罚贩卖毒品行为的正当性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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