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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性含义剖析

时间:2022-05-2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流通性含义剖析——基于合并原则的占有概念体系在私法领域,说起流通性,总是与权利凭证分不开的。基于合并原则,我们可以得出一个基本的判断,即提单是货物的象征,由此出发,占有便成为提单整个流通机制的核心概念。

一、流通性含义剖析——基于合并原则的占有概念体系

在私法领域,说起流通性,总是与权利凭证分不开的。所谓权利凭证,是指一份代表诉取权利(chose in action)的文件。权利凭证共分两种,一种是针对金钱的权利凭证,如汇票、本票和支票等各种流通票据;另一种是针对货物的权利凭证,如提单、仓单等。

流通性是权利凭证的生命力所在。在传统纸面交易环境中,权利凭证流通性的实现与其所使用的媒介——纸张密切相关。作为一份权利凭证,必须同时满足几项特定的条件,其中之一便是书面要求。书面要求的目的除了保证文件的独一性和永久性之外,更重要的则是其具有“合并”的效果。根据合并原则(the merger rule),所有产生自一份权利凭证的权利均要通过一份有形的文件予以体现,换言之,一份权利凭证所彰显的权利将与该凭证“合并”在一起。合并原则基于如下一项假设:将抽象的、无形的权利“附形”于有形的文件之上,而该文件作为一份有形的财产可以用来转让。[94]由于所谓有形的文件在实践中往往是指纸面的文件,因而合并原则又被某些学者称为“纸化”原则(“paperization”principle)。[95]将权利予以“纸化”的经济目的在于,一份代表着抽象权利的纸面文件,可以通过其自身的转让而实现对其所代表的抽象权利的转让。不仅如此,这项“纸化原则”在权利凭证的法律机制中还被绝对化,从而使得流通性在以下理念下被建立起来,即转让一份单据所代表的权利的唯一途径便是对该项单据本身的实体交付。

合并原则在流通票据法中创设了如下的法律机制:对权利的转让只能通过对纸面票据的有形交付来实现,债务人履行债务只能向纸面票据的持有人实施,债权人主张权利的唯一途径也只能是获得该纸面票据。

将合并原则运用于提单法中,便产生了提单流通性的法律机制:占有了提单即占有了货物,对货物的转让只能通过对提单的转让得到实现;对货物拥有实体占有的当事人即承运人,承诺仅将货物交付给提单的持有人。

基于合并原则,我们可以得出一个基本的判断,即提单是货物的象征,由此出发,(对提单的)占有便成为提单整个流通机制的核心概念。在提单流通机制的概念体系中,从提单的签发到提单的背书和交付,再到提单在目的港的出示,所有概念无不围绕对提单的占有而设计,而其目的仅有一个,即通过对提单占有的转移实现对货物的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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