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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是否为善意第三人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三、郭某是否为善意第三人?本案中,公司变更登记已经完成,郭某是否善意第三人,取决于其是否明知阮某侵害赵某合法权益的事实以及其是否确实向阮某支付了合理对价。因此,要认定郭某是善意第三人,从庭审中体现的证据来说,是不足的。

三、郭某是否为善意第三人?

讨论这个问题的前提是假定将善意取得制度应用于股权转让纠纷是正确的,那么根据善意取得制度的理论,善意第三人必须满足下列条件:1.善意,即在交易发生前和交易发生时不明知该交易存在问题;2.支付了合理对价;2.完成公示。本案中,公司变更登记已经完成,郭某是否善意第三人,取决于其是否明知阮某侵害赵某合法权益的事实以及其是否确实向阮某支付了合理对价。

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代理律师的调查过程中,阮某曾解释其之所以没有以伪造签名的形式直接将股权从赵某名下转至郭某名下,而是先全部转至自己名下再进行转让,是因为郭某不同意前一种方式,认为具有风险,而要求阮某必须先将股权全部转至自己名下再转让给其。显然,郭某对于公司股权的情况是十分清楚的,对赵某和阮某夫妻感情出现问题这一情况也是知情的,作为第三人应尽的注意义务,其在与阮某签订协议的过程中,应该向赵某核实相关情况,而郭某未经核实便与阮某签订了转让协议,说其是善意的,很难令人信服。但是,在此方面,我方也无法举出有力证据进行证明,根据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我方确实面临承担举证不力的后果的局面。

而对于第二点,郭某是否确实向阮某支付了相应对价,阮某并未向法院提交相关证据,而郭某以A公司的名义向法院提交的证据仅有协议书和收据,对于2250000元人民币的交割仅用一份收据进行证明,以此认定郭某已经支付了合理对价,显然是证据不足的。因此,要认定郭某是善意第三人,从庭审中体现的证据来说,是不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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