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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第三人窃取票据

时间:2022-10-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票据伪造,属于未经他人授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票据的违法行为。因此,本节阐述的票据的伪造,并非指违法印制假票据的情形,而是专指未经他人授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票据的违法行为。票据的伪造必须是无权限之人假冒本人签名。《票据法》第14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一、票据的伪造

(一)票据伪造的概念

票据伪造,是指无权限的当事人假冒他人名义进行的票据行为。票据伪造,属于未经他人授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票据的违法行为。

由于票据具有流动功能和支付功能,因此印制票据和印刷钞票一样严格,往往运用到现代最先进的科学技术,无论是使用的纸张还是油墨(有防伪特征)都十分考究,并由专门的制造机构印制。因此,本节阐述的票据的伪造,并非指违法印制假票据的情形,而是专指未经他人授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票据的违法行为。

(二)票据伪造的情形

1.伪造基本票据

伪造基本票据,又称狭义上的票据伪造,是指伪造发票人的签名或盗盖印章,假冒他人名义进行的发票行为。票据的伪造必须是无权限之人假冒本人签名。如果在票据上表明为本人代理之旨而将本人的姓名记载在票据上的,属于无权代理而不是伪造。法定代表人为自己利益而以法人名称在票据上签名的,也不是票据的伪造。

2.伪造附属票据

伪造附属票据,又称广义上的票据伪造,是指伪造背书、承兑、保证等票据行为。

(三)伪造票据的效力

1.对持票人而言

由于伪造的票据没有法律上的效力,即使持票人是善意取得的,也不能享有该票据上的权利。

2.对伪造人而言

由于伪造的票据在外观上并没有伪造人自己的签名,故伪造者不承担票据上的责任,但应根据刑法和民法等相关的规定负伪造有价证券和赔偿的责任。

3.对被伪造人而言

尽管票据外观上有被伪造人的签名,但实质上并非其自签,故被伪造人不应依票据文义负责。但是,如果伪造的票据获得了被伪造人的追认,则该伪造的票据行为仍可成立,被伪造人应对该票据承担责任。

4.对其他人而言

由于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因此在伪造的票据上进行真正签名的其他人必须负担票据责任。

【案例17-1】

伪造票据的效力

某甲盗窃了其单位乙公司的支票,并私刻了公章,以乙公司的名义签发一张汇票交给了收款人丙公司,丙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丁。丁持该汇票向付款人戊银行请求付款。银行发现了出票人的印鉴和银行预留的印鉴不符而拒绝付款,因而引发纠纷。

点评: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票据行为具有独立性,某个票据行为无效不影响其他的票据行为。虽然出票行为是伪造的,但丙的背书签章是真实的,持票人丁可以向其背书的前手丙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票据法》第14条规定:“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不得伪造、变造。伪造,变造票据上的签章和其他记载事项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甲所要承担法律责任不是指票据法上作为票据义务人的责任,而是票据法之外的法律责任(民法、行政法甚至刑法上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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