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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制度是否适用于股权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对于善意取得制度是否适用于股权,在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一种意见认为善意取得制度是我国《物权法》上规定的制度,其适用于我国民法领域的物权部分。这种观点认为,善意取得制度是一项保护权益动态安全的制度,但同时,这项制度又是以牺牲权益的静态安全作为代价的。事实上,一审法官也未在判决书上写明将善意取得制度应用于股权转让纠纷的具体法律依据。

二、善意取得制度是否适用于股权?

对于善意取得制度是否适用于股权,在理论界一直存在争议。一种意见认为善意取得制度是我国《物权法》上规定的制度,其适用于我国民法领域的物权部分。而股权,从权利性质上来讲其不属于物权,也不属于债权,法学理论界的主流观点将其归纳为混合型权利,因此就法条明文规定而言,处理股权转让纠纷是不应套用《物权法》上的规定的。

这种观点认为,善意取得制度是一项保护权益动态安全的制度,但同时,这项制度又是以牺牲权益的静态安全作为代价的。所以,这项制度一旦发生滥用,片面地强调第三人利益,对于保护市场交易不会产生正面作用。

另一种观点认为,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国最早的明文规定出现在《物权法》中,但是早在《民法通则》里就有对该制度的涉及,因此,对于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应该惠及整个民法领域,而不该局限于《物权法》的物权权益范畴中,这种相对狭窄的应用方式违反《民法通则》的立法精神,不利于对市场交易安全的维护。实际上,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善意第三人制度的运用也早已突破了物权领域。

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笔者认为在我国法律未明文规定股权转让过程中应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前提下,不应对该制度进行扩大化的应用。

具体到本案,在股权转让纠纷的一审判决中,法院依据善意取得制度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这是缺乏法律依据的,是法官以理论代替法律进行的“自由心证”。事实上,一审法官也未在判决书上写明将善意取得制度应用于股权转让纠纷的具体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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