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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为常人与罪犯所共有

时间:2022-02-2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承认这一事实,是否会导致这样的结论:既然大多数人格缺陷为常人与罪犯所共有,那么说明人格缺陷与犯罪无关。在我看来,只有承认常人与罪犯存在共同的人格缺陷,才可能从人性的统一性理解常人与罪犯的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常人与罪犯之间并不存在绝对分离、对立的界线,这两者既是对立的,又是统一的。这一过程,我称之为人格的变异过程,即人格的矛盾变态过程。
是否为常人与罪犯所共有_人格改造论(增补本)

(一)人格缺陷:是否为常人与罪犯所共有

在罪犯群体中普遍存在的人格缺陷是否也同样存在于常人之中呢?或者说,我所说的人格缺陷是否为常人与罪犯所共有呢?我以为,只有极少数人格缺陷,如社会本能缺陷、性格残忍等多见于具有犯罪人格的罪犯,而在常人那里则极为罕见。但大多数人格缺陷,如需要层次低下、世界观缺陷、道德义务感缺乏等,在常人之中也经常可见。甚至可以这样说,在绝大多数人身上,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我在上面所分析的种种人格缺陷,或者是这种缺陷,或者是那种缺陷,或者是几种缺陷。在现实社会生活中,需要层次低下的人,信仰虚无的人,世界观错误的人,失去理想的人,意志薄弱的人,道德义务感缺乏的人、性格自私的人等等,我们见的还少吗?然而他们是常人,而不是罪犯。我们应当承认这一事实。

承认这一事实,是否会导致这样的结论:既然大多数人格缺陷为常人与罪犯所共有,那么说明人格缺陷与犯罪无关。我想不应该得出这个结论。在我看来,只有承认常人与罪犯存在共同的人格缺陷,才可能从人性的统一性理解常人与罪犯的对立统一的辩证关系。常人与罪犯之间并不存在绝对分离、对立的界线,这两者既是对立的,又是统一的。“一切矛盾着的东西,互相联系着,不但在一定条件之下共处于一个统一体中,而且在一定条件下互相转化,这就是矛盾的同一性的全部意义”。(176)在一定条件下,常人可以转化为罪犯,罪犯也可以转化为常人。常人之所以能够转化为罪犯,外在的客观原因在于不良的社会环境因素(如不良的社会道德风气、不良的社会交往等)的影响和作用;内在的主观原因则是因为人格缺陷的存在;而罪犯之所以能够转化为常人,外在的客观原因在于良好的社会环境因素(如社会精神文明建设、监狱的改造)的影响和作用;内在的主观原因在于人格缺陷的克服与人格的完善。

在承认人格缺陷为常人与罪犯所共有的同时,我们还必须承认又一事实:即使人们存在这样或那样的人格缺陷,其中大多数人却并不犯罪;犯罪的总是其中很小一部分人。承认这一事实是否也可能得出人格缺陷与犯罪无关或者相关性很低的结论呢?我认为也不应该得出这个结论。这一事实只是提醒我们,人格缺陷与犯罪之间的关系是错综复杂的。即使一个人存在人格缺陷,这个人并不必然犯罪。事实上大多数具有人格缺陷的人并没有犯罪。因此,我们应当对人格缺陷是如何在个体主观因素和外在客观因素的作用下导致犯罪和为产生的过程作进一步的分析。这一过程,我称之为人格的变异过程,即人格的矛盾变态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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