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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纯的管辖权立法抑或附带诉因的立法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单纯的管辖权立法抑或附带诉因的立法有人认为,《外国人侵权请求法》仅是管辖权性质的,必须要求外在的诉因来促发事项管辖权。与《美国法典》第1331条不同,很多法院认为,《外国人侵权请求法》中的“违反……”然而,法院拒绝接受政府的关于《外国人侵权请求法》有限范围的观点,认定这将导致《外国人侵权请求法》死产。

一、单纯的管辖权立法抑或附带诉因的立法

有人认为,《外国人侵权请求法》仅是管辖权性质的,必须要求外在的诉因来促发事项管辖权。[186]理由是,根据《宪法》,国会有权“界定并惩罚……违反万国法的犯罪”,但是国会并没有将此权力委托给司法机关,而且该法应与其他联邦实体法一样解释为要求国会制定或者为私人诉权提供理由。[187]这种观点认为,《美国法典》第1331条和其他类似条款并没有创设诉因而是授予管辖权来裁判因其他渊源而产生的诉讼。[188]此外,在1789年的《司法法》文本中,《外国人侵权请求法》是排在其他纯管辖权条款之间的,这说明并没有规定诉因。[189]

在Tel-Oren v.Libyan Arab Republic案中,[190]地方法院的法官和上诉法院的Bork法官都认为,在解释《外国人侵权请求法》时应参考《美国法典》第1331条,既然后者要求存在联邦诉因的基础上才能行使管辖权,那么法院要行使《外国人侵权请求法》上的管辖权就必须存在诉因,而目前联邦法并没有创设国际恐怖主义的诉因,所以联邦法院并不能根据《外国人侵权请求法》行使管辖权。

在Sosa案中,最高法院甚至声称1789年《司法法》第9条中所使用的“审理”(cognizance)一词显示了授予管辖权,而不是塑造实体诉讼的权力。法院通过论证联邦党人也交替使用“管辖权”(jurisdiction)与“审理”(cognizance)以及1789年《司法法》第9条是一部专门关于联邦法院管辖权的立法的事实来证明限制性解释的方法的正当性。[191]法院引用了关于《外国人侵权请求法》的历史起源的权威Casto教授的观点,认为《外国人侵权请求法》“显然没有创设制定法上的诉因”,而相反的意见“是毫无意义的”。[192]然而,害怕可能践踏Filartiga案和联邦法院在20世纪后半叶为违反国际法的极其严重的侵权行为提供救济的整个判例法,最高法院承认《外国人侵权请求法》授予地方法院“审理”“某些诉因”。

对于那种认为《外国人侵权请求法》仅是管辖权性质并没有授予诉因的观点,有人提出反对。第一个论据是最高法院1900年的判决,[193]现在也是体现在《美国对外关系法(第三次)重述》中,[194]即“国际法是我们法律的一部分,而且必须由具有合格管辖权的法院来确定及执行”。第二个论据是关于对该法用语的解释。与《美国法典》第1331条不同,很多法院认为,《外国人侵权请求法》中的“违反……”的用语为诉因和管辖权都规定了实质性的基础,[195]意味着如果实施了违反万国法的侵权就足以产生诉因。

我们认为,那种认为《外国人侵权请求法》仅是管辖权性质并没有授予诉因的观点是有问题的。首先,第1331条并不是对美国《宪法》第3条第2款的穷尽立法,没有理由认定第1331条的要求适用于《外国人侵权请求法》。正如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曾经在Verlinden B.V.v.Central Bank of Nigeria案中所指出的,美国《宪法》第3条第2款的管辖权比《美国法典》第1331条的联邦问题管辖权要宽泛得多。[196]其次,第1331条并没有强制要求存在联邦法上的诉因才能行使管辖权,其对诉因的要求与其说是排他性的不如说是包含性的,即使联邦法律没有创设诉因,根据第1331条仍然存在管辖权。在Smith v.KansasCity Title&TrustCompany案中,联邦最高法院指出,在州法创设了诉因而没有联邦法上的诉因时,联邦法院就可以根据第1331条行使管辖权。[197]另外,在Franchise Tax Board v.Construction Laborers Vacation Trust案中,联邦最高法院指出,即使非联邦法律创设了诉因,如果诉状证明非联邦法上的救济权利要求解决当事人之间的联邦法上的实体问题,那么就第1331条的目的而言,管辖权是存在的。[198]

事实上,在Sosa案中,最高法院认为:

有充分的理由来推定第一届国会“不是将《外国人侵权请求法》作为管辖权的便利而通过,而是未来的国会或者州立法机关可能授权创设诉因或者为了外国人的利益而让万国法的一些要件可诉”。[199]

这个论断看上去与之前认为《外国人侵权请求法》在本质上是纯粹的管辖权性质的论断相矛盾,实际上还是承认了《外国人侵权请求法》在性质上的复合型,即不仅是管辖权性质的,而且随着国际法的演化联邦法院可以根据《外国人侵权请求法》对新产生的国际习惯法规范的诉因进行审理。

总之,Sosa案中的多数意见站在中间的立场,将双方的观点并入裁决中。[200]多数意见接受了美国政府的意见,即《外国人侵权请求法》本质上是管辖权性质的立法,“该法在解决法院审理与某些主题相关的案件上是管辖权性的”。然而,法院拒绝接受政府的关于《外国人侵权请求法》有限范围的观点,认定这将导致《外国人侵权请求法》死产。法院也拒绝了原告对《外国人侵权请求法》授权法院创设“新的违反国际法的侵权的诉因”的宽泛解读,认定这样的解释是不真实的。相反,法院认定《外国人侵权请求法》是一部管辖权的立法,但也承认联邦法院在一定情形下可以行使自由裁量权以决定是否承认国际规范是可以执行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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