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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自由权损害赔偿标准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人身自由权损害赔偿标准“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国家赔偿法》第33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对该法律规定可以做如下理解:《国家赔偿法》对侵害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采用随机标准,而不是规定一个最高限额或固定的标准。

二、人身自由权损害赔偿标准

“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自由是无数仁人志士奋斗终生的崇高目标。此一目标实现不易,保障亦难。为维护此一基本人权的法律措施有二:一是用法律明确规定其不可侵犯性;二是在遭到侵犯时给予法律制裁和法律救济。[16]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我国的其他法律也对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行为做了制裁性规定。尽管如此,在国家公务活动中,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侵犯公民自由权的现象仍常有所见。对此,国家应该坚决纠正,严加惩处,并给当事人以适当的赔偿。在实行此种赔偿时,不可能采用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赔偿方式,只能采用支付赔偿金的方式予以赔偿。虽然金钱无法与人的自由等值,然而给予损失自由的人以金钱赔偿毕竟是现实社会中所能提供的最佳补救。

从其他国家与地区的赔偿立法看,对于侵犯人身自由的侵权行为,一般采用金钱赔偿方式进行赔偿。在数额的确定中,除少数国家是根据受害人受损害的具体情况酌情补偿外,大多数国家和地区是以受害人被羁押的时间计算赔偿数额,但具体做法各异,其中主要有以下三种[17]:(1)规定每日赔偿金的固定标准。如德国1971年刑事追诉措施赔偿法规定,每羁押一日赔偿20马克,这一赔偿标准执行了数年,没有根据生活水平的提高或通货膨胀等因素而改变赔偿标准。又如美国的《加利福尼亚刑法典》则规定,错误监禁每日赔偿100美元。(2)规定每日赔偿金的选择范围,并规定选择时的考虑因素。如《日本刑事补偿法》规定,对公民羁押一日,补偿1000至7200日元。同时规定,法院在决定补偿金时,必须考虑关押的种类、时间的长短、本人在财产上所受的损失、应得利益的损失、精神上的痛苦和身体上的损伤以及警察、检察和审判机关有无故意、过失及其有关情况。(3)只是规定每日赔偿金的范围。如我国台湾地区1991年修改的“冤狱赔偿法”规定,每羁押一日,赔偿3000至5000台币。

《国家赔偿法》第33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对该法律规定可以做如下理解:

(1)《国家赔偿法》对侵害公民人身自由权的赔偿采用随机标准,而不是规定一个最高限额或固定的标准。

(2)赔偿数额对所有人一律平等,无论受害人在失去人身自由期间实际损失如何,也无论受害人的身份、职业或其他情况如何。

(3)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按日支付赔偿金,这样便于操作。其具体计算标准是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赔偿金等于受害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天数乘以职工日平均工资。在计算限制人身自由的天数时要注意将实施限制人身自由的当日和释放当日计算在内。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侵犯公民人身自由赔偿金=受害人被限制人身自由的天数×职工日平均工资

(4)“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中的上年度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决定时的上年度;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决定维持原赔偿决定的,按作出原赔偿决定的上年度执行。国家上年度的职工日平均工资,应当向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职工年平均工资除以全年法定工作日的方法计算。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职工日平均工资=年平均工资÷12个月÷平均每月法定工作天数

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国家规定的人身自由权损害赔偿标准,只是针对羁押造成的非财产损害部分,对于因羁押而导致的财产损害则是按照财产损害赔偿标准来赔偿的。也就是说,羁押中既有非财产损害,也有财产损害。我国人身自由权损害赔偿标准只承认和赔偿羁押的非财产损害,不承认和赔偿财产损害。另外,如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作出非法拘禁等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行为的,一方面侵犯了受害人的人身自由权,另一方面也会不同程度地侵害受害人的名誉权、荣誉权。在此情况下,国家机关除了要代表国家赔偿因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造成的损失外,还要在侵权行为影响所及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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