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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刑不公的现实危害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量刑不公的现实危害定罪和量刑是刑事审判的两项基本内容或两个基本阶段。量刑公正是刑事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量刑不公不仅会损害司法公正,而且会使广大民众对司法丧失信心,最终导致司法生命的丧失。刑事司法不同于民事司法,刑事司法涉及对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的剥夺。量刑不公本质上是罪责刑不相适应。因而,量刑不公无从实现安抚犯罪被害人的目的。

一、量刑不公的现实危害

定罪和量刑是刑事审判的两项基本内容或两个基本阶段。长期以来,我国的刑事司法注重定罪,而轻视量刑,以为只要定罪正确,量刑轻一点、重一点,这无关紧要。例如,有的论者撰文说:“在法定刑幅度内判几年,是3年还是4年,是7年还是9年,并没有此是彼非的重大差别。”[37]有的法官则认为:“只要案件定性不错,在量刑上多判几年,少判几年都无所谓,谁能拿秤来称?”[38]在他们看来,量刑是完全不需要准确的问题,甚至也不需要公正的问题。其实,这种观点是极其错误并且有害的。

(一)量刑不公之于司法本身

司法因公正而生,公正亦是司法的生命,没有公正就没有司法。“自远古以来公正就一直是人类追求终极目标。”[39]在原始社会末期,由于缺乏有权威的第三方居间解决纠纷,弱肉强食、同态复仇现象比比皆是,社会状况极其混乱。在国家产生以后的奴隶社会,人们建立起专门的司法组织以求公正解决纠纷,司法制度才得以产生。司法(justice)本身代表着正义、公正和公平,因而,正义、公正和公平就是司法的内在质的规定性,是司法的本质特征。司法又是人们寻求纠纷公正解决的最终途径,是维护社会公平、秩序的必不可少的手段和方法。如果司法失去公正,司法就将失去自身存在的价值,那么,社会就将重回同态复仇的混乱状态。

量刑公正是刑事司法公正的重要内容,量刑不公不仅会损害司法公正,而且会使广大民众对司法丧失信心,最终导致司法生命的丧失。

(二)量刑不公之于当事人

量刑关涉公民自由乃至生命被剥夺的大事,量刑不公不仅是对犯罪行为人的合法权利的直接侵犯,而且无从实现安抚被害人的目的。

刑事司法不同于民事司法,刑事司法涉及对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的剥夺。正因为如此,刑事司法制度的构建标准和要求要严于民事司法制度。正因为如此,国际社会才通过一个又一个国际性文件建立起刑事司法的最低限度标准,试图通过这些国际性文件努力保护刑事诉讼中当事人的人权。我国宪法十分重视公民权利的保护,明确规定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非法侵犯。量刑时对罪犯多判一年或少判一年,这不单是一个量刑不公的问题,也是一个法律尊严问题,还是一个公民的合法权利是否受到法律保护的问题。我国刑法依据宪法明确规定了非法拘禁罪,犯罪行为人依据刑法的规定不该被多判一年,而被多判一年,这与非法拘禁犯罪没有本质上的区别。

刑罚具有安抚犯罪被害人的功能,[40]量刑的目的之一是实现刑罚的这一功能。量刑不公本质上是罪责刑不相适应。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大,对于犯罪被害人的侵害程度也大,而如果作出的宣告刑却较轻,即与刑事责任不成正比,那么,犯罪被害人就得不到安抚,愤然不平是必然的。犯罪行为人的罪行较轻,对于犯罪被害人的侵害程度相对而言较小,一般而言,犯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也较小,而如果作出的宣告刑却较重,即罪刑不相适应,那么,这样的量刑纵然可以起到临时安抚犯罪被害人的作用,但是,在被害人心态平静之后,被害人也会从此种量刑中感受到社会的不公平,即缺乏安全感。因而,量刑不公无从实现安抚犯罪被害人的目的。

(三)量刑不公之于行刑效果

行刑效果是指刑罚在执行过程中是否实现了预防犯罪的目的,以及对于国家财力的耗费程度等方面所表现出来的效用和结果。从行刑效果的角度看量刑不公的危害,这可以让人更加清醒认识到量刑公正的意义。

人们在20世纪早期就已经发现,刑罚的执行效果并不理想,甚至非常糟糕。为此,主流的刑事政策提出了刑罚谦抑主义,主张“非犯罪化”(decriminalization)和“非刑罚化”(depenalization),[41]提倡国家将轻微的犯罪和少年犯罪一般不作犯罪处理,或者不作刑罚处罚。“监狱也具有犯罪学校的一面。”[42]所以,现代刑事政策倡导国家慎用刑罚手段,不要轻易将一个人投放到监狱内服刑,以免罪犯交叉感染,由一种犯罪方法而掌握多种犯罪方法。行刑效果不好,固然有多方面的原因,但是,对罪犯在服刑前的量刑公正与否往往也会产生重要影响。可以说,一份公正的判决书在监狱服刑人群中就是一份良好的教育材料,其说服力远远胜于监狱内10名监管人员的口头说教。相反,一道不公正的量刑判决则不仅仅会导致受判决约束的罪犯的直接反感和抵触,而且会在服刑人员中产生群体反映,从而增加监狱改造罪犯的难度,无益于防止罪犯再行犯罪。

不仅如此,由于量刑不公带来监狱改造罪犯的难度加大,监狱改造罪犯的成本也会相应增大。行刑效果不好,还意味着罪犯再犯罪率的提高,在追究再行犯罪的过程中,国家少不了财政投入,而所有这些投入最终都将转嫁给社会民众。在资源有限的当代,法律不可以不注重成本,节约司法成本更是当代的司法理念。由于量刑不公导致的行刑效果的不理想,原本可以节约出来的司法成本不仅没有节约下来,而且比正常状况下的司法成本还要高出很多,这与现代司法理念不合,也违背了司法的经济性原则。

量刑不公的现实危害是不容否定的。正因为如此,西方国家大多在努力改革量刑制度,试图探寻克服量刑不公的有力措施。以美国为例,美国于1984年制定《量刑改革法》,耗费巨大的人力、物力,进行量刑方面的材料收集和论证,于1987年又通过国会立法的方式颁布《量刑指南》,对每个罪建立起一个“量刑基准”,而每个“量刑基准”的建立大约需要4万件有罪案件的简要报告和1万件典型案件的详细报告作为依据。如此努力的目的不言自明。

综上所述,量刑轻点、重点都无所谓,这种观念应当根除。定罪和量刑在刑事审判中各有其重要意义,两者不存在孰轻孰重的问题。一如有的学者所言,“定罪正确不等于量刑正确,量刑的意义不能为定罪所取代”。[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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