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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问题的伦理追问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节 环境问题的伦理追问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当代社会的顽疾,政府和公众在应对环境问题时莫衷一是,苦寻对策而收效甚微。于是,人类在应对应接不暇的环境问题时找到了生态中心主义,生态中心主义开始登上历史舞台并被认为是人类的救赎者。

第三节 环境问题的伦理追问

环境问题已经成为当代社会的顽疾,政府和公众在应对环境问题时莫衷一是,苦寻对策而收效甚微。我国政府对于环境问题不可谓不重视,领导决策层的高度关注、资金的大量投入、机构的广泛设立、大量环境法律法规的出台,这都表明了一个事实——国家已经非常重视环境问题的解决,这既来源于一种政治使命感,来源于现实问题的迫切性,也来源于国际空前增大的压力。但是如何解决环境问题?我们的作为是否有效?决策的出台是否具有科学性?资金的投入是否发挥预期效用?机构的设立是否架床叠屋适得其反?环境法律法规的制定是否能有效规制?至少就现有的环境问题治理的现状来看,效果不是尽如人意。为什么会出现这种后果?这不得不令人深刻反思。

不得不承认决策者抱着美好愿望积极寻求对策来解决环境问题,也出台了很多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和具体措施来应对环境问题,对于治理环境问题所投入的人财物也蔚为可观,但效果总是不甚理想,甚至说是每况愈下也并非危言耸听。为什么会出现理想与现实的鸿沟?我们觉得这是解决环境问题的宏观思路上的偏向所致。

自从人类脱离了动物界,成为了和自然界相对独立的一部分,并人为地与其他生命体关系紧张甚至对立以来,人类便自诩为“万物的灵长,宇宙的精华”。人类否认大自然内在的价值,仅把其当作工具盲目使用,笛卡尔的人为主体、自然为客体的主客二分导致了人类中心主义的影响根深蒂固,并且对人类理性充分的自信,正如恩格斯所言,人的理性从其本性、使命可能和历史终极目的来说是至上和无限的,但是在人的历时性与共时性的张力所至的历史宿命中,每一个现实人的理性都不是无所不知、无所不能、无所不至、不受制约的,人的有限的生命直接限制着他的理性能力,人的情绪、知识结构、立场、方法、世界观等都构成了对人的理性的制约,因而每一个人或每一代人对自然界的认识与把握都只能是近似的、相对的、甚至是包含着谬误的。(17)这种谬误就表现在以人为中心、抱着功利的心态,将人与自然对立起来,只顾人的生存与发展,为最大限度地谋取和占有人的眼前的物质利益,贪婪和自私地对大自然进行征服与掠夺,最终的恶果是生态危机的骤然降临。导致这些环境问题的思想根源从根本上说就是强化了的或者说是绝对化了的“人类中心主义”。人类中心主义是某种立足于人的利益需要及满足来看待人与非人的自然界之间的关系的观念,是一种与那些能为“人类应当保护环境”之类具有道德规范特征的行为提供理由的价值观具有相同性质的观念。(18)就它的倾向性含义而言,“人类中心主义”主张的是人类是自己所构建起来的那个应然的价值世界的中心。

于是,人类在应对应接不暇的环境问题时找到了生态中心主义,生态中心主义开始登上历史舞台并被认为是人类的救赎者。生态中心主义,即将人视为与自然平等的存在,或认为人是自然演化发展的产物,人不能离开自然而生存发展,是作为自然的一部分而存在,人与自然应该和谐共处,共同发展。生态中心主义经历了20世纪70年代和之后几十年的哲学、价值、伦理和制度层面上的全面反思之后,其派生一些流派分别从不同视角和向度进行了具体阐发。首先,我们必须认识到,对于生态中心主义所主张的承认自然的内在价值、人们应尽可能让自然自发地存在的观点,(特别是一些极端的如要求人类从利益本位的窠臼退出,让人类建构与自然生态系统相隔离的人类共同体和栖息地,主张把人降低到一般意义上的物种概念,基于保护其他物种的权利,便在承认它们主体性的基础上,反对人类的一切改造自然的活动的观点),正如有些学者所言,我们只能在现实生活中承认生态中心主义是一种具有终极关怀色彩的个人道德理想,从而对鼓动人们积极地加以追求(19),而不能作为指导思想适用于具体实践领域,这首先是生态主义在理论上主张的对自然的“内在价值”的承认的前提是必须进行假设自然为其自身价值评价主体的定位,进而导致了对自然价值主体地位的承认。作为类主体的自然,至少从人类的视角上是考察没有主体意识的,因而要对自然的内在价值进行判断,需要人类进行价值主体地位的置换。但是人类价值主体地位的置换并不能带来对自然内在价值的认识,这是因为正如斯宾诺莎所言:“价值本质上是相对于人的,从而在这种意义上是人的创造,善和美并不属于事物,而属于它们于人的关系。”人类从自身的思维视角出发,受制于经验和判断上的“路径依赖”,使得主体置换后的关于价值内在属性的判断带有人性色彩,而难以纯粹客观。从实践中看,对于一门实践性极强的学科,人们与其争论或评论其不同学术观点之间的正误优劣,不如评论这些观点在具体实践中的恰当性,这是因为一种观点的恰当性,不仅取决于这一观点本身的理性逻辑,而且是以观点实施的时间、空间、对象,以及其他相关条件为转移的。(20)环境法学也正是这样的学科,因为法学对环境伦理的着眼点并不仅仅在于找出问题、分析问题,还必须诉诸法律制度层面寻求解决之道,因此生态中心主义观点至少从法学视域考察,是对的但可能是不实用的。务实的态度正如岩佐茂所说的:“主张必须保护环境的环境伦理,不应该建立在自然的‘权利’与‘固有的价值’这些虚构的概念上,而要以对现实的认识为前提。”(21)因此,对于环境法学所需要的环境伦理学指导思想而言,必然要对曾使得人类所赖以生存的环境“伤痕累累”的人类中心主义予以扬弃,但是也不能是充满了浪漫主义情怀的生态中心主义。在对这一问题的解决上,我们应该选择生态人类中心主义(22)。生态人类中心主义解决环境问题是非常务实的态度,既要反思传统的人类中心主义思维模式中征服自然、凌驾自然、主宰自然和奴役自然的目空一切的弊病,又摒弃生态中心主义主张的把自然擢升到与人类同等主体地位的极端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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